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依法行政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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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依法行政之障碍
目; 录
论文摘要
一、依法行政之障碍的表现
(一)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
(三)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四)违法行政问题突出
(五)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
二、原因分析
(一)“人治”思想作怪
(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依法行政的开展(三)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四)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
三、工作对策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四)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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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最为普遍的权力,并且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权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依法行政经历十多年的发展,初步构建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为核心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成为人民群众共同的、迫切的愿望,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成果的体现,更是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依法行政首先是治“官”和治“权”,权力受到约束,权力行使者的利益也必将受到限制,这就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法治”和“人治”的矛盾,而由于“驱利性”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人治”压制“法制”,破坏“公共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这不仅有法律意识、执法者个人素质的原因,也有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长此以往,便会积重难返,病入膏肓,成为依法行政的障碍,势必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行政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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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i]目前,80%以上的法律和90%的地方性法规是由行
政机关执行的,这种无所不包,无所不在的行政权运用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没有依法行政作坚实的基础,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不可能的。我国的依法行政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依法行政原则。[ii]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五”规划中又强调“政府要法制化”。党的十六大把完善法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一个重要途径,2004年3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我国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进一步指明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方向。可以说,经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局面已经全面打开,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妥善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一、依法行政之障碍的表现
(一)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
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是带有方向性和
全局性的工作,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就必须使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行为,并使之真正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去。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有的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借口,制定土政策、土办法,抵制依法行政;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有的片面强调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iii]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起到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有利于完善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程序不规范。由于一些文件起草单位和个人的程序意识淡薄,有的不按规定上报文件制定项目,有的不遵守文件制定计划,有的未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仅凭上级的文件或者是领导讲话便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有的不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便进入审议程序等等,给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致使一些急需出台文件却迟迟不能出台,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二是内容不规范。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虽然设定了禁止条款,却于法无据,造成了禁而不止,禁而无效的尴尬局面,降低了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有的严重不负责任,将外地经验和文件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没有细化法律法规,没有结合实际,缺乏本地特色,致使规范性文件在本地难以施行;有的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准确,不精炼,甚至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致使规范性文件出现歧义,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有的名称不规范。规范性文件一般应采用“规定”、“办法”之类的名称,而一些地市级政府却贯于“条例”、“实施细则”等名称,极易造成误解和混肴;有的实施主体名称表述不一致,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有时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有时是某某局委办,有的还从行业角度出发,编造其他名称,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供水企业管理部门等,却不直接点明为建设行为主管部门,使人民群众无所适从;有的规范性文件强化部门权利的条款多,提供服务的条款少,强调相对人义务的多,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少,出现了不适当强化部门利益,以及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错误倾向;有的行政机关为获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