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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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
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1年)或者年满26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
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
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
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
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
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
比例。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
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当地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
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
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当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
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
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