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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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市独特的红色旅游资源,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提升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增强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把湘潭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基地,根据《2004~2010 年全国红色旅游规划发展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培育市场主体的意见》(湘政发〔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以全国和全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载体,以红色旅游为龙头,有机整合红色旅游、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乡村休闲、都市商务、工业体验等旅游资源,坚持规划引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培育和壮大一批旅游骨干企业,重点开发和推进一批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业整体实力。通过5~10年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精品展示基地、全国红色文化研究基地、全国红色旅游发展机制创新基地、全国红色旅游体验基地,使湘潭红色旅游成为中国红色旅游第一品牌。

2.目标任务。按照《湘潭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 年)》的要求,以“毛泽东成长之路”红色旅游精品线为核心纽带,高标准规划建设好韶山片区、湘乡东山—水府片区、东方红广场片区、昭山—九华片区、乌石—隐山片区、白石片区等6大旅游板块。到2010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345.4万

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78亿元,占全市GDP的9%以上,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到2015年,接待国内外游客350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70亿元,占全市GDP的10%以上,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接待国内外游客648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30亿元,占全市GDP的12%以上。

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坚持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的原则,注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突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突出区域特色和形成产业优势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本地资源特色和发展实际,通过项目建设,强化错位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坚持旅游与文化互相促进的原则,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湖湘文化,为红色旅游项目注入更多的文化元素,增强红色旅游景点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4.完善提升发展规划。以《湘潭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为总纲,全力打造全国红色旅游基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突出“新红色旅游”的理念,统筹红色教育、红色观光、红色休闲、红色艺术、红色美食、红色商品、红色体验等,深入挖掘湘潭古老的历史文化、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遗址,整理包装项目,打造品牌,完善提升高标准、全覆盖的红色旅游基地和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体系。

5.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快推动旅游

业发展。大力策划一批、包装一批、启动建设一批旅游重大项目,力争通过3~5 年的努力,建成一批成规模、上水平、效益好的旅游精品项目。重点打造“毛泽东成长之路”红色旅游精品线,突出“毛泽东小道”青少年拓展旅游线、全国青少年励志教育平台——东山励志论坛和东方红广场提质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组建“毛泽东成长之路”旅游产业集团,抓好湖南水府旅游区和茅浒水乡度假村等生态度假旅游、长株潭生态绿心——昭山生态休闲旅游、隐山湖湘文化源生态旅游、弥勒山文化旅游、白石文化生态旅游、万楼文化旅游等项目,恢复窑湾历史文化古街区,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都市旅游、亲水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专项产品,打造小吃一条街,旅游购物一条街,书法艺术一条街。形成多元化、系列化、适应游客不同层次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努力实现由单一的观光旅游向观光、休11 闲、体验复合型旅游的转变。

6.扩大旅游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旅游合作,拓宽合作渠道,搭建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区域旅游品牌和旅游精品线路。强化与广东中山、四川广安等红色旅游城市的合作,打造二十世纪三大伟人故里旅游圈;加强与江西井冈山、陕西延安、河北西柏坡等革命纪念地的合作,建成全国红色旅游特色区;明确与长沙的合作定位,建成湖湘文化旅游共同区。整合包装伟人故里游、城市风光游、特色产业游、休闲度假游、工业体验游等线路,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通过深层次的区域合作,

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市场联合营销体系,实现旅游产业的综合性开发。

7.强化政府引导扶持。从2010年起,市政府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城市形象的对外宣传、客源地市场的营销、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和旅游企业贷款贴息等。社会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资金要加大对旅游项目的支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把重点景区公路建设纳入全市交通建设规划,把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规范设置,优先安排建设通往A级旅游景区、国家和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公路项目。经委系统要利用湘潭工业特色明显的优势,指导工业企业创建全省、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建设、农业、水务、林业、文物、环保、宗教、民族、物价、科技、扶贫、移民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向旅游项目倾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相应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8.实施税费优惠政策。(1)对于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溢价部分全额投入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其项目工程建设报建费(除劳保基金外)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市级部分。(2)对于旅游产业投资项目开业经营第一年、第二年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全额投入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开业经营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政府投入给投资方用于项目

建设。(3)办理旅游项目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实行特事特办,只收取工本费。(4)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财务核算健全符合查账征收的按程序办理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5)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6)经法定批准程序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纳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范围。新办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政策允许的期限内每人每年定额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000 元。(7)按照市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兴建的大型旅游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8)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政府要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9)凡在市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10)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相关条件的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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