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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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准据法的含义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要方法 我国的理论与实践

合同准据法的含义
the 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

合同准据法含义 是指通过一国冲突规范的指 引,合同所应适用的某一国的实 体法。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意思自治说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说


案例7:
在俄国革命期间,有一个俄国公民甲(将 要移居国外)向一个俄国妇女乙(急欲出 国)借了一笔钱。为了还款,甲付给乙一 张1000美元的支票,乙须向纽约一家美国 银行支取。同时,甲给乙一张书据,载明 如果美国银行拒付,甲负有给乙1000美元 的义务。结果银行拒绝付款。在双方都移 居国外后,因债务人甲在德国设有居所, 债权人乙根据甲的书据向德国法院起诉。 根据俄国法,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法, 因而是无效的。但德国法院拒绝适用合同 缔结地法——俄国法。理由是双方当事人



(1)客观标志说如何产生?它最早的表 现形式是什么? (2)你认为该案中哪国是合同履行地? 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德国法官不同意思 适用合同缔结地的俄国法?以合同缔结 地作为客观标准确定准据法有什么缺点 ? (3)客观标志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 要区别是什么?

案例8: 一家瑞典航运公司根据销售格式合同把 它的一艘船舶(悬挂着瑞典旗帜)卖给 居住在希腊的希腊买方,船舶在一个瑞 典港口交付给买方。购船的现金分期付 款,以“英镑自由兑换成瑞典克朗”的 方式支付给一家瑞士银行,购船价格的 金额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并由“伦敦 一家第一流的希腊担保行”予以担保。 在销售格式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把伦敦作 为仲裁地。




英国上议院法院同意,除了仲裁条款以 外的所有连接因素是与瑞典法律发生的 。尽管如此,法官还是认为从各当事人 表示选择英国仲裁的合意中可以推定他 们选择英国法的意图。最终适用应英国 法作出裁决。 提问: (1)你赞成该案法官关于准据法的结论 吗?为什么? (2)一味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会出现什 么问题?
案例2: 原告 A和被告B订立了一项代理协议,原 告 A是代理人,被告B是委托人。根据协 议,代理人 A为B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 购买买主购买其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 土地。在这份代理协议中,双方订有法 律适用条款,选择适用香港法。代理人A 寻找到买主后,向委托人B要求取得按协 议应支付的佣金,委托人B拒绝支付这笔 佣金,理由是A没有得到昆士兰法律所要 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


案例6:
一家美国商号向一家西班牙运输公司租 了一条船舶,用来运输黄麻到西班牙港 市巴塞罗那。租船合同规定:运价为1吨 50 英镑,按合同规定,运费的一半已由 租船者在伦敦支付给船主,另一半运费 由收货人以西班牙货币支付,收货人是 巴塞罗那港的一家西班牙商号。随后, 西班牙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向西班牙 运输黄麻的运价每吨不超过875比赛塔。 当美国租用的那条船到达巴塞罗那卸货

而且,这笔佣金的数额也超过了昆士兰 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依据昆士兰法 律规定,违反此规定要被罚款。为此, 代理人 A对委托人 B在澳大利亚提起诉讼 。理由是,在该代理协议中,双方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了香港法作为准据法 ,所以该合同应适用香港法而不是昆士 兰法,依香港法被告 B应给付A此笔佣金 。审理该案的法官霍雷认为:当事人选 择


该学说的提出
美国纽约最高法院的富德法官首先提出 了“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并 运用于判案的。


最密切联系的标准
英国合同自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 特 征 履 行 说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doctrine)
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时,要综合考虑与合 同有关的各种因素,如合同缔结地、履行 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 法院地、仲裁地等,在这些联结因素中,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情,从质和量等 方面进行衡量,然后,找出一个与合同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 法。



主张管辖权协议无效。而被告外国公司主 张,虽然双方当事人与瑞士无什么联系, 但当事人协议选择了瑞士法。“选择瑞士 法”构成了瑞士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一 个联系因素。 提问: 中国法院应否对此案行使管辖权 ? 为什么 ?
客观标志说


客观标志原则
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 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时,法院依据“场 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当以与合同有 联系的客观标志为依据,如合同的缔结 地、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合 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地等,确定合同 的准据法。



法律选择的环节
方式 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时间 通常有在订立合同时选择 在订立合同后选择 变更选择 范围 限制 不限制


案例1: 该案涉及到一份把一艘钻井平台从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拖航至意大利的合同。 缔约方为平台主 — 美国的扎珀塔海洋公 司,和拖轮不来梅船东 — 德国水上航行 股份有限公司。该合同包括下述管辖条 款;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伦敦法院审理。 拖带开始后第四天,当拖轮位于墨西哥 湾的国际水域时,遇到了暴雨。由于平 台剧烈地纵横颠簸,钻塔支架折断,、 致使钻井严重受损。根据美国的扎珀塔 海洋公司的指令,拖轮不来梅拖带着



利亚船、一艘法国船、两艘利比亚船、 一艘挪威船、一艘瑞典船装运。到底适 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了难以确定的问 题。 提问: (1)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如何 选择法律? (2)你认为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 择,能否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如果能 ,硬是用哪一国法律?如果不能,应怎 么办?

损坏的钻塔驶至佛罗里达的萨姆帕港避难 。由于美国的扎珀塔海洋公司的请求,拖 轮不来梅在萨姆帕港被扣,并被迫提供 350 万美元的保证金。嗣后,扎珀塔海洋 公司无视合同中由英国法院管辖的条款, 在佛罗里达告了德国水上航行股份有限公 司,指证该轮在拖航中有过失,且违反合 同,并要求 350 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德国 水上航行股份有限公司则在伦敦高等法院 反诉扎珀塔海洋公司,并要求其支付违反 合同的损害赔偿和救助报酬。英国法院接 受了扩大管辖权,并且宣布享有审理该案



判决此案。依据美国法律,如果限制竞 争营业是合理,那么当事人在契约中约 定不进行竞争营业的条款是有效的,从 而判决原告胜诉。 提问: (1)英美法系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通 常有哪些限制? (2)为什么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地时,尽 管法院地与合同无联系,也往往被法官 确认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案例3: 一个罗马尼亚籍的受雇人甲与一个德国籍 的雇主乙1945年10月签订了一份雇用契约 ,约定雇用期为5年,并且在雇用终止后3 年内受雇人甲不同雇主竞争营业。并且双 方在契约当中约定适用美国法。甲在乙的 商号工作至1950年10月。双方没有再续约 ,依雇用协议甲离开了乙的商号。但甲在 1952 年 5 月又在马来西亚开了一家与乙的 商号经营性质相同的商号。为此,乙向英 国法院起诉。英国法院适用美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强行性法律 禁止选择不确定的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不包括 该国的冲突法。

案例4: A公司与 B公司(承租人)签订一份航次 租船合同,约定由 B公司 1.6 ~2.5万吨级 的船舶在 10 个月之内装运原油不少于 30 万吨,不多于 35 万吨,所使用的是格式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第 13 条 约定:本合同受装运货物船舶的旗国法支 配。6次载货后,就有关整体合同上,而 不是个别航次问题上,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了争议。依据合同中的法律选择,应适用 旗国法。但“旗国法”在这里是一个模糊 概念,因为6批货物分别由一艘保加




货货人支付运费之前,该法令因经生效。如果 违反将受到处罚。因而无论是支付或收受超过 每吨875比赛塔的运价都是非法的。美国法官 认为,一个合同,如果按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属 于非法,该合同应属无效。因而适用作为合同 履行地的西班牙法律,判决原告败诉。 提问: ( 1 )什么叫客观标志说,它与“意思自治” 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 2 )在客观标志说中,你认为合同缔结地、 合同履行地哪一个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为什么 ? ( 3 )如果履行一个合同有若干个履行地,应 如何适用法律?
意思自治在中国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 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香港法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 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 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本案当 事人选择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昆士兰法关 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律 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昆士兰法。 提问: ( 1)什么是有限的和无限的意思自治?两 者的区别是什么? ( 2)法官为什么要否定当事人对香港法的 选择?




的法定资格。在该案的审理中,英国法 院以当事人选择由伦敦法院审理而推定 适用英国法。 提问: (1)什么是默示的意思自治?它与明示 的意思自治有何区别? (2 )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默示的意思自治 吗?中国法律承认吗? (3)你认为默示的意思自治应该被采纳 还是被接受?说说理由?



该学说的提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法学家冯.巴 尔、法国学者巴迪福等人提出,他们主 张:“ 合同的准据法只能由法院予以强 制性规定,并应当以行为地、法院地、 住所地等作为客观标志”。客观标志说 是作为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观点提出 的。


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
合同缔结地 合同履行地 法院地或仲裁地 当事人共同国籍 物之所在地

意思自治说


意思自治wenku.baidu.com则
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 择支配的合同准据法。


该学说的提出
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 “法院在审理 涉外契约案件时,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适 用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那个法律;若当事人 在契约中没有明确地表示适用何国法律,法院 则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 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以确定 应当适用的法律。”

案例5: 中国某公司A与在外国某公司B(非瑞士公司 ) 签订了一份在中国境内履行的货物买卖合 同。合同中规定,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均应由瑞士法院管辖,并受瑞士 法支配。但争议发生后,中国公司向合同 履行地的我国法院提起了诉讼。外国公司 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权协议,中 国法院无管辖权为由,请求中国法院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中国公司以协议选择 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为由,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注意到俄国法的规定 ,当然不会同意适用俄国法。所以,合 同虽然是在俄国签订的,也是双方订立 合同是共同居所地,但不能适用,而应 适用履行地。那么美国、德国哪一个是 履行地?德国法官认为,该契约的履行 地是债务人后来的住所地,因为他应该 在此履行债务。所以德国是履行地,应 适用德国法。甲应依据德国法向乙偿还 此1000美元的债务及利息。 提问:

时,按当时的汇率, 50英镑超过了875 比赛塔。收货人拒绝支付超过875比赛塔 的运费数额。船主为此向美国法院对租 船人提起诉讼,要求从租船人那里取得 不足金额。该合同的被告方即租船人是 一家美国商号,而支付一半运费的地点 在西班牙,即履行地在西班牙。美国法 官认为,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的履行 地法。经法官查明, 1919 年 9 月西班牙 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向西班牙运输黄 麻的运价最高价格为每吨875比赛塔。在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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