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XX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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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XX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据《XX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目的是,推动国家机关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信仰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努力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XX”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应当坚持普法宣传和执法办案相结合的原则,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利用举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规范执法。坚持条块责任与互联互动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主题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普法宣传和促进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推动普治共举为导向,发挥法治宣传的源头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促进全民尊
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
第五条国家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宣传者,负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义务:
(一)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成立本部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一名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及时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每年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方案,并在人、财、物上给予有力保障。
(三)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法治讲座、法律培训、年度述法等制度,对据以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建立本系统内国家工作人员的统一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制度,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制度。
(五)建立普法需求分析研判制度,针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守法用法情况,每半年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找出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对策,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结合职能履行,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组织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治宣传效果。结合“12·4”国
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行业宣传日、宣传周等主题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影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实际权益,或者需要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承担义务的行政事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宣传教育。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书面或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应受到的处罚及维权救济机制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普遍知晓。
第七条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履行监督主体责任:(一)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登记备案、检查督促制度,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向考核评价对象反馈结果。
(二)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所辖地区、系统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体单位法治宣传工作情况,形成上下联动、职责分明、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任务,组织相关国家机关联动开展重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总结推广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典型经验,表彰鼓励先进。
第八条国家机关要把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
方面,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各部门要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部门工作全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纳入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目标管理体系,充实优化工作力量,有效整合工作资源,合理利用工作要素,健全基本队伍规范化、基本方法实效化、基本平台立体化、基本要求标准化、基本机制长效化“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形成集中布局、集约运作、集成效果的新局面。
第十条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部门要坚持量化考核与细化评估相结合,用明确、具体的量化数据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依据,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标准及办法,指导建立以第三方评价为主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