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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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中心村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是政府调控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文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第六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设计、部门合作、村民参与、科学决策,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第七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承担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3年。

第二章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在中心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成果,由县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并修改调整后的最终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中心村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按规定向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屯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中心村内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中心村建设和整治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中心村的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确定道路系统和绿地系统;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仓储建筑、其它建筑进行具体布置;配置各项基础设施;落实环境卫生改造和人居环境治理措施;制定村容村貌整治引导方案并落实具体操作措施;制定防灾规划,防止山洪、泥石流等对村庄的危害。

第十六条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调查收集的规划所需相关资料,分析评价现状村庄建设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具体问题。

2、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作行政区内村屯调整规划(村域规划)。

3、确定中心村的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居民宅基地不大于350m2/户,规划人均用地指标不准大于现状用地指标及需满足《村镇规划标准》中相关要求。

4、确定道路的网络形式、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及断面形式;确定道路交叉点的标高,保证地面排水顺利。提出道路断面结构形式、路面的铺装形式和主要道路的路灯布置的引导性设计意向。

5、确定绿地系统布局原则,具体落实绿地用地,提出绿地建设的引导性设计意向。

6、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标准,布置节能居住建筑和配置完善的节能公共建筑项目并具体确定建筑层数、面积及安排各项建筑位置及用地。各类新建建筑宜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或地方特有的节能材料。规划要对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建筑形式及特点等方面提出引导性设计要求。

7、依据村庄职能和产业化发展趋势,预测生产和加工业建筑规模总量及适宜建筑形式,落实节能建筑位置及用地。有一般污染的生产项目用地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区,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对于蓄禽养殖业用地,应布置在村庄夏季主导风的下风向,并宜与居民区有适当的距离和采用防护林防护。规划

应提出养殖区内地块划分、养殖规模、集中管护等引导性建议。

8、对规划建设所需的仓储和其它建筑确定其位置及用地。

9、对环境卫生建设所涉及的污水、垃圾、猪牛圈等提出治理方案,建议适当设置垃圾箱,垃圾要集中进行卫生填埋处理,并对治理所需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等进行配置。

10、提出居民厕所改造治理措施及方案,居民室内厕所推荐使用旱厕所,厕所的改造和建设应与居住建筑同步协调布置落实。规划应在村内适当地段配置公共厕所。

11、针对现状村庄在建筑、宅院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引导性方案。

12、对于生活能源,因地制宜的提出建设意见。规划应优先考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天然气、煤气、秸杆燃气、大型或独户沼气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对于使用柴草作为燃料的居民,要将柴草适当集中于若干处,并放在村外,柴草之间及柴草于建筑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13、确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管线和沟渠走向及管径断面等,落实厂站等所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和用地,集中式居民生活用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有条件的村庄,可以增加集中供热内容。

14、加强村庄防火工作,确定防火分区和消防通道及疏散场地的位置。制定相关措施、防止洪水、山洪及泥石流等对村庄的危害。

15、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用地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地范围。

16、近期建设规划。

(1)确定近期内将建设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其他建筑,明确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层数,提出其建筑形式的引导性意见。

(2)确定近期内道路、绿化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位置。

(3)确定近期内给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和沟渠建设项目的规模容量,管线及沟渠的走向,用地位置。

(4)对近期内居民宅院、建筑、环境卫生、圈厕和能源建设整治等提出引导性治理措施、图纸和建议。

第十七条中心村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1、图纸应当包括:

(1)村域区位、现状图

区位应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标注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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