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土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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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层次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建立城市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是基础环节,也是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的一项改革, 是这场改革的核心内容。
2020/9/18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几个阶段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
1、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2年深圳 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 费 ——上海制定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 租赁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独资企业,均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并对土地 使用费收取标准、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调整方式等作了一系列规定。 1986年11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在土地有偿使用方面跨出 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2、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国家出让土 地使用权并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1987年12月经国务院审定批准,上 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其要点是:土地所 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 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
1、1949年——1957年,实行以国家投资为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高度集中 2、1958年—1960年投资体制的第一次分权(放权)时期 3、1961年—1965年中央集权投资体制的重建时期 4、1966年—1978年投资体制的第二次分权(给地方放权)时期
(4) 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因为所有外商投资项目 都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按国 际惯例加以确认,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5) 土地行政划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容易滋生各种不正 之风,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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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包含三个层次 (1) 建立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 建立城市土地商品化的流转机制; (3) 建立城市土地收益分配及投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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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多 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的现象 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等, 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劣的差异 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该办法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和位置分为6类10级,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和等级收 取,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0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 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30%。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征收土 地202使0/9用/18税。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一、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
(1) 行政划拨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 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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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国家
一级市场 (出让市场)
土地使用者
二级市场 (转让市场)
出售、赠与、交换、继承 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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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的历史演变
一、改革开放前的传统投资体制 (一)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前,与传统集中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我国投资体制的主导模 式是集中计划投资模式。它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一种是中央集 权制,实行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一五”时期和60年代经济调整时期; 另一种是行政分权制,实际上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分权制,实行于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两个时期。
1995年1月1日起,上海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规定新增的商业、旅游、 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内资六类用地、原用地改变为六类用地以及现 有建筑物改变为六类用途的,都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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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件
——1986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不得出租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 ——1987年以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渐深入人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 内容也出现在各类重要文件中, ——1988年4月和12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进行了修改,将原来不得出租和转 让的规定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 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流转 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1988年3月22日,上海召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布会,将一块位于虹桥 经济开发区内,面积为12900平方米,可用于酒店、办公楼、住宅用途的 土地,以出让50年使用权的方式首次公开向国内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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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极大地推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探索了一条“以地生财”的新途径。 (2)按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冲破了旧的用地模式,使社会经济发展凝聚在城市土地 上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 (3)完善了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政府除了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外, 更多地从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地位出发,用经济的手段、方法调控房地产经济活动。 (4)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际惯例流通,如抵押、转让等,不但符合商品经济和房地 产市场发展的规律和需要,而且加快了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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