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产业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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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一)产业过度分散
1、企业多、小、弱。

据统计,我国现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的企业近8000家,但我国杂交水稻种子的年用种量不足2.5亿公斤,杂交玉米种子的年用种量不足8亿公斤,按批发价格计算总销售额约为120亿元,平均每个企业两杂种子的销售量约为13万公斤,销售额约为150万元。

如此销售量和销售额的企业无论如何也无法生存。

我国具有资质的种子生产企业多,在科研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市场混乱,影响了有创新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在科研投入上积极性。

种子市场上存在大量企业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以未审定品种替代审定品种进行生产经营。

他们以购买或自己研发审定的品种号作为合法外衣,包装其他种子进行销售,或者直接制作假包装进行生产经营。

这些都已经严重制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性和企业的发展壮大。

2、承担风险太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风险。

种子生产直接受到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产量和质量都难以像工业生产那样能有效控制。

二是经营风险。

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多而不大,竞争激烈,难于管理;同质化品种多,行业利润偏低,产业链上沿风险极大。

三是质量风险。

种子出现质量事故一般按减产损失理赔,其损失一般是售出种子价格的几十倍。

四是政治风险。

在农业生产中,不仅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甚至连气候、水、肥、栽培技术等因素造成的减产,往往也被农民或当地干部当成种子质量问题要求索赔。

一个新品种的研发要经过数年的时间,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审定推广到出效益也要经过数年时间,这一点决定了种子产业投资时间长、回报慢。

种子的生产和销售是在同一年进行,产品当年的表现决定下一年的销量增长或压缩,但生产计划却无法调整,必须按期完成,农民的制种款必须付清。

第二年品种如果非常畅销也供应不足,一旦滞销,就会造成大量积压,给企业带来风险。

3、研发能力不足。

我国绝大部分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许多中小企业所经营品种完全依靠购买新品种,以至于形成了“育种不如买种、搞科研的不如搞经营的”怪现象。

中种集团提出,目前发达国家70%以上的新品种来源于种子企业,科研院所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发;而我国80%以上农作物新品种来自于科研院所,作为承担良种供应、良法推广市场主体的种子企业,普遍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导致对品种和市场的竞争过度,不利于良种良法的规模化推广,育种科技进步对产业的提升带动力发挥不足。

目前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基本上是企业的纯利润,得到国家或省级政府在科研经费用上的支持很少。

一方面是企业在科研项目的争取上与科研单位比,往往处于弱势;另一方面更多的项目本身只有科研单位才能申报。

企业的利润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对数年以后才有可能见效、也有可能是不产生效果的科研,投入不会太多。

这也是目前种子企业绝大多数采用购买品种开发的重要原因。

4、引进人才困难。

种子产业是一个特殊产业,专业化程度比较高;但从事此业比较乏味,地位也比较低,收入也不算高。

很多企业反映,种业引进合适的高精人才比较困难,目前的人才市场中,挑选到合适的专业技术人才较少,选择范围有限。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现有人才队伍在学历、经验和年龄结构方面比较合理,但在知识结构、团队建设、价值观培养等方面明显欠缺,需要更新专业知识,提升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培养和引进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和高层次科研人才,建设一流团队。

5、品种审定工作滞后。

部分企业反映,我国的品种审定工作非常重要,但现实中有审定工作滞后的现象。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近年来农作物育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杂交籼稻两系优质化、粳稻攻克了条纹叶枯病的难关等等,但品种同质化倾向比较严重,大品种、突出品种不多。

目前直播和机插稻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直播和机插稻专用品
种选育、审定工作滞后,亟须加强攻关和协调。

现行种子体制将科研育种与企业经营完全分开,公司在品种选育中处于从属地位。

公司科研立项难,获得国家支持难,品种审定难,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国家支持的科研院所基本上实行的是近亲家族式育种及审定模式,造成了相互封闭、效率低下、审定靠攻关的不良现象。

(二)发展环境欠佳
种子企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部分种子企业认为,国家对种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有关法规不配套,“盗窃式育种、押宝式生产、掠夺式经营”现象比较普遍,中国种业发展环境不佳。

1、制种基地生产秩序混乱。

很多种子企业都反映,制种基地生产秩序混乱是当前种子产业发展中最为严重的问题。

山东鑫秋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许多企业落实基地时采取的方式五花八门,以拉拢贿赂乡村干部、故意抬高价格、对农民乱许愿、随意放宽生产标准、不划或少划隔离区等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隔离区划分困难,部分农户漫天要价,补偿费逐年攀升。

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从事无证生产;有的企业在种子收购季节,特别是在市场行情较为看好的情况下,以抬高种子收购价格为手段,以高价利诱群众,从而套购、抢购他人合同约定的生产基地的种子。

种子生产基地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相对分散;基地农民质量意识差、科技素质低;制种基地比较效益下降;种子质量呈下滑趋势;种子生产企业对制种基地投入减少;国家扶持力度不够。

近年由于农村劳力外流严重、农业投入不足,造成种子生产基地制种面积难以足额落实,良种供应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的需求。

2、品种管理不规范。

现阶段市场上一流品种的“假冒伪劣”以及“假冒而不伪劣”的现象比较严重。

奥瑞金种业指出,最明显的有“郑单958”以及公司的“蠡玉16”等一线品种。

这种现象一方面损害了企业利益,但更深层次的是损害了企业科研投入的热情。

在近几年打假维权中,天存种业遇到以我品种冒充他品种案件较多,在品种鉴定上束手无策,迄今为止,小麦种子的基因图谱尚未建立,司法起诉后,法官无据可依,企业非常被动。

有的地区借品种良补、新品种示范、一村一品等活动搞品种重复推介和市场保持,每个品种收费1000~2000元不等,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植物检疫存在着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

全国性经营许可证与省、市级的经营许可证是有区别的,但在实际经营中是没有什么区别。

一个企业持省级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要想到另一个省开拓市场,只要其开发的品种在该省通过审定,在目标市场找一家具有资格的代理商就行了。

3、种子市场管理弊端多。

目前,种子管理存在职能重叠和管理上的错位、越位和缺位,弊端很多。

伊犁金天元种业科技责任有限公司指出,一是多头管理、推诿扯皮。

由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把种子管理职能分割给多家管理,不仅管理形不成合力,还造成职责模糊不清,好管的、有利的抢着管,不好管的互相踢皮球,往往导致管理脱节或者不到位甚至缺位。

二是重复执法,种子生产、经营、销售档案,种子管理站要求购买一套填报,而工商管理部门也要求购买一套填报,这样就增加了种子企业的负担,影响办事效率,也不利于种子执法。

现在的种子市场混乱,非法种子生产太猖獗,这是生产上没有控制好,再就是经营范围未控制好。

一是地方保护、假冒伪劣多,未审先推;二是处罚讲人情,农业行政管理人员有利益关系,造成执法不公或不力,部分管理人员不作为;三是管理重形式,多头管理,如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四是经营范围界定没有按照《种子法》执行,造成全国和省级经营许可证没有区别了。

4、国家有关政策待完善。

国家的种子扶持政策还存在力度不大,不配套需要完善的问题。

山西强盛种业有限公司认为,育种研究缺乏国家资金支持,影响了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品种的选育与创新需要大量的、长期的资金投入。

目前,国家对科研单位的育种研究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力度较大,而对种子企业的育种研究创新缺乏资金扶持。

企业的育种研究投入,靠企业自筹解决,投入不足,影响企业研发平台的建立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特别是目前国外种子进入国内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根据有关种业上市公司(注册在北京以外地区)2008、2009年报披露,这些公司种业部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目前,北京市种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25%,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为15%。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区域税务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在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民营企业大部分都存在资金困惑,而种子企业贷款尤为难。

由于历史原因,种子企业在银行系统诚信度差,很多银行都不对种子企业贷款,企业只好到民间借贷,无形中增加了更多成本。

很多企业资金链一旦断了,也就从此垮掉了。

国外企业往往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

作为白手起家的种子企业,国家种子专项资金几乎拿不到,国家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往往说说而已,公司做了十几年种子,专项资金一次也没有享受到。

(三)管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国种业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队伍力量不强、部分企业自律较差、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问题,导致种业竞争力不够、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农民用种缺乏安全感。

1、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现有的国有种业企业大都是从原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或者目前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

这些单位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

河南农科种业反映,目前公司的股份全部为国有法人股,股东内部有很多同行业企业,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这些竞争使河南农业科研的优质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整合。

公司成立10年,积累尚显不足,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管理团队面对公司的迅速发展,在管理手段的运用上功力稍显不足,如稳住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尚未形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等问题对公司的发展造成困扰。

我国种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具备“育、繁、推”一体化经营能力的公司较少,还没有一家种子企业或科研院所具备与国外公司抗衡的能力,在全球化浪潮的经济形势下,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种业公司进入的严峻威胁和强大冲击。

未来如果不能在技术创新、品种研发、市场网络布局和加强技术服务等方面有所突破,将面临被国外先进种业公司挤压出局的风险。

2、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在企业发展初期,由于规模较小,对管理者素质要求不高,随着企业发展壮大、竞争加剧,管理者的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管理者素质有待大幅度提高。

天涯种业认为,该公司的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有待提高。

一是财务费用控制不够。

年初企业费用预算方案粗放,年中没有检查监督,年末缺少总结分析企业费用开支可控性不强。

二是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增多,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利润率。

三是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尚欠合理。

员工待遇提升空间有限,从长远看不利员工队伍的稳定。

员工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一般人员富余,效率不高,关键重要岗位骨干力量不足。

科研、生产、营销及管理等方面缺乏细致的目标管理和激励方案,普遍存在制度不全、职责不明、奖惩不分的情况。

3、发展战略缺乏研究。

中国种业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中长期规划和战略思想。

大丰种业指出,中国种业要做大做强、形成与跨国种子公司抗衡的能力,就必须坚持和遵循一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建立和完善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此保障种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国欣农研会建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须重视对所在行业的市场分析和未来经济走势对该行业影响的研究,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发展战略,用以指导自己的经营活动。

由于缺乏中长期战略目标的研究,现有的战略目标不明晰,陷入“无战略经营”,往往只注重短期利益。

如,品种投放市场缺乏前瞻性,哪个品种投放哪个市场,品种的寿命要多长,经常因为短期行为而形成自己的品种被自己的品种打败、而后续品种跟不上、或跟上来的品种还不如前者。

再如,随意向市场投放企业的非主流产品,本来投放到特定客户的大包装、散装种子,却过多过快广泛流入市场,极不利于自身品牌的维护。

政策建议
(一)法规修改方面
1、《种子法》等应及时予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12月1日施行的,随着种业市场的快速变化,有些条款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今种业市场的发展了。

内蒙古大民种业有限公司、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建议,对《种子法》应及时予以修订。

如对种子经营方面应提高其准入门槛,从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方可从业,具体资质包括专业素质、资金实力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增加相关条款,如明确基层执法主体单位、明确规定“禁止在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套购种子”等。

2、《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应尽快制定。

隆平高科认为,种业是中国农业所面临国际威胁的重点领域,国家对农业科研机构的大量的投入必须首先服务于国家。

对国内科研院所和国外种业公司的合作要纳入国家安全管理范围进行审查管理。

同时,建议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人大立法,尽快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制度和技术体系。

(二)政府支持方面
1、提高对种业的扶持力度。

河南农科种业、大丰种业、广东省金稻种业公司等企业提出:政府要扶持大型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发挥规模效应;放活中小企业发展,使其在种子产业中的某一环节做强,由市场因素促成几个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发挥集群效应。

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实行强强联合:科研与企业联合,企业之间联合,甚至行业之间联合。

建议政府政策扶持加大力度,扶优扶强,尽快培育15~20个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企业。

2、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种子是生物技术等诸多高新技术的凝聚体,种子企业又是种子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主体。

为了推动企业尽快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惠民农科公司、河南农科种业建议:一是以种子企业为依托,按照“政府支持、企业匹配”的筹资模式,重点建设一批生物育种研发中心;二是选择若干家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种子企业,在项目、资金安排、鼓励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三是在安排生物育种产业专项时,企业占一半以上。

他们认为,创新种质资源和育种方法研究是育种基础性研究,也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国家和各省财政应设立种子资源创新专项基金。

农业科研单位要坚持自主创新为主、引进为辅的方针,着力创新或引进种质资源。

3、将国家投资研究成果收归国有。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科技公司”)、丰乐种业、中江种业建议:国家投资在种子应用类研究项目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

项目资源的分配取得不仅与成果挂钩,还应与成果的使用和推广面积、社会效益挂钩,国家投资研究成果应收归国有(不能变成个别单位或个人资产),公开招标拍卖。

这必然会改善和促进国家在农业科研上的有效投资发挥更大效益。

如国内种子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在生物技术领域难以与国外公司竞争,可采取社会公开有偿使用方式。

国家要加大对种业科技研发的投入,着重加大对公益性基础研究的投入,并要建立公益性基础研究成果为民族种业所用的机制。

4、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奥瑞金种业、荃银种业、东亚种业等提出:加强政府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作用,加强执法管理力度,农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树立“涉种无小案”的立案治理意识,逐步推进“种业侵权零立案”制度,强力打击“假冒”、“套牌”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种业市场良性发展;同时也保护企业不断加强科研投入的热情。

建议在国际上通过申报专利将杂交水稻技术保护起来。

5、规范品种审定制度。

山西金鼎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议:一是改革和完善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制度,修改国家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大幅度增加区试体系建设和运行投入,显著增加区试站点,改善区试站点软硬件条件,加强品种区试过程的管理。

同生态区引种试验应出台统一办法、简化试验程序、缩短试验年限,这样更有利于具有潜力的新品种尽早进入市场、发挥效益、提高新品种的利用率。

二是规范转基因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行为。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种子市场准入,严格品种区试审定标准和程序,坚决退出一批不适宜生产的品种。

6、创建种业科研新模式。

湖北种子集团、国欣农研会提出:大专院校是种业研发的上游,科研院所是中游,种业研发与推广是下游。

种子行业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的根源在于产学研脱节这一体制性障碍。

建议政府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和引导措施,推进农业科研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实质性、有产权关系的产学研结合,培植和壮大种业科技创新与市场开拓能力,实现科研与市场的直接对接。

(三)相关优惠方面
1、扶持企业办基地。

成都种子公司、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建议:在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上,政府应加大投入,对规模大、适合制种的区域由政府和企业及制种基地3方一起进行基础实施改造。

在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中,政府应对大企业实施大规摸的“土地流转”
作为制种基地,给予企业和农户联动的环节及项目支持。

为了降低制种基地因气候原因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政府应将制种基地纳入农村灾害性保险的补贴范围,由制种企业和农户进行投保,国家给予大部分补贴。

提高种子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政府对种子销售价格不采取干预措施,以利提高农民的制种收入、稳定制种基地。

对亲本原原种、原种、大田用种的基地由国家进行补贴,提高亲本种子供应量、保证种子质量,从而达到保障一代种子生产的质量和数量。

2、加大和规范良种补贴。

荃银种业、国欣农研会提出:国家良种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良种补贴的品种良莠不齐,良种补贴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种植良种的有补贴,生产良种的企业却没有补贴。

建议加大良种补贴额度,规范补贴操作方法,同时简化操作方式,变间接补贴棉农为直接补贴。

建议采取:每年主管部门按照已有优良品种标准负责颁布名录,制定和设立入围种子企业的准入门槛,依此确定主管部门资金结算对象。

向农户直接发放棉花良种购置代金券,农户持代金券向入围种子企业选择购买自己喜欢的棉种。

入围种子企业凭借从农户那里得到的代金券与政府有关部门结算。

这样做,农户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力,简化了政府在良种推广方面的行政职能和操作办法,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政府对良种补贴的监管能力。

3、免征种企所得税。

金博士种业、成都种子公司、东亚种业建议:国家对种子企业的税收政策应进行修改,特别是对种子产业应重新进行定类(据了解,国家工商局没有对种子行业进行专门划类,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减免的范围只有种植业类而无种子行业类)。

他们提出,现种业企业的所得税为盈利的2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种子生产应归类于农业项目,建议农业部协调相关部门免征种业企业所得税,以扶持种业企业发展。

虽然国家出台了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但各地税务部门理解的不一样,出现了一些省市不落实税收政策的情况,例如甘肃省这种情况就较多。

建议农业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相关细则或说明,明确哪些种子企业可以减免税。

4、设立种子风险资金。

大丰种业、天涯种业建议:尽快开办种子企业和农户的政策性种子保险。

对种业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国家和各省级财政对参保的种业生产经营单位或农民个人给予50%的保费补贴,各地区根据实际,相应增加保费补贴;将种业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财政对其经营管理费用的开支,按经营政策性种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的5%~10%给予补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依托种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农户集中参保。

建议加快建设种子行业风险的防范控制机制。

建立种业灾害风险基金,财政按照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3%,预提农业灾害风险基金,其中5%~10%作为种业灾害风险基金;政府出资建立种子储备基金制度,委托种子产业化龙头重点企业管理,以年总需量的2%~4%作为备荒种子的储备量,以满足灾年需要;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价格。

(四)协会作用方面
1、在打假维权、加强管理上配合。

湖南洞庭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荃银种业、湖南金健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种业行业普遍自律能力差、竞争无序,建议除了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和政策配套外,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作用十分必要。

协会在打假维权方面进行配合,情况充分核实后进行内部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协会应建议发证部门给予处罚。

加强对种子出口企业的管理,强化种子协会对各相关出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对有不良行为的种子企业设立黑名单制,直至撤销出口许可权。

2、发挥自律和促进的作用。

富尔农艺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建议:种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自律和促进方面的作用,在企业组织和行业管理上,推动种业加快企业并购和产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种子企业;引导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发展农业产学研联盟,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他们提出,和国外品种相比,国内品种市场销售价格偏低,大部分企业只是在低效益下维持,协会应加强调研和交流,组织企业进行研讨,适当提高国内品种的销售价格。

发挥协会协调职能,为种业企业的贷款、融资、农业保险提供便捷途径。

3、组建国内种业骨干企业战略联盟。

荃银种业、中一种业建议:中国种子协会在全国评定以水稻、玉米为主业的骨干企业各10家,组建国内种业骨干企业战略联盟,加强信息沟通和战略协同,承担起国家种子储备和救灾任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用种计划,促进民族种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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