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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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要紧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不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托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依照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依照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

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平常已按取得的收入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方法》的规定,假如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不管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方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平常取得收入时差不多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也自行办理了纳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税?

答案: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项目,不同项目需要分不计算各项目应交税额,假如取得收入时分不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缴税的问题。比如同一年度既有工薪收入,又有稿酬收入,又有劳务

酬劳收入,平常均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税的问题。然而,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应该把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由于纳税人平常缴税分不扣除了费用,合并收入后也可能适用更高一级税率,因此,合并申报会出现应补税的情况。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方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差不多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七、什么缘故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还需要再办理纳税申报?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要紧以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为主,先前,法律上没有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必须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如对其取得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和缴税款,加之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阻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此做,一是有利于个

人所得税收入调节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和谐进展;二是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制造条件;三是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四是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方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九、哪些所得能够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同意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能够不计算在年所得中。要紧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爱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专门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能够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十、不同所得项目的年所得如何计算?

答案:《方法》依照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动身,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确实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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