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跃进《政治学原理》(章节题库 第六章 现代政府的设置(三):司法机关)【圣才出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现代政府的设置(三):司法机关

一、概念题

1.司法权[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研]

答:司法权是指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在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权体系中,一般都规定了司法权属于法院,但多采用狭义的司法权概念,主要指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而将检察机关归属政府领导,总检察长通常为内阁成员,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但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享有独立性和保障。因此,司法机关的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审理各种诉讼案件;②处理某些非诉讼性的事务;③违宪审查。

2.法系

答:法系即法律体系,是指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共同的渊源和一般性特征。人们通过比较各国法律的历史渊源、继受关系和法律结构、表现样式、适用模式等,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区分成了不同的法系。其中,对西方各国影响最大的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继承奴隶制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英国在历史上通过法院办案“遵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广泛吸收日耳曼习惯法、地方习惯,以及罗马法、教廷法的思想和原则,逐步形成起来的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3.司法独立

答: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根据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

法律以及学者的解释,有以下几层含义:①司法权由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②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判决作出后,依上诉程序变更其判决;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起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的原则办案,也就是说法官凭自己的“良心”审理案件和行使权力。

4.大陆法系

答:大陆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因此又称罗马法系。其特点是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而又称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系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是西方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5.英美法系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它首先产生于英国,也称为英国法系。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后由于美国的强盛,英美法系也传入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英美法系也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6.陪审制度

答:陪审制度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审判方式,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陪审制度是西方国家司法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重要形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陪审制度作为

一种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被赋予了深刻的政治意义,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得到广泛采用。陪审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陪审团主要有两种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小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陪审团成员的产生从公民中直接产生,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是抽选后是庭选。

7.违宪审查制度

答: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的立法或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始创于美国。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和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三种方式。

8.司法机关

答:司法机关即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广义上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狭义上仅指法院。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二、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

答: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它是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

典为代表,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基本渊源,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的推动下建构和发展起来的,相对而言,司法的作用并不突出。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是:(1)罗马法是其主要历史渊源

尽管大陆法系也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的许多因素,但罗马法的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罗马法的突出贡献在于:

①在西方法律思想中首先形成了“权利”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无限制的私有权的概念,以法律保护私有权成为罗马法的一大特色;

②这一时期开始出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法学家认为,凡与罗马国家组织公务有关的法律为公法,凡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为私法。

(2)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是法律的主体,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精确。

(3)法官忠实于法律

在大陆法系,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充当立法者。法官的判决以成文的法律为前提,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也无权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对法律做出独立的解释,法官在庭审中严格依法律行使司法职权。

(4)立法、行政和法学家的特殊地位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在古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的发展中,可以明显的看到立法、行政和法学研究的重大影响,相对而言,司法的影响并不突出。

2.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英国在历史上通过法院办案“遵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广泛吸收日耳曼习惯法、地方习惯,以及罗马法、教廷法的思想和原则,逐步形成起来的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律的总称,故通常称为普通法法系;因其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称为判例法法系。英美法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中,随着英国法的域外传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传统之一。它以英国法、美国法最具代表性,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制度处于核心地位。其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主要是:(1)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

判例是指在判决中体现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判例除了是对当事人的判决外,该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将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义务遵循这些原则,这被称作“遵循先例”原则。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判案的任意性,使得英国判例法得以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形成的法律规则前后相接,形成稳固的法律体系。

(2)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

英国早期的令状制度逐渐形成英国法程序优先于权利的传统,这一传统在整个英美法系都有所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是通过诉讼救济来实现的,先前的状况是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手段,没有救济手段就没有权利。后来令状制度虽被废除,但救济先于权利的传统却已经形成。

(3)经验重于逻辑

经验不仅是英美法系的灵魂,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对于法律的发展而言,法学家最大的优势是逻辑,法官的最大优势是经验。英美法系经验重于逻辑,但同样也具有很强的逻辑性。

(4)司法的特殊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