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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

一、政Z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宪法学最初是从国家学和政Z学剥离出来的,因此宪法学与其母体———政Z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许正是由于两者的天然联系,宪法学与政Z学的研究方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分,往往相互交织。随着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具有了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与政Z学的紧密联系使其不能彻底的分离。长期作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法以及当今的“政Z宪法学”或多或少都与政Z学研究方法有着理论上的渊源。正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言:“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Z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办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述,不如说是一个命题,即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成熟是宪法学研究体系化独立化的重要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如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立化是其关注的首要问题,从而这也就要求其与相近的学科相区别。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学科便主要是政Z学。因为这不仅因为二者有历史上的渊源,也因为二者的研究视角各有所属而不能交融在一起。从前述可知,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Z学研究方法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于此,也许德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关于论政Z上之得失,论述政Z上之事实,专归于政Z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Z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3]在今天看来,宪法学为体现法学的属

性而应当与政Z学决裂,但是这也不具有绝对性。毋庸置疑,不管在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亦或其后续的成长,政Z学对宪法学的研究都有推进之力。基于此,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对于宪法学的态度,既要“远”也要“近”。“远”是为了保持宪法学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价值范畴,“近”是基于宪法学与政Z学研究对象的相似性而不能绝然分离,宪法学要从政Z学中借鉴其先进之果而运用其自身的逻辑体系,以便形成“互利”的局面。当然这都归结于现实实践的需求和推动。

二、在历史中找寻———再“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进

由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才真正使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步入正轨,因此我们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追溯拟定格于改革开放以后。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大体经历了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沉淀三个阶段。

(一)一枝独放———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改革开放以后,正如经济上的百废待举一样,我国宪法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宪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的立场所在,再次进入了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虽然当时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可是由于长期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影响,并且宪法学又与政Z有着密切的从属关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学更是政Z学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学的分支,从而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带有很强的政Z色彩以至于当时尽管有宪法学者从自身研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研究方法,如吴家麟先生的四分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对照法和联系实际法)[4],

但宪法学研究方法仍然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我们知道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形式,也是与阶级社会的特定时期相联系的,因此不对宪法进行阶级分析,就不能认清宪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5]由此可见,其一,作为宪法学传统基本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的含义和典型特征是:以阶级性范畴为基点,从这一基点出发,推导出宪法学的其他范畴;再从这些范畴中延伸出必要的基本命题,并进一步扩展和串联为完整的学科体系;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基本现实,以阶级矛盾为社会的主要矛盾,用这种认识作指导线索,用阶级观点看待一切宪法现象和宪法学问题。[6]其二,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分析方法以前作为宪法学领域世界观层次的方法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是替代品,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其在社会领域发挥的指导功能。可是由于在历经法律虚无主义、缺乏法治的“运动式”年代,法治的声音很虚弱,过分地重视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即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价值问题,最终使其在宪法学研究的最初阶段呈现出了“一枝独放”的景象。

(二)百花竞艳———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从上文可知,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宪法学者逐渐认识到传统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提出了与时代相契合、与现实实践相对应的新的研究方

法。这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自身觉醒并进行初步探索的阶段。其中包括法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规范宪法学方法、宪法哲学方法、宪法解释学方法、文本分析方法、宪法社会学方法、宪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7]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在揭示传统阶级分析方法之局限性后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即从分析社会权利入手,以把握社会权利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分解和再分解的规律为基础来说明和认识宪法现象的一种学理方法。[8]刘惊海、赵肖筠教授看到我国当时宪法学研究方法过于注重解释的方法之后提出了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在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宪法现象的规范研究;把宪法实施放在社会心理环境状态中观察分析把握;以及在运用纵向比较分析的同时注重横向比较研究即对具体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9]邹平学教授在指出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仅仅囿于政Z、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宪法之后提出了经济分析方法,即从经济范畴的角度,以经济—宪法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法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发掘经济和宪法的互动关系和整合机制,以探求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10]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11]。刘茂林教授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剖析,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们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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