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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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石家庄市委员会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中共石家庄市委员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
用,为增强省会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基本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问责机制全面落实,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县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落实好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市级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编制,合理优化整合内设机构。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对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或者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体制,2017年1月底前,市行政审批局挂牌试运行。进一步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且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许可类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导培训,切实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实体政务中心和网上政务中心建设,推动实体政务服务办理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全面落实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公开公示等制度。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推行投资项目市级网上并联审批。〔市编委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制度,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清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5.强化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逐步实现“多证合一”。优化企业登记方式,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制定简易注销办法,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将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由新设立的、规模较大的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企业扩大到全部企业。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公示服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制定《石家庄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实行“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双随机”抽查
等协同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编委办等部门)
6.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管,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逐步形成“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监管”的管理体系。(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7.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荣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建立完善社会评价、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红名单”“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报告。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8.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落实全省“四个一”项目建设,2017年年底前,社会治安防控网和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资源信息共享。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编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