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原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10、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1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1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电、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1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

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罚则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5、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做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6、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发区分站的主要职责开发区分站的主要是负责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a)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b)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的

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d)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

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

处罚建议。

e)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信誉进行

管理。

6、掌握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

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