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以“大调解”机制为核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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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 调 解 ’ 继承 传 统调 解 品 质 的基 础 上 赋 予其 新 二 )大 . ’ 在
的 价 值
盾 纠 纷 上 升 , 原 因是 在 城 市建 设 中 占地 补 偿 中 , 业 管 主要 物
理 措 施 不 配套 、 到位 ; 不 还有 一 类 比较 突 出 的 是 国有 企 业 改 革 中 引起 的下 岗 、 岗职 工 纠纷 。 些 矛 盾 纠 纷 本 身 本 身 具 待 这
( ) 盾 复杂化 , 易激 化 二 矛 且 多 种 多样 的矛 盾 交织 , 当前 , 农村 的 矛 盾 主 要 为 生 产 在
反 观 上 述转 型期 社会 矛 盾 的特 点 ,我 们 发 现 这 些 错 综
复 杂 的 矛 盾 , 些 矛盾 多 是非 对 抗 性 矛盾 , 相 对 落后 的 生 这 是 产 力 与 人 民 物质 文 化 生活 需求 之 间 的矛 盾 ,也 是 人 民 利 益
定 , 院 调 解 书 与判 决 书具 有 同样 的效 力 ; 法 而人 民 凋 解 委 员
累了丰富的经验 。“ 大调解” 在继承了传统调解 的优 秀理念 之外, 还赋 予其新 的价值 , 与现代司法形式 主义有 机结合 ,
实 现 了 人 民法 院 、公 安 机 关 、司 法行 政 机 关 等 多 部 门 的联 动 , 传 统 调 解 注 入 了新 的 生机 与 活力 。 为
“ 调 解 ” 制 在 社 会 矛 盾 的多 元 化解 决 方 案 中具 有 明 大 机 显 的 优 势 , 近 些 年 的实 践 中 也证 明 了其 在 化解 社 会 矛 盾 、 在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解 诉 讼 压 力 方 面发 挥 了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 缓 但 是 我 们 也 不 可 忽 视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 调解 ” 制 存 在 的 如 大 机
决 问 题 , 崭新 的视 角诠 释 “ 调 解 ” 制 的有 力 作 用 及 其 以 大 机
以前人们之间的矛盾多是感 情因素在其 中起作 用 , 而 现在 由于矛盾多集 中在利益之争 ,矛盾造成 的纠纷性质难 以界定 , 法律 目前还难 以细化到锱铢必较 , 造成 的后果更加
严 重 , 涉 到 的利 益 范 围大 。 牵
等 理 由 向法 院 提 出诉 讼 ,该 调 解 协议 会 将 因 面 临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而 陷 于 效 力 待 定 状 态 。 在 行政 调 解 所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认 同的方法 , 例如美 国 的《 解决纠纷法》 E本的《 ,t 民间调 解
法》 挪 威 的《 , 纠纷解 决法 》都肯定 了人 间调解 制度作 为一 ,
纷 解 决 机 制 。用 调 解 的方 式 解决 社 会 矛盾 , 已成 为 很 多 国 家
( ) 乏科 学有 效的制度规划和设计 三 缺 我 国 目前的 “ 大调解” 机制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有的
地制 度 , 各职 能部 门之间的衔接机制 尚不健全 , 各管一段 , 各 自为 战。 由于人 民调解组织调解 达成 的协议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 , 一旦 一方 当事人反悔 , 或以“ 自愿” 重大误解 ” 非 或“
人 民调 解 、 政 调 解 的威 信 。 行
如今 ,世界各地都在 寻找替代性 纠纷解决机制来处 理
社 会 矛 盾 ,所 谓 替代 性 纠纷 解 决 机 制 源 于英 文 A I ral t nt e e v
Ds eR s u o , i t eo f n 简称 A R, p li D 也就是普遍认为的诉讼外 纠
有 助 于 我 国法 治 现 代化 的进 程 。
三 、 国“ 调 解 ” 制 的 现状 我 大 机
议 中 , 了“ 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 , 由双方 当事人 签字或 除 有 并 者盖章 的调解 协议 , 具有 民事合同性质” 以外 , 其他性质 的
调解协议 , 尚未 建 立 起 与 人 民法 院 司法 调解 相 衔 接 的机 制 。 虽 然 法 院做 出 的 民事 调 解 具 有 确定 的法 律 效 力 ,但 是 法 院 面 对 的 案 件 之 多 ,使 法 官 根 本 无法 满 足 日益 增 长 的 司 法 调 解 的 需 求 , 调 解 的作 用 无 法 得 到真 正 发 挥 。 使
下 问题 :
( ) 费保 障不到位 四 经
调 解 工 作 离 不 开 经 费 的保 证 ,充 足 的经 费 不 仅 是 调 节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的 前 提 ,同 时 还 可 以调 动 调 解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 ) 解 队伍 的 整 体 素质 有 待提 高 一 调
从 目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人 民调解 员 的相 关 准 人 条 件 和
意识 的变化 , 纷繁复杂的矛盾应运而生 , 时代 背景下社 会 在
矛 盾 又呈 现 了很 多新 的特 点 : ( ) 一 矛盾 的范 围 以及数 量膨 胀
体 运作 、 职能部门共 同参 与, 整合各种调解 资源 , 社会矛 对
盾 纠 纷 协 调处 理 的一 种 机制 。其 目的 是将 民 间调 解 、 政 调 行
背景
近些年 , 民间纠纷数量不断上升 , 传统的继承 、 从 离婚 、 债务到新时期 的群体性 事件 ,纠纷的范 围也 不再局 限于 民
间纠纷 , 征地补偿 、 拆迁安置 、 企业改制 、 滞后行 业 的整 治 、 取缔等社 会活动乃至政府行为所导致 的纠纷 ,也 时常会 出
现纠纷解决的空 白地带 。
制也 呈现 多元化 格局 。本 文 围绕 “ 大调 解 ” 制 在 处 理社 会 矛 盾 中的 重要 作 用 , 对 当前存 在 的 不 足提 出一 些 创 新 建 议 机 并针 期 形 成 矛盾 化解 的 良性 机 制 , 成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 目标 。 达 关 键 词 :社 会 矛盾 ; 解 ; 制 ; 化 机 大调 解 ; 议 建 中图分 类 号 :6 D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3 3 ( 0 10 — 0 4 0 17 — 2 12 1 )6 00 — 3
种 有 效 处 理 矛 盾 的措 施而 存 在 翻 。我 国的 人 民调 解 , 仲裁 以 及 行 政 机 关 的 调 解 均 可 称 为 A R 我们 以非 诉 讼 的 纠 纷 解 D 。
决 机制来处理社会新 型矛盾 ,不仅补充了传统诉讼解决 纠 纷的功 能缺陷 , 缓解 了 司法压力 , 同时也顺应 了世界潮 流 ,
二 、 大调 解 ” 制产 生 的必 要性 “ 机
完善建议。


转 型 期社 会 矛盾 的特 点
大调解机制是指在党委、 政府 的统一领导 下 , 由政 法综 合 治理部 门牵头协调 、 司法行政部 门业务指导 、 调解 中心具
近年来 , 由于社 会转型、 经济迅速发 展 , 还有人 们观 念


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 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 新与 民
生保障, 但是 如 果 矛盾 不 能 及 时解 决 , 能 会 导 致 政 府 政 治 可
( ) 三 矛盾 主 体 多元化
以前的矛盾多集 中在个体之间 , 现如今 , 多矛盾发生 许
在 人 民 内部 不 同l层 不 同群 之 间 , 民 与法 人 、 人 与 法 阶 公 法
方 只能靠彼此 内心的道德 约束 ,否则该调解协议便成 了一
纸 空 文 。然 而 依靠 道 德 力 量支 撑 的效 力无 疑是 对调 解 协 议
威信 本身的一种挑战 。 即使法 律有规定之处 , 也是协调不够 , 各部门调解协议 的效 力衔接 不力 ,给人迷雾难辨之 困惑。我国现行 法律规
( ) 大调 解” 应 了世 界 潮 流 三 “ 顺
会调解达成 的协议只具有 民事合同性质 , 并没有法律效力 ;
对 于 行 政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法 律 有 明文 规 定 的 即 具 有 法 律
效力 , 权利人 可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
况下则没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不履行也不负任何责任。同是 第三方调解 达成 的协议 , 效力却相差如此之大 , 大大降低 了
韩 雪
武汉

( 中南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湖北

407) 304
要: 国正处于快速发展 的转型期 , 我 当前社会 形势进入 了一 个新阶段 在 这 个发 展 关键 时期 , 是 各种 矛盾 爆 炸 的 时 也

期, 存在 着贫富不均、 社会结构二元化、 区域 经济差距加剧 、 人与环境对立、 劳资冲突等重大社会 矛盾 而处 理 矛 盾 的 手段 和 机

经 营性 矛 盾 和 干群 矛 盾 ; 大 中城 市 , 政 建 设 、 旧房 改 在 市 危
造 引 起 的拆 迁 安 置过 程 中 ,居 民与 物业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的 矛
致 基 础 上 的矛 盾 ,这些 矛盾 本 身 的特 点 决 定 了它 们 是 可
以调 和 的。“ 大调 解 ” 本质 又在 于调 解 , 调 节本 身又 是 建 的 而 立 在 平 等 协 商 、 相 体 谅 的基 础 之 上 的 , 成 本 低 、 率 高 互 其 效 决 定 了在 现 今 社会 其存 在 和发 展 的 土壤 非 常 肥 沃 。
第3 卷 第6 期
赤 峰 学 院 学报 ( 学教 育版 ) 科
Ju om ̄ oC i n nvmi si c & euao ) f h egU i t c ne d e6 n f e y( e
V0.3 NO6 】 .
21 0 1年 6月
关 于完善社会 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
以“ 调 解 ” 制 为核 心 的思考 大 机
地 上 实 践 和 延 续 了数 千 年 ,对 解决 民间 纠 纷 发 挥 了 无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 由 此 形 成 了世 界 罕见 的一 整套 的制 度 规 范 , 并 积
法 律对大调解机制 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达
成 协 议 之 后 , 常 会 反 悔 不 执 行协 议 内容 , 于 调 解 协 议 双 经 对
有 群 体性 特 点 , 处理 , 且 极 易激 化 。 难 而

4 — —

般认 为 , 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公正手段 , 但是 在实际
( ) 解 协 议 的 效 力缺 乏 法律 保 障 二 调
生活 中 ,人们大多不愿将纠纷诉诸公堂 ,这与我 国传 统的 “ 和为贵 ” 民族心理是分不开的, 的 调解正是继承 了我 国“ 和 为贵 ” 的传统理念 , 在此基础上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人际 关系的和谐。作为这一传统观念的重要载体 , 调解在 中华大
解、 司法 调解等其 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 ,解在萌芽状态 【 J 1 。 “ 大调解 ” 机制在 当今社会产生的必要性主要体 现在 :
( ) 型 期 社会 矛盾 本 身特 点 是 “ 一 转 大调 解 ” 制 产 生 的 机
危 机, 对构建和谐社 会都是巨大的威胁。经济快速发展给我
国创 造 了前 所 未 有 的繁 荣 的 同 时 , 带 来 了各 方 面 的 挑 战 , 也
人 之间出现矛盾的几率大大增加 ,还 经常会涉及到村委 会 这样的集体组织。
( ) 四 矛盾 产 生 的原 因复 杂化
因为伴随着转型期 的各种社 会复杂因素的刺激 ,各 种社会 矛盾突出呈现 , 面对着严 峻形势 , 探索矛盾化解 机制的创新 是 我们必须面对 的课题 , 大调解” 而“ 机制正是首 当其 冲 , 是 理论界和实践者共同关 注的热点。本文正是 以我 国当前的 “ 大调解” 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 在发现问题 的过 程 中尽力 解
要求 来 看 , 没 有 限 制 性 的 准 人 条件 和 具 体 的 培 训 方 案 , 并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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