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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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照《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使用海域而获批准的用海项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海域使用许可证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将本地区上年度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和下年度海域使用许可证申请计划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用证分发给沿海各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海域使用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封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中英文全称,许可证内容条目也为中英文对照。
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后2位)、省别(2位,本办法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号见附件)、序号(5~10位)。
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按编号由小到大发放,不得空号。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许可证经发证机关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二条因各种原因需更换或补办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并且启用新的编号,旧证收回,遗失证需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需要年检的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按时进行年检,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将每份许可证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各地原印发的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限期予以更换,否则将视为无
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施行。
附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
辽宁省: 01
河北省: 02
天津市: 03
山东省: 04
江苏省: 05
上海市: 06
浙江省: 07
福建省: 08
广东省: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海南省: 11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
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
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1.《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
2.《海域使用登记表》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
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
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
(一) 通知
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的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登记的通知或公告,说明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申请
海域使用者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海域使用登记应填报《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文书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明;
2.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文件;
3.使用海域的总平面图(含四至、经纬度);
4.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登记申请表及其他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必要现场勘测的,应委托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
(四)审核报批
对审核合格的海域使用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依据的标准是“资料齐全,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按《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第九条所列六项原则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治理,待符合要求后再行登记。
(五)造册发证
海域使用登记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海域使用登记表》,向海域使用者颁发《海域使用证》。
四、组织领导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登记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结合本省海域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组织落实。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开展登记工作之前,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并做好宣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二)各省(区、市)根据各地情况,可分区分期进行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