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提高审理工作质效, 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建立、健全分级审理工作制度,严格一般案件、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对于一般性案件,由各级审理部门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对于案情复杂或较大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

对于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各级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较大案件的标准由各级稽查局设定,重大案件的标准按照所属税务局设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及重大案件标准制定后10日内报上级稽查局备案。

第四条省、市局稽查局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情复杂或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稽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稽查局分管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稽查局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案件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税政(法规)及征管等业务部门

相关人员参加。

有条件的县局(市、区)稽查局可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受条件限制的县局(市、区)稽查局可不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重大案件审理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直接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五条开展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防止并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稽查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稽查审理人员回避的,或者稽查审理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稽查审理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七条接收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上签名并注明移交时间,同时在审理台账上序时登记。案件接收3个工作日内,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分配任务,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第八条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

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制作《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列明审理发现问题,报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交接手续,连同《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计算错误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十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检查部门补正或补充调查完毕,应当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连同原《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15日内,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第十三条《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十四条审理起始时间为接收检查部门移交案卷时间,终止时间为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时间。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审理部门应制作《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稽查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审理时限。

第十五条《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就拟定的审理意见提交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稽查局局长批准。

案情复杂或较大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案情重大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在《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中的审理部门意见栏内明确提出分级审理意见。

第十六条达到较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经批准提交本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的案件,应形成《税务案件会审记录》。

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集体审理会审记录拟制《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对集体审理讨论和决定内容予以记载,由稽查局局长签发。

第十七条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审理部门应在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连同案件资料一并提交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部门应在《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批准后或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