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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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

【真题】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

【真题】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2018年9月证券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参考答案2018年9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1日、2日,考后根据考生们回忆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真题及答案,以下答案仅供参考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原则上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

A.50%B.25%C.30%D.5%参考答案:C2、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出现在()。

A.美国B.美国C.荷兰D.中国参考答案:C3、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和管理交易的,应当()。

A.事前获得证券交易所同意B.事前获得资产托管机构同意C.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D.事后获得客户同意参考答案:C4、股份公司上市前提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万元A、1000B、2000C、3000D、5000参考谜底:C5、客户本人应持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在(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XXX确定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拟B.XXX指定的商业银行C.国内所有商业银行D.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参考谜底:A6、下列属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A.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交易B.内幕信息知情人差错泄露内幕信息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D.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从事交易参考谜底:A7、客户本人应持有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在()范围内,选择拟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

A.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B.XXX指定的商业银行C.国内所有商业银行D.证券公司确定的指定商业银行参考答案:D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 (2)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 (2)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导论一、证券与期货市场的概念1. 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点和功能:(1)特点- 集资功能: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帮助公司筹集资金。

- 投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实现资本增值。

- 资本定价功能:通过市场供求关系,为证券资产提供合理的定价。

- 资本配置功能:促进资本在不同行业、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2)分类- 按照交易性质,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 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2. 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一种衍生金融市场,它以期货合约为主要交易对象,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地点,按照规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金融工具。

(1)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未来商品价格的预期。

- 风险规避功能:通过套期保值,帮助生产商和投资者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 投资和投机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投机的平台。

- 促进现货市场发展: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信号,指导现货市场的生产和交易。

(2)主要期货品种- 商品期货:包括农产品、金属、能源等。

- 金融期货: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

二、证券与期货法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证券与期货法律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包括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2.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与期货法律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以及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3. 促进金融市场稳定证券与期货法律通过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4. 深化金融改革证券与期货法律为金融市场的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包括推动市场准入、交易机制、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改革,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本法所合用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可以依法公开辟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身信誉。

第二章发行人第五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连续两年或者更长期的盈利记录,或者在注明投资风险并取得投资者认可的前提下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三)依法、规范地披露重大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四)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明确证券的类型、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与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发行人发布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发行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发行人应当依法、规范地开展证券发行活动,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式误导投资者;(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不得做出虚假陈述或者未经核实的信息披露;(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不得与发行人串通控制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要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内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要点: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证券的特征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要点:客体要件内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要点:客观要件内容:(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要点:主体要件内容: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要点:主观要件内容: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4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习题

第4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习题

第1题:(选择题)(本题:1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A.3;10B.5;10C.3;15D.5;20正确答案:B答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题:(选择题)(本题:1分)内幕交易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金。

A.1;5B.1;10C.3;10D.5;20正确答案:A答疑:《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题:(选择题)(本题:1分)对于个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3;30B.10;20C.20;50D.20;100正确答案:D答疑:对于个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题:(选择题)(本题:1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
会常务委员会
3
属机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监会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
5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45)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
公司概述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 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分类 公司种类
公司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回忆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续存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01.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02.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应以公司控制 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 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独立的名称及章程 无独立财产 无经营之主权,受总公司委托或授权 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全体股东
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人数: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舍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职工代表:有两家或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有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 董事长与副董 事长: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满可以连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前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指导纲要,为考生的复习提供了重要参考,考试大纲的重要性不可无视。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3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得知,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沿用原来的考试大纲,具体如下: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10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开始启用2021版考试大纲,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同时废止。

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第一局部证券市场根本法律法规目录第一章证券市场根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公司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四节证券法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标准第一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第二节风险管理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节从业人员管理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标准第一节证券经纪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第三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参谋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第五节证券自营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第七节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第八节证券公司场外业务第九节其他业务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第一章证券市场根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根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那么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考纲要求【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根据《刑法》,下列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8年4月真题]A.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B.一般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金C.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D.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是()。

[2017年6月真题]A.向累计3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B.向累计2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D.向累计1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2016年11月真题]A.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对控股股东予以市场禁入处罚B.发行公司若想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需经监事会同意C.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D.关于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经董事会同意,可以不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答案】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2019证券从业考试大纲

2019证券从业考试大纲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12年版)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目的与要求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结构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的义和构成。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掌握证券发行主体及其发行目的;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及投资管理;掌握证券市场中介的含义和种类、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熟悉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适当性;熟悉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了解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全球证券市场出现的新趋势;掌握新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阶段和对外开放的内容;熟悉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变化;熟悉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熟悉《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的主要内容;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内容。

第二章股票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基本因素和其他因素。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试卷1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试卷1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试卷1(总分:8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60.00)1.( )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分数:2.00)A.自助委托B.电话自动委托C.人工电话委托√D.柜台委托解析:解析:人工电话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2.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 )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分数:2.00)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交易参与人D.证券公司解析:解析: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3.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时,未按照( )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分数:2.00)A.《证券法》B.《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的决定》C.《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D.《反垄断法》解析:解析: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分数:2.00)A.1 000B.500 √C.200D.100解析:解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证券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四章
第四章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导论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导言: 什么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证券法发展历史上的经典案例:Howey 案 SEC 诉 Howey案情简介: 被告Howey公司进行果园推销,根据其与投资 人的土地销售合同,将橘园卖给各地的投资人。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橘园由被告负责播 种、经营、收获和销售。合同期为若干年,在合 同期间被告对土地和橘园的播种、收获和销售拥 有完整的决策权。买方既无权进入果园,也无权 拥有任何产品,只是在收获季节收到表示他那一 份的支票。橘园的投资人不是橘园所在地的当地 居民,也不具备播种、收割和销售橘子的设备和 经验。
二、软信息披露问题


软信息:预测性信息 包括:对未来盈利等财务性事项的预测;公司管理 层对未来计划或目标的描述等 本质特征:带有一定的主观分析或判断 我国法律实践:证监会在2000年底建立上市公司业 绩预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发布预亏公告,后来又 要求上市公司对当年中期业绩同比是否出现大幅下 降进行在中期报告中进行预告,年报中将预告情况 披露增加为预亏、预警、和业绩大幅上升三种类型。 软信息披露的监管:警示性语言;实际与预测不符 的解释和更正。Βιβλιοθήκη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不需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证券交易所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五节讲义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五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五节讲义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概述1.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2.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2.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4)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3.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法律法规大纲

证券法律法规大纲

证券法律法规大纲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掌握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一)犯罪构成(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发行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1.根据《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行政责任认定1.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整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Ⅰ、知识点讲解:1、《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45种,考生应重点掌握的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标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5、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6.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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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 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 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 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 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 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 生。
▪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 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 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 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 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 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 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 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 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 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 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 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 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交易活动。
▪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 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 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 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 券交易量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 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 考点: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 律责任;掌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 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的认定;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 责任。
刑事追诉标准
▪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 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 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财产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பைடு நூலகம் 刑事责任认定
▪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 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 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 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 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
▪ 考点:掌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 定;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 责任的认定;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 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 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认定;熟悉背信运用受托 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 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 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 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 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法律责任(一)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 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 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 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 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 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 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 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 为。
▪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 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 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立案追诉标准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 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 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 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 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 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
▪ 就刑事责任来说,新修订的《刑法》关于证券 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应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惟一依据,以与罪刑法定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 保持一致。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主要根据 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和主观过错为认定标准,似 乎无须特别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就 民事责任来说,则不仅要有虚假陈述事实和主 观过错,更要强调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证券 监管部门在审查送审文件中发现虚假陈述时, 因该文件尚未成为投资者依赖的投资信息,并 无损害后果,故即使构成行政责任,也难以发 生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 定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 ▪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 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2、 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 3、 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 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 4、 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非法集资类犯罪
▪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 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 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 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 在。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 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 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 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 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 信息误导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 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 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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