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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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肖超英
二○一○年七月二日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
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
(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
确认。
(二)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乡(镇)村办公用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
第六条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拆除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对应当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以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房屋安置多层(4-6层)、低层(1-3层)房屋的,增加12%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结构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拆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附属物,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每平方米50~80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
第十条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1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搬迁设备和物品存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中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每人每月1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十五条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土地、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员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士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集资农转非后仍在当地常住和务农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常住当地、在本市行政区域无宅基地、无其他住房、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及其未成年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另有宅基地、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的;
(三)已经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1人可以按2人计算补偿安置人口;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以征地建
设通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一户多宅的,只按一户一宅认定。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公示制度。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座落地点、性质、用途、面积、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被拆迁区域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居委)、村民小组和《安庆晚报》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
第二十条公安部门会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人口及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被拆迁范围补偿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汇总,并动态更新,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