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的增值税作税收筹划的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

(1)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税。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折扣的表示常采用如2/10,1/20,N/30的符号表示。

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分析如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分析: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分析: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分析: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or=20÷(1-20%)×20%=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34.19-20-3.3or5?=10.89or9.19?(元)

税后净收益=10.89or9.19-8.55=2.34or0.64?(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分析: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的区别如下: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1.“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