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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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规范。但是,三部单行法的内容和规制都在不同程度上落后于弱势群体保护的客观需求。仅以残疾人劳动就业为例,《残疾人保障法》作了9条规定,但已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大出入,[9]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其次,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覆盖面窄,筹集形式不规范,公民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负担重,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存在资金流失问题。第三,公民在要求正当社会保障过程中遇到困难,应通过法律援助获得救济。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程序、资金来源和使用,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援助立法体系。虽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还处于零散的无序状态。
福利经济学中潜在的帕累托改进理论为社会福利制定了这样一个标准:即使整个社会并未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水平,社会福利措施的实施使得既有利益受益者也有利益受损者,只要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损失时,社会福利就增进了。[10]社会富裕阶层应该对弱势群体负起一定的责任,但不是赋予贫弱者侵犯富强者的权利,而应由国家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不能单靠扶贫,而应使
之借助国家提供的条件和机会采取多种方式自救,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保障。中国社会由于历史的惯性形成了行政权强大,主导社会生活的现状。所以短时间内弱势群体保护不能单靠市场机制,还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有必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制度体系。
建议如下:1、开征社会保障税,为政府社会保障支出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社会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征的工薪税或工资税。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12]一些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将经济法与社会法结合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立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以及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和社会自治性团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相关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同时也可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它从社会整体出发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能够增进社会稳定和均衡发展,保护劳动者和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3、强化法律援助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古老的西方法谚传达出来的意义即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赋予每位公民所享有的诉权,即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自身的权利免遭侵害。如果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因为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排除危害自己权利的不法
行为时,国家有义务为该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应当更新观念,借鉴国外在法律援助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和完整,为推动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服务。
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探讨
时间:2009-8-21 11:29:16 点击:38
[摘要] 弱势群体是由于生理或者社会转型原因造成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维权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现状令人担忧,社会舆论的偏向、公平正义的异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亟待完善。
[关键词] 弱势群体;基本人权;公平正义;人权保障
弱势群体,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不公平、社会权力分配不合理、社会结构不协调的概念,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界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笔者认为“弱势”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第一,物质生活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第二,市场竞争欠缺性。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第三,政治参与无力性。由于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在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时候,尽管可能人数众多,
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如《宪法》第45条、第48条、第49条。这些特定人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等,其中多为弱势群体的主体,[2](脚5’应给予特别保护。
一、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障的现状
(一)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长期被忽视
《宪法》第2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被长期忽视。
1.生存权没有得到重视。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无可选择地生存在社会的底层、体制的夹缝中。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没有真正惠及这些弱势群体,没有根本改变他们的生存状况,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生存权在现有制度的排挤下被忽视了,并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即使涉及到他们的生存问题,大多是基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而很少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2.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接受现代教育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现代教育已成为缩小社会差距、改善社会结构的有效方式,特
别是下层民众更希望教育能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和创造向上流动的条件和机会,从而改变自身的积弱状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基本权利,但实际上受教育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及其它因素的制约,许多弱势群体子女应享有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徒有虚名或被扭曲,结果是许多弱势群体的子女因得不到较好的基础教育而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自身的积弱状态便无法改变,也使他们逐渐远离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轨迹。
】和谐视角下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现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点课题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权益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法治特征,同时,蕴涵着解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
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