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 完整版20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信托等发行的产品都属于类私募体系。
在基金子公司成立初期,大多发行类信托产品,或者大力发展通道业务,分食了许多原是信托公司和券商资管开展的业务。
一、各类公司资管业务简述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审批制,审批流程长,效率不高。
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优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
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5.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信托
政策法规: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监管部门。
信托监管法规俗称一法三规。
“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优势:风险低,收益较高,投资领域广,信托产品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个领域;
劣势:门槛较高,需要100万资金作为起步;投资期限一般为1-2年,投资期间变现能力差。
二、资管各通道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等具有相似的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的业务资质,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目前券商资管还无法将集资金投向未上市的股权、债权、财产权等非标准化资产上。
以下简要介绍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的一些差异。
(1)、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
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综上,信托与基金子公司资管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投资人数限制,基金子公司低起点参与人数更多;
(二)基金子公司投资标的更为灵活且相关约束较少,但兑付问题值得关注;
(三)子公司依托母公司:投研能力较强但销售能力逊于信托。
(2)、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
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
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综上,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主要不同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投资人数限制不同;
(二)投资范围与净资本约束不同;
(三)募集资金的能力,券商资管略占优势。
表1: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异同汇总
附:
一、基本概念简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这是目前各基金子公司的主要业务。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券商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二、公司基本业务综述
1、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新兴行业,成立的依据则是证监会2012年9月和10月发布的“资管业务试点办法”和“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公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成立基金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
在基金子公司成立之前,基金是利用专户进行资管业务,而子公司成立之后,则有了专项计划,而专项跟专户的区别在于,专户的投资范围只能是债券、股票、存款等二级市场的标准化产品,所以其业务范围也就限制在了股票质押、定向增发等内容,而专项则是在包含专户投资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也就是说除了不能直接发放贷款之外,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跟信托公司几乎一样,可以直接进入到实体领域,而这是基金专户、券商资管都所不具备的。
而且在当时信托遭到监管层各种限制之时,基金子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通道的出现则成了信托公司的替代品。
正是因为拥有了牌照的优势或者说是政策的红利,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做的风生水起,发展速度很快,也成了许多公募基金开疆拓土的新利器。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特点。
首先基金子公司的劣势有以下几点:(1)成立时间短,无论是业务还是风控人员,相比经历过更多风风雨雨的信托来说,从公司层面看经验还是不足。
(2)注册资本大都在几千万左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如果出现违约,相比信托,更难实现兑付。
(3)相比银行、券商等机构,大都产品销售能力有限。
但基金子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投资范围除了直接放贷以外几乎不受限制,而信托则在银监会发文之后在银信合作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所以根据以上优劣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基金子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确实很有优势,而在自担风险的主动管理投资方面却不具备优势,所以大多数子公司的大多数业务都是以通道为主。
(当然由于风格不同,也有子公司通过挖来的信托团队来进行主动管理业务)
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不同。
所谓通道业务,则是与主动管理作为对应而提出的。
通道业务一般是指融资方与投资方已经提前沟通好了投融资方案,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子公司作为中间的通道才能实现,由于是通道,所以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不需要真正进行尽职调查的,所以一个项目也相对可以做的容易一些。
而主动管理一般则需要子公司对于融资方融资的风险做真实的了解,然后自己找投资者。
所以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子公司在这个项目合同中有没有撇清风险,或者说资管合同有没有免责条款说明如果投资失败是投资者责任自担之类的东西。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首先监管层是不承认通道业务的,其次免责条款在诉讼过程中受不受法律认可也不好说,所以就算是通道,如果出现违约也不难以推卸掉所有责任的。
通道业务的存在形式。
通道业务在实际操作中以很多种形式存在的。
可以作为银行的通道,例如银行资金的客户。
直接放贷受到额度或政策限制,就可以通过理财资金或者自有资金通过子公司作为通道实现融资。
也可以作为券商的通道,由于券商资管没有投资到实体经济的资格,如果承揽到相应的项目,就可以将资金先走券商资管,再对接子公司或者信托作为通道。
另外,私募、期货、甚至个人只要有相应的投资需求,都可能会找子公司作为通道。
但现在随着对子公司通道业务越来越严格(如限制一对多做通道),很多子公司也都开始多元化转型,更多的开展主动管理,或者在二级市场开展定增等。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行业。
再谈谈子公司目前的投资行业。
无论主动管理还是通道,走子公司或者信托的方式,融资方的成本一般比较高,作为私募产品,票面利率都会大于10%,所以融资方成本15%都是正常的。
所以一般工商企业的利润很难承受这么高利率,子公司也怕营业收入不稳定而风险高,所以目前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一般是房地产企业和政府平台类企业比较多。
(矿业在子公司成立之后就不行了,所以矿业融资出现违约的都是信托)因为房地产和平台类还款来源
相对稳定、周期短,另外可以通过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增信,最主要原因在于这几类利润率较高,对于高利率的资金没那么敏感,而且由于银行相应信贷政策的收紧,更需要信托子公司这类融资渠道。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方式。
由于子公司不能够直接放贷,所以放贷的时候总需要找个其他投资的借口。
比较常见的是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即通过委托可以放贷的机构实现放款,另外还可以将土地抵押给银行或者信托。
(因为很多地方土地局是只方便将土地抵押给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证监会监管下的基金子公司是没有金融许可证的)另外还有通过债权或者收益权等权益转让的方式,例如融资方有合适的应收账款,子公司就可以通过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实现融资过程,等在约定时间之后融资方再回购应收账款。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股权方式,即基金子公司受让融资方的股权,成为了融资方的股东,然后到期融资方的股东再溢价回购股权。
这种股权投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一种明股实债或者假股真债,因为在成为股东后并不会参与融资方事务,而是等约定到期后转让股权实现收益,但与债权类转让回购不同的是,明股实债可能会实现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增加,从而改善资产负债情况,这也是这类方式的优点之一。
子公司项目的具体业务操作。
最后再来谈一谈业务操作的过程。
一般项目分承揽、承做、承销三个过程,而在子公司这边,如果通道项目可能是自己找上门的,这样就不存在承揽和承销过程了。
而正常一个主动管理的项目,则需要业务人员首先筛选项目具体做还是不做,这个首先看行业,然后看融资方即交易对手的资质情况,再看项目自身情况,如果合适一般需要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已知信息虚实以及进一步了解等,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与交易对手沟通好增信措施(抵押、质押、担保等)以及交易结构的设计等,然后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和上会资料,在公司风控会(每个公司叫法不同)得到风控的认可后,然后立项开始承做,包括寻找合作的机构、撰写相关合同、银行开户等一系列过程,其实后面的过程就大体一致了。
最后项目成立之后还有投后工作,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益分配,而在合同结束之际进行项目清算工作。
2、券商资管
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都是证监会监管下的资管行业,但由于投资范围限制的不同,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在业务类型上有很大不同的。
但是现在很多券商资管也通过走基金子公司或者信托的通道做起了类信托业务,由于上部分对于这类讲的比较多,本部分则主要讲出来类信托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品种。
券商资管的介绍。
所谓券商资管,就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券商的一个部门,如资产管理部,或者也可以跟基金公司一样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子公司来实现其业务操作。
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在前部分中提过,比基金子公司要狭窄,不包含未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等,也就是说资金不能通过券商资管的资管计划直接进入实体经济。
而在业务的载体方面,也就是指资管计划方面,也与基金子公司有很大不同。
基金子公司只有一个专项计划,然后在资金端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就像信托里面的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一样。
而券商资管的计划载体却分为大集合计划、小集合计划、定向计划、专项计划四类。
(其中大集合与专项已经被取消)
券商资管的载体介绍。
大集合与小集合是可以有多个投资者的,就像集合信托一样。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窄,但投资者的资金门槛低;而小集合的投资范围宽一些,而投资者的门槛高。
(大集合还分限定和非限定,门槛为5万与10万,而小集合的门槛为100万)而定向则类似于单一信托,投资者只能是一个;专项则作为券商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载体而设立。
其中,大集合在2013年被叫停,目前市面上还是有存量的大集合计划产品,但已经不能发行新的大集合计划。
而专项则是在2014年4月被叫停,但监管层的意思是未来会有新的载体代替专项作资产证券化,也就是专项没有了,但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来还是会做的。
券商资管的传统业务。
下面介绍一下券商资管的业务类型。
首先是传统业务,
券商资管不同于基金子公司,已经存在很多年了,而多年以来一直做的比较多的
就是传统业务。
传统业务类似于公募基金,将募集的资金设立集合计划在二级市场做投资,而资管计划在之前定位于股票型、债券型或者量化型,然后由资管部门内相应的团队在二级市场进行操盘,整个业务过程都类似于公募基金。
接下来介绍创新业务。
股票质押业务。
首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质押之前一直是由信托来做,券商资管在2013年年中才放开。
股票质押业务定义是,持有股票的融资方通过将股票质押获得资金,然后到约定时间后将资金返还,然后股票解押。
股票质押的融资方一般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将其手中的股票质押的方式获得资金,到期后可以继续做,这样循环滚动就可以一直获得一笔流动资金。
而股票质押的投资者可以是融资方找,这样券商资管就作为通道,也可以是券商资管通过自身关系找银行资金,也可以是券商自有资金,还可以是募集资金(如果是募集资金,一般都需要将产品设计成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融资方作为劣后来增信)。
股票质押业务一般融资成本10%以下,不是很高,但融资额度根据标的股票的不同要打一定的折扣(主板股票质押率50%,创业板也就30%以下,简单讲就是100元的股票只能融资50元或者30元)。
而这个质押率则作为投资方的增信手段,即股票价格即使下跌,也可以保障手中有超额的股票。
定向增发业务。
接下来是定向增发业务。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少数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一般定向增发时要求股票限售一年,所以股价要打折的,再加上定向增发对于企业是利好消息,所以之后股价大涨的可能性比较大。
综合上述两点,参与定增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手段,但是由于门槛对于普通投资者太高,所以成立资管计划就成了大众参与定增的手段。
另外一种模式则是,某机构或者私募想参与定增,但苦于资金不足,就可以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做一个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固定收益通过募集或者银行资金等,劣后级由此机构或者私募认购,以通过放大杠杆的方式赚取超额收益。
除了上面介绍的两个业务,还有像股票分级、结构化存款、并购等业务,接下来是资产证券化业务。
专项虽然取消,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却一直不错。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介绍。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这样的,将企业拥有的预期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基础资产通过买断打包证券化的方式作出标准化产品,并且在公开市场发行挂牌交易。
其中可以作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固定资产,而是一种权益,一般是指企业的某种可以获得稳定现金流的债权或者收益权。
而目前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两种,一种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信托计划作为基础资产买断的载体,产品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另外一种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之前由券商的专项计划作为载体,产品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发行交易。
而这两种分类的原因在于,银行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券商是证监会监管,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让券商做则造成监管交叉。
由于这个原因,银行旗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将由信托作为载体进行资产证券化,而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券商做。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类型。
从2005年开闸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初具规模。
由于长期处于试点状态,项目需要通过监管层的审批,再加上因为2008年的金融危机叫停了好几年,所以资产证券化目前的发现状还处于试点。
而从已发行的产品看,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类型有这么几种:BT项目协议的债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债权、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债权、高速公路等设施的收益权、水电暖以及污水处理等市政类收益权、门票收益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其实理论上可以作资产证券化类型的企业和基础资产还有很多,但目前由于监管原因,还需要进一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