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图书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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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图书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和公益文化活动的公共文化设施,是本地区文献信息搜集、整理、保存、检索、开发和传播中心,是图书馆间协作、协调及业务研究、信息交流中心。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致力于向所有公众提供最广泛的知识和信息,保障公众的基本阅读权益。

(二)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是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中心,负责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发展规划与建设。

(五)是本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保护、普查工作。

(六)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进行公共图书馆间的业务辅导与交流,推动本地区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事业费、购书经费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并随着地方财税收入逐年增加。

省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100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15—25%。

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10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5—10%。

县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3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1—2%。

第四条为保证公共图书馆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其馆舍建筑面积、藏书总量、阅览座席等要求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

省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30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1000个。

市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5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400个。

县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1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200个。

各级公共图书馆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地方基建规划,具体标准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具备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必需的图书馆专用设备。并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有计划地添置电子计算机、复印、缩微、视听等现代技术设备。

各级文化共享工程中心应按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有关规定,配置相关设备。

市级支中心的各种服务器、多媒体资源加工设备、存储设备(不小于8TB)、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按120万元标准进行配置。

县级支中心的各种服务器、多媒体资源加工设备、存储设备(不小于3.6TB)、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按68万元标准进行配置。

第六条各地图书馆应当推行总馆分馆制,形成图书馆服务网络,发挥中心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区县、乡镇、社区等图书馆实行文献统一采购、集中分编、通借通还、资源共享,增强中心图书馆的辐射能力和基层图书馆的服务能力。

第二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七条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应根据本地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需要,在原有藏书的基础上,本着分工协作、各具特色、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针,逐步建成全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藏系列。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主动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文献信息资源,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文献信息资源发展特点,丰富馆藏资源品种,兼顾纸质文献、数字化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收藏的比例,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建立并丰富虚拟馆藏资源。

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应以联合共建共享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负责全省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规划与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省级分中心数字资源的加工、存储、上传和发布。

文化共享工程市级支中心、县级支中心负责文化共享工程本地区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存储。

第九条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省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4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40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50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800件;市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5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10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6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100件;县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5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6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5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30件。

第十条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使用统一的分类法和编目标准,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应建立完善的资源检索体系,实现计算机联网和目录的联合检索,满足业务发展和读者检索需要。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图书馆业务自动化管理,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丧失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文献资源,须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古籍保护与普查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读者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按照平等、公益、开放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满足其合法的文献信息需求,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益。

第十四条图书馆普通书刊的阅览、外借应当免费,图书馆利用文献信息开发的成果提供使用的可以适当收费,其收入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服务过程中,公共图书馆须保守读者秘密,确保不外泄读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的提供以下服务:

(一)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阅览、外借、传递。

服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5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80万;市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2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20万;县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1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15万。

(二)设立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开展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传输。

图书馆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图书馆网站须设置文化共享工程、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

电子阅览室的面积及电子计算机台数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不少于250台,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0台,县级图书馆不少于30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

(四)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设备与资源,开展多方面的文化服务。

(五)依法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复制、加工、开发、研究、参考咨询。

服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40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2万条;市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5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4000条;县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2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800条。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图书馆宣传推介、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举办报告会、讲座、展览、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活动数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60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10万,书刊宣传不少于1000种;市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40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6万,书刊宣传不少于600种;县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15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1万,书刊宣传不少于400种。

(七)开展与图书馆职能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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