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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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向东(安徽省司法厅)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年(卷),期】2015(000)011

【总页数】 3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在新形势、新常态下对普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也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如何有效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于切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对推动形成“大普法”格局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普法责任制真正落地见效。本文结合安徽省落实普法责任制相关情况,对进一步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提出几点思考。

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历史沿革及现状(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历史沿革。“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但其内涵一直贯穿历次发布的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中。1991 年,全国人大“二五”普法决议提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治教育,积极开展依法管理工作”,明确了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对内部人员的普法责任。1996 年、2001 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相继出台的“三五”、“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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