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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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科动态2008年第6期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综述
王 渊1,2马治国1
(1.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49;)
(2.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陕西西安 710048)
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促进科技的发展,针对现在已经出现的一些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许多学者作了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表现及影响、原因和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综述;制度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政府“十一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何使知识产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满足后代对资源需求的同时,也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在考虑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关注到知识产权发展中的新现象———滥用问题。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在2002知识产权报告上说,知识产权,似乎已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得力“帮凶”。难道它真如人们所言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1]现在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这就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有学者呼吁:“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到了该‘修剪’的时候了!让它为人类庇荫的同时,也能够让阳光渗透进来。”许多学者纷纷著文论说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滥用,汉语字典上的解释为“胡乱、过多地使用”,引申为“过度;超过限度;漫无准则”。“知识产权滥用”或“滥用知识产权”一词使用者颇多,但对该词进行界定的不多。代表性的界定有两种。
第一种是乔生教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区别方面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区分两者要从三方面进行: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与不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与不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与不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2]在此基础上,他指出“滥用知识产权,是相对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3]
第二种是丁茂中先生认为知识产权的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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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意思除了乔生先生所界定的含义外,还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和有关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他认为知识产权滥用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仅指知识产权持有权利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包括狭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4]第一种界定将滥用知识产权的主体限定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滥用的时间限定在知识产权制度被创制出来以后,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的所作所为,排除了知识产权没有获得之前申请人进行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行为。第二种界定在范围上比第一种界定大一些,但仍有些欠缺,它没有将制度层面的滥用知识产权包括进去。目前,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为争取更多的利益,不断地违背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目的,修改知识产权制度。所以,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应考虑这种现象。另外,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行为方面讲,需要明确两个问题:(1)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不同的,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利益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2)反知识产权垄断不等于反知识产权滥用,将两者等同,是混淆了知识产权垄断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垄断,对其加以规制,不是因为其垄断,而是因为权利人滥用这种垄断地位,从事有损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及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论述者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有三种。
乔生老师认为知识产权滥用表现为: 1.外国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布阵设雷”,
申请大量相关专利,以期对我国企业形成技术壁垒; 2.外国企业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方式,强化新的贸易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5]
丁茂中先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分为三类,即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讼滥用,他认为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主要有两小类:一是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为知识产权;二是恶意抢注他人的潜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拒绝合理条件下的许可;二是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三是以过高的价格进行许可;四是交叉许可进行限制横行竞争,包括通过相关协议进行联合抵制新的市场进入者和通过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来限制开发新技术。知识产权诉讼滥用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攻击型,即不正当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来将竞争对手卷入司法诉讼中以分散和耗费竞争对手的精力与财力或者以此制造新闻效应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二是消极攻击型,即权利人明知对方在侵权却不加以制止而等到对方不断投资发展到一定经济规模时再去起诉,以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6]这种分类是基于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扩大,较为全面。
还有一种概括是针对在华跨国公司,从违反的法律法规角度进行的。1.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 2.涉及违反其他法律的知识产权滥用。例如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7]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是非常广泛的,除了许多学者所描述的种种外,还有一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即是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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