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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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一、下列建筑应当进行日照计算:(括号内为北京地区的日照时间标准)

1.居住建筑:

住宅(含公寓、别墅)每套至少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1个居室(宜2个居室):(大寒日2小时)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2小时)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冬至日2小时)

2.公共服务项目的主要活动用房、居室部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音体室):(冬至日3小时)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合班教室、实验教室等:(冬至日2小时)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2小时)

旅馆、招待所的客房:(大寒日2小时,可请示规委经办人员定)

二、以上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

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每套住宅是否满足日照要求的判断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5.1.1及5.1.2条的规定。

四、应采用当地规划部门认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计算。(北京地区采用清华软件)

五、日照计算的具体规定:

A.鉴于北京地区对于日照计算的有关参数尚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均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时依据的参数:扫掠角15°,最少连续日照时间0.5小时进行计算。

B.既要测算基地周边已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对本基地建筑的日照影响,也要测算本地块建筑对周边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并且均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要求。建筑基地周边与上述日照计算有关的现有建筑及规划建筑均应有准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建议甲方负责提供)以收集日照计算建模所需的相关数据。

C.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包括建筑物南向日照方位角8时至16时之间110°之间的范围。应纳入测算范围的遮挡建筑的水平距离取值参照日影长度与遮挡建筑的高度之比值。

D.日照计算建模时,遮挡建筑的所有可能产生遮挡的突出物均应包括在内,特别是其东、西、北三面的突出物:阳台、楼梯、电梯间、水箱间、装饰构架、水平百页、坡屋顶的装饰尖塔、老虎窗等突出屋面、突出墙面的建构筑物及装饰构件。

E.关于窗的日照计算规定:

(1)日照计算均算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外窗。(窗外有阳台的,去掉阳台计算,但外窗上部有露台的要考虑其日照遮挡)。

(2)建筑物转角处两个方向开窗的角窗,可取其中一侧测算满足日照标准即可。但不得将两侧日照时间相加等于日照标准时间。

(3)对于通窗、大玻璃窗,取其中线两侧各1.2m宽,窗高1.5m至1.8m的范围内,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即视为合格。但托幼建筑外窗必须满足满窗日照要求。

(4)当一个房间有两个外窗时,至少应满足其中一个主要采光窗的满窗日照时间。

六、当甲方要求按照低于上述标准进行日照计算时,应由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公函并声明

甲方对由此产生的结果负一切责任(见附件一),(计算结果:附件二)我方应将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中心认可的计算参数的计算结果及建筑物被遮挡情况(住宅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户数)告知甲方,以便引起甲方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的重视。(见附件三)

七、本规定第一条范围内的项目,在方案创作阶段均应进行日照计算,并按统一格式编制

日照计算报告(见附件三)。由熟悉日照计算的人员认真进行校核。项目设计按工作流程转至下一个部门时,应由工程设计部专人做出日照计算报告进行复核。

八、上述所列各类项目向规划部门正式报送设计方案时,必须保证建筑间距与日照时间符

合国家规范及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九、建筑日照计算报告应由创作部转至工程部并连同工程部的日照计算报告一并由工程

主持人保存,在项目完成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总工办

201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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