第16章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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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证券发行与上市”连续进行的体制, 被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同时可以向上海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强调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作用。
5
二、初始信息披百度文库制度
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按 相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 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的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自律型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特别强调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包括荷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
结合型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既重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也充分发 挥证交所的自律管理功能,目前,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采 取这种管理模式,故又称为“欧陆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12
一、中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的是集中统一型的市场监管体 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 场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2
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其 直属派出机构——地方证券监管办公室(现 更名为地方证券监管局)负责区域内上市 公司和证券机构的监管,九个区域证监办 又下辖若干证管办事处,根据相应的授权 行使监管职能。同时,在政府的集中监管 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充分发挥自 身的自律监管职能,充当证券市场监管的 一线监管机构,协助政府的统一监管。
三、对场外市场的监管
场外交易的市场即场外市场,它通常是非 集中交易的市场,是一个非组织化、非制 度化的市场,不像证券交易所那样对进场 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交易秩序较乱, 各国都对场外市场进行相应的监管。
13
证监会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发布《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 知》和《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 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 形式的股票场外交易,规定全部可流通的 上市公司股票,均必须集中在上海、深圳 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未流通的上市公司 股票和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均不得以任何形 式在场外交易,严厉打击各种地下场外交 易市场,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初始信息披露有招股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
6
第二节 证券交易监管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是指上市公司 在其股票上市 交易后按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变动、 重要决策等相 关内容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公开原 则的集中体现。
7
定期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3
核准制
公司不仅需要真实、准确地公布自身的情况, 还需要满足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条件,才能发行 股票,行政色彩较浓。适合市场发展不成熟、 证券机构自律能力不强的国家和地区。
4
我国证券发行的资格审核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其特点为:
在吸收注册制的信息公开和核准制的实质审 核的优点基础上,实行两级审批体制;
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1995年,我国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规》,对从业人员的界定、 申请条件、资格培训和考试等做出了规定。
18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在我 国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使证券市场在规 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16章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象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方 面: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
1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者
2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一、证券发行的资格审核制度
世界主要的证券发行资格审核制度有: 注册制
只要公司真实、准确地公布自身的情况,并经 核实后,就可发行股票,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 适合证券市场成熟和投资者素质较高的国家和 地区。
14
第四节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监管
注册制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证券交 易所、行业自律协会的审核才能设立的制度,以美国为代 表。
核准制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通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经批 准后才能设立的制度,以日本为代表。
15
二、对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监管
23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监管部门的自身监管问题 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 自律机构的监管能力问题
24
二、中国的证券法制建设 证券法制建设的意义:
1.凭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为 证券市场制定基本规则,以此建立正常有 序、高效安全的市场秩序
25
2.为政府参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提供法律 依据 3.运用法律,规范市场各方参与者行为, 防止权力对市场的非正当干预,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的人员和行为加以严厉的制裁
19
二、对投资者的监管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审查个人投资者的资格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途径的监管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操作的监管
20
2.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审查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 审查外资机构投资者的买卖范围 审查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性质 审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手续是否完备
21
第六节 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法律建设
定期报告制度 财务保证制度:对其资本额、负债比率等财务数
据做出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资料报送制度 行为规范与行为禁止制度 证券业务的监管:严格区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
务
16
三、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制度
证券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7
第五节 对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监管
2.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0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制定交易规则, 实时监控
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监管:实行交易所 会员制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定上市规则和上 市协议
11
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模式
行政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府行政力量对证券交易所的外 部管理。以美国为代表,我国也属于这种监管模式,又称 为“美国体制”。
临时报告
8
二、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行为监管的中心内容有: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欺诈行为
9
第三节 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行政监管
我国法律规定,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主要有: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人事安排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修订 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的监督
强调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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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信息披百度文库制度
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按 相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 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的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自律型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特别强调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包括荷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
结合型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既重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也充分发 挥证交所的自律管理功能,目前,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采 取这种管理模式,故又称为“欧陆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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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的是集中统一型的市场监管体 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 场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2
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其 直属派出机构——地方证券监管办公室(现 更名为地方证券监管局)负责区域内上市 公司和证券机构的监管,九个区域证监办 又下辖若干证管办事处,根据相应的授权 行使监管职能。同时,在政府的集中监管 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充分发挥自 身的自律监管职能,充当证券市场监管的 一线监管机构,协助政府的统一监管。
三、对场外市场的监管
场外交易的市场即场外市场,它通常是非 集中交易的市场,是一个非组织化、非制 度化的市场,不像证券交易所那样对进场 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交易秩序较乱, 各国都对场外市场进行相应的监管。
13
证监会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发布《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 知》和《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 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 形式的股票场外交易,规定全部可流通的 上市公司股票,均必须集中在上海、深圳 两家证券交易所交易,未流通的上市公司 股票和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均不得以任何形 式在场外交易,严厉打击各种地下场外交 易市场,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初始信息披露有招股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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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交易监管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是指上市公司 在其股票上市 交易后按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变动、 重要决策等相 关内容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公开原 则的集中体现。
7
定期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3
核准制
公司不仅需要真实、准确地公布自身的情况, 还需要满足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条件,才能发行 股票,行政色彩较浓。适合市场发展不成熟、 证券机构自律能力不强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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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的资格审核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其特点为:
在吸收注册制的信息公开和核准制的实质审 核的优点基础上,实行两级审批体制;
一、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1995年,我国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规》,对从业人员的界定、 申请条件、资格培训和考试等做出了规定。
18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在我 国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使证券市场在规 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16章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象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方 面: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
1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者
2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一、证券发行的资格审核制度
世界主要的证券发行资格审核制度有: 注册制
只要公司真实、准确地公布自身的情况,并经 核实后,就可发行股票,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 适合证券市场成熟和投资者素质较高的国家和 地区。
14
第四节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监管
注册制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证券交 易所、行业自律协会的审核才能设立的制度,以美国为代 表。
核准制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通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经批 准后才能设立的制度,以日本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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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监管
23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监管部门的自身监管问题 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 自律机构的监管能力问题
24
二、中国的证券法制建设 证券法制建设的意义:
1.凭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为 证券市场制定基本规则,以此建立正常有 序、高效安全的市场秩序
25
2.为政府参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提供法律 依据 3.运用法律,规范市场各方参与者行为, 防止权力对市场的非正当干预,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的人员和行为加以严厉的制裁
19
二、对投资者的监管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审查个人投资者的资格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途径的监管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操作的监管
20
2.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审查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 审查外资机构投资者的买卖范围 审查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性质 审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手续是否完备
21
第六节 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法律建设
定期报告制度 财务保证制度:对其资本额、负债比率等财务数
据做出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资料报送制度 行为规范与行为禁止制度 证券业务的监管:严格区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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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制度
证券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7
第五节 对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监管
2.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0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制定交易规则, 实时监控
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监管:实行交易所 会员制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定上市规则和上 市协议
11
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模式
行政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府行政力量对证券交易所的外 部管理。以美国为代表,我国也属于这种监管模式,又称 为“美国体制”。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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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行为监管的中心内容有: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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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行政监管
我国法律规定,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主要有: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人事安排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修订 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