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DOC 24页)

众筹融资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DOC 24页)
众筹融资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DOC 24页)

众筹融资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

文/黄才华;董立阳;陈蕊(国浩律师事务所)

本文摘要

近年来,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发展非常迅速。它借助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平台的传播特性,实现了线上“一站式”投融资。不仅减少了交易成本,而且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众筹面向社会大众发起,也突破了传统众筹设置高门槛只针对特定群体发起的模式,使得普通大众有机会参与到投融资的经济活动中。然而,由于面前国内众筹立法的缺失,使得众筹活动缺少行业标准的参照及相应的行业监管。国内众筹网站和众筹模式也呈现良莠不齐的状况,隐含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探讨众筹架构的同时,探究众筹的法律风险十分必要,一方面有助于从法律的视角更理性的认识众筹,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众筹的参与者更好地规避潜在风险。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四)发展历史和现状

的融资模式迁移到线上,降低交易成本并拓展了潜在的受众。早在 2000 年初,众筹就成为一种新型的为项目进行融资的方式。受益于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小企业以及在金融业中缺乏背景的企业家们得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募资。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的经济普遍陷入低迷,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众筹以快速、低廉的特性成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融资方式。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

众筹发展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个人力量就能完成,支持者成本比较低,在最初更容易获得支持,第二阶段是技术门槛稍微高的产品。第三阶段则是需要小公司或者多方合作才能实现的产品,这个阶段的项目规模比较大、团队更专业、制作能力更精良,因此也能吸引到更多的资金。

从全球范围来看,近年来众筹融资发展迅速。根据市场调查公司Massolution的研究报告,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额仅5.3亿美元,2012年快速上升至27亿美元,2013年达到51亿美元。2007年全球有不足100个众筹融资平台,到2012年底已超过460个,成功为100多万个项目募资,覆盖社会公益、创业、艺术、影视、音乐、互动数字媒体等多个类别。从地区分布来看,北美和欧洲是众筹最活跃的地区,其在2012年的众筹融资额占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的95%。从募资形式来看,2012年众筹融资募得的27亿美元中,52%通过捐赠模式,44%通过借贷模式,4%通过股权模式。欧洲是股权模式使用最广泛、增长最快的地区。

回报众筹融资占众筹融资平台的数量最大,并且保持较快的复合增长率,复合增速达79%;而债务众筹融资在众筹融资平台的占比最小,复合增速为50%;股权众筹融资则保持最快的复合增长率,达到114%,主要在欧洲呈现高速增长。在筹资效率上,财务回报型的众筹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和债务众筹融资在诸如应用软件和电子游戏开发、电影、音乐和艺术领域表现得非常有效率。其中债务众筹平台的融资效率最高,该类平台上的项目从发起到完成募集的时间只有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的一半。而股权众筹则在筹资规模上突出,超过21%的项目的融资额都超过250000美元,只有6%的项目所筹集的资金规模小于10000美元。股权众筹也因此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可行的替代方式。

在盈利模式上,众筹平台主要通过向筹资者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佣金)来获取收益,佣金的数额按支付给筹资者资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支付比例从最低的筹资规模的2%到最高的25%不等。其中北美和欧洲由于众筹平台之间的竞争程度较高,平均佣金比例为7%,低于世界其他国家8%的平均水平。此外,众筹平台还有一部分收入来源于向投资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大约是每个项目15美元的平均水平。

二.域外众筹规制措施借鉴

由于这一领域发展迅猛,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愈演愈烈,国内呼唤监管法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我们可以通过美国和英国的监管措施获得一些监管及风险防范的启发。

(一)英国

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统计,2013年1-11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规模已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所占比例高达79%。

报告》,详细介绍了拟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办法。截至2013年12月19日,这份征求意见报告共收到98条反馈意见,受访者普遍认可这份报告推行的方案。FCA结合反馈意见,正式出台了《监管规则》,并计划于2016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FCA表示,制定这套监管办法的目的,一是适度地进行消费者保护;二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

FCA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loan,即P2P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捐赠类众筹(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预付或产品类众筹(Pre-payment or rewards-based crowdfunding)则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FCA授权。

FCA对于借贷型众筹的相关规则要点如下:

1.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

《监管规则》规定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资本金,具体标准如下: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超过5000万英镑但小于2.5亿英镑的部分0.15%;超过2.5亿英镑但小于5亿英镑的部分0.1%;超过5亿英镑贷款的部分0.05%。

FCA考虑到借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FCA决定,在过渡期实行初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其中,被FCA完全授权的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都可以实行过渡安排,同时提醒在公平交易局(OFT)监管下的借贷型众筹平台不必实行审慎标准直到被FCA完全授权。

2.客户资金规则

若网络借贷平台破产,应对现存贷款合同做出合理安排。如果公司资金短缺,将会由破产执行人计算这部分短缺并按照比例分摊到每个客户身上。而执行破产程序所涉及到的费用也将由公司持有的客户资金承担。这意味着无论公司从事什么业务,一旦失败,客户资金将受到损失。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且在客户资产规范(Client Assets Sourcebook)条款下安排资金。

3.争端解决和金融监督服务机构的准入

FCA将制定规则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诉。投资者首先应向公司投诉,如果有必要可以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争端解决没有特定的程序,只要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和及时的处理即可。FCA主张公司自主开发适合他们业务流程的投诉程序,尽量避免产生过高的成本。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金融监督服务机构投诉解决纠纷。

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14天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事P2P网络贷款的公司取得FCA授权,但投资者并不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4.P2P网络借贷公司破产后的保护条款

即使制定严格标准要求,也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如果这些标准没有按照预期运行,消费者依然可能受到损失。FCA希望投资者清楚,制定严格标准不仅代价极大而且也不能够移除所有风险。同时FCA希望可以由公司自己制定适合其商业模式及消费者的制度和方法。

5.信息披露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与存款利率作对比进行金融销售推广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另外,网站和贷款的细节将被归为金融推广而纳入到监管中。

6.FCA报告规范

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相关审慎和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这些报告的规范要求将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审慎和财务报告只有公司被完全授权的一个季度后才开始提交。另外,平台的收费结构不在报告规则要求里。

(二)美国

美国众筹融资发展虽然相对较早,但由于股权性众筹涉嫌违反1933年《证券法》向公众非法发行证券,因此各众筹平台基本上从事的都是预购性质的众筹,而并非完全融资意义上的众筹。为解除法律限制,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美国总统奥巴马高度评价法案的意义,他认为:“80年前通过的法律(指美国1933年《证券法》)使得很多人无法投资。但是80年来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法律却依旧未变。法案的通过,将使得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获得大量的、新的潜在投资者,即美国民众。史无前例地,普通美国人将能在线投资他们所信任的企业。”具体而言,该法案围绕众筹融资的便捷性和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豁免众筹融资注册发行及其相关数额等限制

法案的核心是对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的注册发行豁免。证券注册发行是美国证券发行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存在有限例外,如私募发行、针对发行人亲戚朋友的发行。与此前豁免注册发行最大的不同是,众筹豁免面向的不是某一特定投资者群体(俱乐部性质),而是面向不特定大众,并且参与众筹的大众个体基本上都是小额投资。法案在放开众筹融资的同时,从发行人和投资者两个角度也对众筹融资进行了四项限制:

(1)发行人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发行证券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2)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足10万美元的,每年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取二者中较高值;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年所投金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或净资产值的10%,但上限为10万美元。上述这些金额并不是一直固定的,法案授权SEC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至少每五年调整一次。

(3)众筹必须通过经纪人或融资平台(Funding Portal)进行,且这些中介机构需要符合该法案规定的相关资质。

(4)发行人必须遵循法案规定的有关条款(主要涉及信息披露)。

鉴于众筹融资的投资者单笔投资额度较小,法案没有对众筹的参与人员数量进行限制,即众筹企业的股东没有数量限制。

2.明确发行人基本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规则存在程序繁琐、操作成本较高等问题,增加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并不适宜于众筹这样的小规模融资。为降低筹资融资成本,增加其便捷性和经济性,法案减轻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与此同时,为保护小额投资者权益,按照法案要求发行人仍然需要向SEC、中介机构、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息披露。

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姓名、法律性质、地址、网址。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20%的股东。

(3)发行人经营现状和预期经营计划的描述。

(4)发行人财务状况的描述。

(5)发行人目标融资的目的和预期用途描述。

(6)发行人的目标融资额、实现目标融资额的最后期限,定期更新实现目标融资额的进度。

(7)证券价格或决定证券价格的方法,发行人所有权和资本结构的描述。

为保障上述披露的严格执行,法案明确规定针对发行人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民事诉讼,上述任何一方没有按照规定对于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

传统证券监管主要是通过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来保护投资者权益。法案为确保众筹融资的便捷性和经济性,改进了众筹方式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简化后的信息披露规则在减轻发行人监管负担的同时,也增加了证券投资欺诈的可能性,因而众筹融资中投资者保护问题可能更加突出。

为此,法案除借助有限的信息披露规则外,还采用其他多种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

(1)限制投资者每年的投资额度,降低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总额。

(2)不允许采用广告来促进发行,但允许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3)对发行人如何补偿促销者做出限制。

(4)授予SEC针对融资平台的监管权、执行权及其他规则制定权,授权其制定针对发行人和融资中介的相关规则。

4.明确众筹融资中介角色与职能

众筹融资必须借助在SEC注册的中介机构,而不能由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这些中介机构必须在SEC登记为经纪人或融资平台。

中介机构应遵守一系列义务:

(1)必须在被认可的一家自律性协会进行登记,接受协会组织的约束。

(2)必须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融资蕴藏的风险和进行投资者教育。

(3)确保每个投资者阅读了投资者教育信息,明确断定投资者理解其承担整个投资损失的风险,并且这个投资者有能力承担此损失。

(4)确保每个投资者回答了有关调查问卷表。

(5)至少在众筹证券发行前21天,必须向SEC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发行人依据法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6)必须采取措施减少众筹融资交易中的欺诈现象,中介机构要对发行人董事、高管、主要股东背景进行调查。

(7)当没有达到融资预定目标时,中介机构不得将所筹资金转移给发行人。

(8)保证投资者没有超过年度投资额度的限制。中介机构有义务使投资者按法案所规定的年度额度限制进行投资。

(9)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权,严格保护从投资者处获得的相关信息。

(10)限制对促销给予补偿,禁止任何人通过将潜在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众筹融资的经纪人或融资平台而获得补偿;限制中介机构与发行人有利益关系。

此外,法案还进行了兜底性规定,要求中介机构遵守SEC为满足投资者保护和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款。

5.允许特定条件下转售众筹证券

资者在购买证券后一年内不得转售通过众筹所购买的证券,但是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1)向发行人转让;

(2)向出售者的家庭成员转让;

(3)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三.众筹案例——以社区商业地产为例

(一)美国某地产开发商众筹平台

该某地产开发商众筹平台是一家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新型社区房地产企业,于2010年成立。其致力于将闲散的社会资金整合进入社区地产投资,让社区居民以持股的方式参与社区建设。迄今为止,该平台已经成功通过互联网在全美24个城市进行众筹,包括住宅、商铺、酒店、混合业态等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批项目已经开始向社区股东分红。

2013年华盛顿H街道东北社区内一座拆后重建的建筑(906号)成为该平台的首度获批项目,华盛顿和弗吉尼亚的居民可以在该平台网站上购买改造项目的股权,每股100美元。很快1500份股权就被抢购一空。这个项目面向公众发行的股票总数为3500股——占项目总成本的25%。该平台网站的投资人将会得到他们所投资房地产的部分所有权,将可得到一定比例的房租收入和承租人一定比例的收入分红。该平台对外发行的众筹股分为两个档次:A档能够享有管理权,对项目的发展方向拥有决定权和投票权;B档即为没有投票权的普通股东。据了解,该平台参与的地产投资项目年化收益率通常在6%-10%之间。

(二)中国某房地产众筹平台

该房地产众筹平台在网站上推出房地产众筹产品,每份金额1000元,第一期项目共有443人参与众筹,上线不到三天,目标别墅顺利出手。据悉,第一期项目选定的房产原价3万/平方米,认购金额却仅有2.2万/平方米,也就意味着投资者众筹可以打七折。虽然该众筹平台方面并不承诺预期收益,但相对较大的保值和升值空间可想而知。

据了解,该房产的最长持有期限不超过3年。参与者可以投票决定是否将房产卖出以获得投资收益,参与众筹者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51%即为通过。同时,也可在房产证下来后将房产投资份额进行转让。

四.众筹架构——以商业地产的架构为例

1.国内案例

名称

某咖啡

股东人数

近200人

每人60000元人民币,相当于10股

规则

投资人以股东身份进入行业圈子为目的,无财务回报要求

投资人持股方式

协议代持

投资人退出机制

未明确退出机制,未来可以开放会籍买卖。近期,该案例已经拿到B轮融资,目前看,出售股份,管理层回购甚至上市都是可能的选项。

投资人对于投资款项监管

投资款一次性到账,监管机制不够成熟

投前决策

项目资料简单,无需尽调,更多看项目发起人的圈子和感召力

投后管理

参与股东大会行使完全股东权力

适合项目类型

会所、餐饮、美容等高频消费的中高端服务场所。创业咖啡的众筹模式中设立的是一种非物质的回报,即互联网创业和投资的圈子和人脉。这也说明,众筹不同于其他融资之处,即回报并不一定是金钱利润

2.国外案例

名称

Fundrise (美国)

股东人数

24,033 名成员

股东的认购数额

100美元及以上

持股比率

Fundrise 投资有限公司是Fundrise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形式 (合伙,有限公司,其他)

投资人从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购买项目支付票据,这些项目支付票据都与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所

作的相应项目投资对应,项目支付票据的表现直接与相应的项目投资对应。

期限

短期:成熟期1-5年

股东回报

年度回报率12-14%。多数Fundrise 投资均为夹层债和优先股权的混合结构。这意味着作为投资者既可以获得预期的季度分红支出的价值,以及从升值中获得的潜在长期利益。

决策/投票/委员会领导

Fundrise为一家网上投资平台,客户可以直接通过其服务投资商业地产-通过特定资产的份额-当一位客户在Fundrise的平台投资时,这一投资直接投资于项目支付票据,而非直接投资于资产。这一项目支付票据与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定项目投资绑定。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每一由出售给投资人的项目支付票据出资构成的单个地产项目设计债权及有限股权投资(“相应的项目投资”)。在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发起相应的项目投资之前,它会先向投资人出售项目支付票据,将这些票据的表现与相应的项目投资的表现直接绑定。每一组项目支付票据都是单独的,与项目投资的表现绑定,有特定的利率以及成熟期。如果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对某一系列的项目支付票据收到足额的认购,则其可以用以为相应的项目投资出资。如果其没有收到足额认购,Fundrise可以自行决定,或者可以终止该次发行,或者可以为剩余未认购部分寻找过桥融资。

利益结构

项目支付票据是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向投资人出售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其收入用于资助相应的项目投资。Fundrise投资有限公司从相应的项目投资中获得收益分配后,其会支付项目支付票据。

如何设置购买行为

股东可以根据股东的偏好,包括职业网络、地址以及回报情况等浏览潜在的提议;股东可以完全在网上交易,包括电子法律文本、监管回顾、基金转让以及所有权记录等。Fundrise将投资人直接与网上的单独的资产联系。Fundrise的股东“了解”他们的投资-利用股东作为这些股东作为这些城市的居民的内在市场知识,股东可以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可以支持这些股东认识并信任的开发商和邻居。股东在开发及重新塑造这些城市的过程中发挥着作用。

股东间安排的特殊条款

投资者投资的管理项目的地产公司负责为投资人定期更新项目信息。报告包括对于项目进展、主要事件以及财务状态的更新。股东根据自己的状况进行投资-有单笔最少投资为100美元的。即便在总统签署JOBS法案之前,Fundrise已经向SEC以及州的监管者提交了本土的公开发行,允许所有的当地居民-不仅仅是认证投资者-可以做出少至100美元的投资。Fndrise让股东可以直接投资,减少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中间商,降低了费用,增加了投资人的潜在回报。Fundrise打造了第一个线上的房地产产业的股票发行。

名称

Realty Mogul (美国)

股东数量

至少6000人

股东投资额

5000美元及以上

持股比例

股东以有限成员的身份购买有限公司的股份-这些有限公司拥有特定投资产业的股份。投资人与一家通常被成为“赞助商”或“操盘者”的专业地产公司一起投资,公司可以发现切实可行的项目并在收购资产后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这些公司一般需要其他投资人提供一项资产所需要的部分(或者大部分)的资金-而且这些投资人然后回分享一些项目的收益(以及风险)。尽管有时候会使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多数地产投资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些实体不但向投资人(通常也包括赞助商)提供有限责任,他们还允许从房地产所有权中获取的税收减免的传导作用。Realty Mogul的子公司经常被投资者个体-Realty Mogul的客户以及赞助商分开。

形式(合伙,有限公司,其他)

当股东以股权投资Realty Mogul时,以有限投资人的身份购买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提供责任保护,将投资人的个人资产同投资的风险隔离。

条款

在Realty Mogul上面找到的私营交易是在美国周边的物理资产。这些投资并不在公开的股票交易市场交易,也不易被出售或者交易。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持有期间”。持有期间是指投资人在介入投资,在该投资对象被转售或者债务被付清之前的时间段,可以从6个月到5年时间不等。作为投资人,当公司分配现金时,你将会收到投资的收益。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分配现金(1)投资人收取其作为股权投资人获取的每股利益或者作为债权投资人获取的利益,或者(2)出售该资产。

股东的回报

如基金募齐,投资人可以收到频繁的信息更新及投资人的现金股份回报;如基金没有募齐,则100%的钱都还回给投资人。投资回报的范围在5%到20%之间。

决策/投票/委员会领导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被一份叫“经营合同”的文件所控制。尽管每份经营协议都有轻微不同,它们通常都包括一位经理(他也可能同时是成员)以及有限成员。经理通常负责做出日常决策,有限成员在交易中作为被动投资人。经理通常可以决定向有限成员分配多少现金,以及保留多少,并衡量每份资产可能的销售。有一些特定的活动可能会诱发有限成员的投票,有限成员在管理成员对于协议的某些条款违约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采取行动。在Realty Mogul有限责任公司中,管理方为RM Manager 有限责任公司,Realty Mogul的全资子公司。

利益结构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成员的股份。这种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一家特定的投资资产的股份。

如何设置收购

Realty Mogul 的股东可以浏览线上市场并学习具体的投资。对于每一个投资机遇,都有详细的信息,包括预计投资时间,预期年回报,资产及地理位置的信息,以及涉及该投资的所有公司及个人的简介。一旦股东决定其对于哪项投资感兴趣,股东即可以完成该项投资。股东可以简易且安全地在线上签署法律文本,并通过支票或者电汇形式完成支付。

股东间安排的特定条款

Realty Mogul开展两种投资(1)现金流股权投资及(2) 地产债务。对于第一种投资,Realty Mogul侧重于对现存的现金流进行股权投资,例如对公寓楼、办公楼、零售商店、存储店以及一些家庭住宅等。在投资中,投资人将其金钱聚集起来,购买特定资产的一部分或者购买资产池。投资由专业的地产投资公司开展收购或者管理,这种公司被称为“主办者”,有成功的记录。投资者针对租金的现金流以及最终出售资产时的收益拥有权益。对于这种投资的持有时间一般为3-7年。这些投资有时候被称为“辛迪加”,因为地产公司会集合其他的投资人的投资者。对于第(2)类,Realty Mogul上可以得到的其他投资机会是债务。在这一投资中,投资人集合其资金购买特定的债务或者债务池。这一债务与一项居住资产或者商业资产对应,这一债务由资产担保,直至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投资人一般每月都可以获得收益,到期日会获得大额资金偿还。对于债权的持有期间可以从几个月到几年时间不等。

名称

The House Crowd (英国)

股东数量

至少1900个投资人

股东的投资

(1) 7.5% 收入投资模式:至少3000英镑; (2) 收入及资产增值模式:至少1000英镑

股份比例

(1) 7.5% 收入投资模式:股东在House Crowd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债券上投资。每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购买一处资产并将其转为高收益出租资产。这些资产位于英国的曼彻斯特。 (2)收入及资产增值模式:股东投资于House Crowd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在停止发行股份后,每一个特殊目的公司都购买一处资产并将其转为高收益的供出租的房产。

形式(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

英国的有限公司

条款

(1) 7.5% 收入投资模式:18个月,每6个月支付最低收入;(2) 收入及资产增值模式:最低利润在出售资产后以50%/50%的比例分配。

股东收益

两个投资模式: (1)投资于资产,仅获取收入 (年化7.5%); (2) 投资于资产以获取收入 (年化6% ) 以及资产增值

决策/投票/委员会领导

顾客加入House Crowd拥有的投资者集团,以获得关于特定投资的具体信息。House Crowd设立单独的公司,收购每项资产,并只能向150个表达过投资兴趣的人递送投资的信息。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优先股,仅可以将关于投资的信息发送给表达了投资意向的150个人。投资人投资的优先股所在的公司购买House Crowd旗下的资产。在购买资产、募集基金及出租后,来自出租利益的红利以最低6%年化的利率付出。

利益结构

司购买一处资产,之后将其转换为高收益出租资产; (2) 收入及资产增值模式:股东投资到House Crowd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中,每个特殊目的公司购买一处资产并将其转化为高收益供出租的资产。在后一情境中,所有的收益都在House Crowd及投资人之间以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何架构购买

投资人完全不参与选择资产的过程。House Crowd允许投资人选择投资的项目,但是House Crowd并未特地明确每个项目购买的资产。

股东间安排的特别条款

不像在美国,在英国的House Crowd的投资人没有投资的数额限制,也没有每年交易数量的限制。House Crowd也没有向金融监督局注册。在股东及House Crowd之间的特别安排条款是投资人的退出策略。一旦涉及的资产被出售,投资人的资金及收益会返还给投资人。House Crowd一般意向上会根据市场状况持有资产5年左右。如果股东希望在House Crowd出售资产之前收回投资,其可以选择根据House Crowd 指定的方式将其利益出售。House Crowd会发出收购要约或者帮助其在SPV的有限公司中寻找一位收购人。

五.中国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

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5.持股平台

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投融资上市相关法律指引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第二章投融资准备阶段 第三章尽职调查阶段 第四章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 第五章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 第六章投融资本退出阶段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中小企业 2.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2.2 本指引中所指中小企业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业)。 第3条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仅指社会企业或个人以非银行资金(或称民间金融资金)向中小企业依法进行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借款(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等)、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业务,但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业务。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中小企业投融资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投融资预备阶段、投融资意向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专业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及减少法律风险、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4条投资方的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 4.1间接投融资模式: 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 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 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 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 第5条注意事项 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 第6条投融资程序 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对策研究 戴传利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 230039,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合肥 230022)摘要: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2009年3月份以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在对地方经济发展做过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受到很多非议,可谓功过参半。本文在分析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功能的基础上,从分类清理、理顺与地方政府关系、增强债务信息透明性实行动态监控、完善担保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若干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监管对策 Research on improving the financing Platform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DAI Chuan—lid (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law department, Anhu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Hefei 230022) Abstract: China's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Platform in 2009 March after such as bamboo shoots after a spring rain as rapidly,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also criticized by many, has mixed succes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ocal Platform financing function, clean up, straighten out from the classification and several 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ynamic monitoring, strengthening debt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perfect guarantee system, improve the financing Platform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Keywords: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platform; function;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引言 自2008之后的近几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理论上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主要是因为 2009年3月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发的地方融资平台井喷式发展而引发的。一方面,大规模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解决资金发展瓶颈起到重大缓解作用,另一方面,快速无序发展的地方政府平台也隐含着许多问题。这两个方面带来了理论上研究的高潮。理论上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方式、快速发展的原因、融资平台的性质、融资的方式、发行城投债、对地方经[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6LGLO020);安徽省领导圈定课题(SLDQDKT12-17) [作者简介]:戴传利(1971—),男,安徽定远县人,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安徽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成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诉讼法。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张建鑫 众筹无疑是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界最火的概念,但什么是众筹以及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将众筹融资界定为:“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一、众筹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二、众筹的分类与发展 (一)众筹的分类 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 1、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3、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4、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二)众筹平台的发展 目前,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发展,但相信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火热必将延续下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目前中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这些平台大多数单项目融资规模从几十万至数百万不等,总的融资规模约10亿元。其中天使汇平台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亿元。根据美国研究机构《Massolution》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总募集资金已达51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美市场。世界银行报告更预测2025年总金额将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占比将大幅成长,而中国会在2025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众筹投资方,为这个预计达960亿美金的市场贡献近一半的资金(459亿-501亿美金)。 三、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 1、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 股权众筹一般至少要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1)向平台提交项目,并通过平台的初步审核; (2)平台进行线上募资,有时也配合进行线下路演;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对我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够促进我国地方经济的回暖和发展。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现阶段随着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的增多和负债的大幅膨胀,使得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操作的不规范就会日益凸现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从而影响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风险入手,提出了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14年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研究”研究结果(编号:QN201420)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部存在的风险 1.融资平台管理风险 首先,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融资平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在职能的边界划分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划分依据,最终导致融资平台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如投资状况不明

确等。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人员大多数为政府官员,对市场经营和管理缺乏经验,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错误的决策。第三,在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没有利用法律的效力明确规定债务的最终偿还主体,一旦当投资发生失误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时,就会出现偿债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第四,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其运作信息进行披露,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信息不透明,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准确的估计其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银行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存款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一些管理者为了追求绩效,经常会通过融资平台来加大对城市的建设力度,这样一来就会因投资项目建设的重复性和盲目性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此外,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将一个融资平台的融资用来当做新的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并利用新的融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这样就会加快风险的产生。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收益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是为地方基础设施以及 公共设施建设来筹集建设资金的。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来说,基础设施在定价方面会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其在较长时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得概述 (一)定义 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得基本特

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得,超出部分得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精)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关于BT项目的相关法律规定 BT项目建设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属于新兴事物,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 鉴,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指导,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我们把与BT项目有关的现存法律法规汇总如下,以供各单位在审核项目可行性、合同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时予以对照使用。 (一实施BT项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一转让(B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 包作为招投标条件「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BT项目的招投标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 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 (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 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 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

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安心研究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既然如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自身并不是间接的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再放贷给次借款人,那么平台所产生压力就是:需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吸引投资人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人可能根本不认识的借款人?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人人皆知“投资有风险”,如何发现并预防这些风险,从而为自己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商业目的,这是投资 之前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一 起来了解一下! 1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选择好适合的方式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要进行多方比较比照,量体裁衣。 企业直接头痛子模式,有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融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 贷模式的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间接投融资模式,有股权转让投资、增资扩股投资。多与会计师沟通选择风险最小以 及赋税成本最低的投资方案是投资成功的第一步。 2投资不一定要用现金,把握好无形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 4以技术作为投资的风险大,作为合作另一方如何防范 一是技术本人的权属需要明确界定与保证;二是技术本身防范瑕 疵作出约定;三是约定好交付方式和贬值风险。 5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 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 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6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 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 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 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 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 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7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 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 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 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 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 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 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 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

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 回购并非我国固有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商事活动中,特别是金融活动过程中,基于防交易风险、获得更高交易利润或者构建不同交易结构的目的,实物或权利的出售人或者买受人经常会约定回购或者要求对方回购的相关条款,即出售人在一定条件下买回自己出售的实物或权利,这即所谓的回购条款。作为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回购条款,因其性质不同,应用过程需要注意的也就不同。 一、回购条款的应用 (一)股权回购 目前在股权投资等领域,投资人由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成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会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者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在被投资企业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条件下,回购期投资的股权。 (二)不动产回购 一种情况是房屋贷款担保交易模式,即银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后,要求开发商在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前或之后一段时间,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开发商则会与购房人约定,如果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其就有权回购其出售的房屋。另一种即投资性房地产回购,是指房价预期收益看好的情况

下,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可在一定期限届满或相关条件成就后要求开发商(一般为溢价)回购房屋。 (三)融资租赁回购 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租赁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约定,当承租人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制造商、销售商应在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四)资产、金融证券回购 此类回购,实为间接融资;即资金提供方通过向资金需求方购买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非标金融资产以及派生的收益权或信托受益权等)或证券而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取得相应财产权利,约定期限届满后,资金需求者在想资金提供方溢价回购相应的财产权利,即归还融入的资金。 上述应用场景中第(一)、(二)、(三)类中的回购条款,其设立目的更多在于保护交易中乙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和财产价值,回购不是目的,只是保障手段。此类条款具备有“后让与担保”的特质,王琦律师已在《“后让与担保”之裁判规则梳理》一文中进行了论述,本文不在赘述。而另一类回购条款,其出售财产的交易环节不是目的,目的是融资,需要借助回购来最终完成融资交易,本文统一称之为融资性回

国有投融资平台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准则

第六条公司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七条合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合规风险管理要通过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一)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二)制定和执行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适应公司客观情况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落实合规责任评价和考核机制;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实现公司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合规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合规管理应涵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全体员工,并贯穿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全流程; (二)客观独立:合规风险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对公司经营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面临两方面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证券类犯罪,归属受理管辖;非刑事法律风险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目前在国内股权众筹模式中普遍采用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合格投资者的审核、与集资的界限、领投人的角色。 (一)合格投资者的审核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程度各不相同。原始会和天使汇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审核也较为严格,而大家投则更接近“众筹”对的定位,要求和审核都相对较为宽松。将不具备相应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这一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中,可能会对各方都产生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投资者本身。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集资”的定义,“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不区分投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广大的社会募集资金,是我国严令、严厉打击的集资行为。如果不对投资者做好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平台,无疑将使其承受其不能预期和承载的风险。 其次是初创企业。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是尚处于“摇篮期”的初创企业。为了吸引投资,初创企业会将企业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运营概况等企业相关情况放到平台上资者查阅和选择。但是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初创企业也面临可能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被的投资者窃取挪作他用,将会对初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审核也是对初创企业的客观要求。 最后是众筹平台本身。如果平台的是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能帮助初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众筹的时候,人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房地产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手册(2019年版)

房企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手册(2019年版) 目录 第一章房企融资概述 第二章开发贷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公司债券法律风险防范 第四章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章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章其他资金类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章房企融资概述 一、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高周转、资金密集型企业,融资需求持续增长。但随着金融监管加强,去杠杆、去通道等一系列紧缩房地产信贷的宏观政策出台,房企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增高,融资业务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本手册从法律角度出发,揭示几类常见融资模式风险,分析风险发生的前因后果,为业务部门的经营决策、风险防范提供解决措施。 二、定义 1、资产证券化:资产持有人为融资之目的,将其合法持有的可以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以从投资人处募集的资金受让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带来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的融资模式。 2、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即为预期

违约。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4、真实出售:是指原始权益人通过将基础资产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完整转让给专项计划,实现基础资产权属的完整让渡。 第二章开发贷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不适格风险 1、风险描述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住宅项目自有资本金未满足20%,商业用房未满足25%; (3)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行为。 2、防范措施 (1)取得项目全套批文、批复、证书后方可申报贷款; (2)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也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情况; (3)施工进度与土地出让协议签署时间、四证取得时间匹配。 二、自主经营权受限风险 1、风险描述 (1)项目承包商、监理公司、设计公司等乙方单位的选择和更换受限;(2)贷款人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竣工验收、销售价格的确定等项目实施全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3)按揭银行的自由选择权受限; (4)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日常资金行为受限。 2、防范措施 (1)与贷款方先行协商,取消对房企日常开发建设、新增融资、担保的限制性合同条款约定; (2)若借款合同为格式范本难以沟通修订的,应另行与贷款人协商,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房企对自身的开发建设享有实质的独立决策权,仅承担按照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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