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篇法律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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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篇法律与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

第八章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第一节“一瓶阿拉老酒和两包硬中华香烟”的故事

据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2015年10月16日报道《宁波江北:一瓶酒事小违规违纪事不小》:

“日前,宁波市江北区纪委通报的江北区宗瑞青少年宫原主任詹家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给该区党员干部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去年10月24日中午和11月

5日中午,詹家法先后两次在陪同接待省内来访人员时,违规消费酒水和香烟合计人民币264元……,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詹家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违规消费烟酒费用全部退回单位入账。”

詹家法老师是宁波市音协电子琴艺委会副会长、江北区音协主席、江北宗瑞青少年宫主任,慈湖中学高74届校友,曾任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中心小学校长、中城小学副校长。看到这条消息后使人内心感到很沉重。本来我不想引用此案例,似有“幸灾乐祸”、“落井下石”之疑。但一想这些却是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又是那么小的事,但却终究发生了(指处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有比较大启迪意义的。

“原来,詹家法在去年接待省内某县青少年宫学习组时,为了“稍微意思一下”,先后两次在公务接待午餐上点了一瓶阿拉老酒和两包硬中华香烟。

“客人来一趟也不容易,午餐时稍微放开一点,10多个人嘛,点一瓶酒,两包烟问题也不大,没想到……”。在翻看区纪委对詹家法的调查笔录中,记者发现,詹家法思想上对公务接待标准是清楚的,但对具体要求不是很清楚,认为只要不超标准,其它问题不大,根本没有意识到工作日午餐公款喝酒违反了相关纪律规定。

区纪委常委会在讨论詹家法违纪案情时认为,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两年之后,詹家法身为党员干部,仍然对这一规定认识模糊,执行不力,对青少年宫违规接待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必须依纪依规处理,以予警示。”

又据中国宁波网2015年8月31日报道《江北宗瑞青少年宫主任违规发放津补贴被省纪委通报》:

“宁波市江北区宗瑞青少年宫主任詹家法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经时任宁波市江北区宗瑞青少年宫主任詹家法同意,宁波市江北区宗瑞青少年宫先后以实物、加油卡、现金的形式,多次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19余万元。2015年7月,詹家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已全部退回。”

另据中国宁波网2016年5月6日报道《涉嫌挪用公款罪宁波两名教师被采取强制措施》:“来自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消息,宁波市宗瑞青少年宫出纳兼老师袁雅芬、老师陈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宗瑞青少年宫(江北区青少年宫)成立于1992年10月,常年活动和素质培训学员已达万

余人次。

这不是宗瑞青少年宫第一次“出事”。就在去年8月,浙江省纪委发出专项通报,公开曝光近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的11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其中宁波1起,就跟宗瑞青少年宫有关。

当时的通报中指出,2013年至2014年,经时任宁波市宗瑞青少年宫主任詹家法同意,宁波市江北区宗瑞青少年宫先后以实物、加油卡、现金的形式,多次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19余万元。2015年7月,詹家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已全部退回。”

这起案例中的两位老师,其中一位是出纳,是管钱的进出口,负责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另一位老师可能是主管什么的。正是由于詹主任自身没有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疏于管理,在制度建设与执行中认识不足,放松了思想要求,最终导致手下员工弄虚作假,从而发生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本来可以避免的严重违法乱纪事件。

正是平时在这些看似小事的但却是关系到原则性的问题上,认识不足,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放任“私心杂念”,人的欲望没有很好把握住。最后总有一天会走上不归之路。

第二节“十九万”值得吗?管用吗?

一、权力能得到有效制约吗?

先来看一条人事任免通知,《关于林金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甬教党〔2010〕32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党支部(党委、党总支):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

林金妙同志任宁波市第二中学校长、中共宁波市第二中学总支委员会副书记,免去宁波市第四中学校长、中共宁波市第四中学总支委员会书记职务;

励芒伟同志任宁波市第四中学校长、中共宁波市第四中学总支委员会副书记,免去宁波市慈湖中学校长、中共宁波市慈湖中学总支委员会书记职务;

……

上述同志职务任免时间从2010年8月28日市教育党工委讨论通过之日起。

中共宁波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0年9月20日

再来看一条人事任免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甬教党〔2010〕41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逐步推行基层党务公开,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根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中纪干〔2009〕62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直属学校(单位)中建立一支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原则上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学校(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党风廉政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教育事

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服务,为教育系统人才健康成长服务。

一、直属学校(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职责

1.在市教育纪工委和学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学校(单位)一把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2.加强对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教育,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引导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3.加强对学校(单位)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和学校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学校(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学校(单位)重大决策程序规范透明,结果合理合法。

4.加强对学校(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监督,积极主动地进行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对策;对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需要市教育纪工委予以指导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以便形成两级纪检监察工作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5.协助上级部门、市教育纪工委和学校(单位)检查处理、复查党员违纪案件,协助学校(单位)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

6.协助学校(单位)接待和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述,并及时向市教育纪工委报告。

7.参加市教育纪工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8.完成市教育纪工委和学校(单位)交办的其他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二、各直属学校(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名单

1.宁波中学叶惠良

2.宁波二中宋培暧

……

中共宁波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0年11月15日

二、走上不归路

1、林金妙受贿案

【案由】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案件字号】(2013)甬海刑初字第251号【审理法官】王彦波张安莉华爱丰

【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13.05.09

林金妙受贿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海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金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全康、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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