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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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 第1期Vol .24 No .1 中州大学学报JOURNAL OF Z HONGZHOU UN I V ERSI TY

2007年1月

Jan .2007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法律救济

荆 瑞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收稿日期:2006-11-26

作者简介:荆瑞(1977—),女,河南省郑州市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200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摘 要: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因不付到期的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后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为了维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也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对其进行救济,本文对两条款的法律规定、原因及其条件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人身保险;效力中止;法律救济;宽限期;复效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715(2007)01-0005-03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存在,它一直持续到生命终止或经过一定的年份,但却会因为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如果让投保人再去选择其他的保险契约,往往会因为年龄、健康状况或者工作种类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缔结新的保险合同对其不利,有可能会是交付高额的保险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有可能拒保。另一方面,实务当中,保险人并不愿意保险合同轻易的失效,因为除了可以保留业务在其帐簿中,使其业务稳定以外,保险人也不愿意支付与招揽新业务相关的高额的首年度费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法律都会给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以救济。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在宽限期间届满仍然没有支付到期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对中止期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以后,在以后的两年的复效期间内,根据投保人明确的或者通过其行为方式暗含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会有所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投保人可以通过是否交付到期的保险费去决定是否让保险合同继续,对于合同的延续有选择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但是,保险费的按时支付是人身保险的关键,保险费的交付与否将会影响到保险合同效力。如果投保人不能及时支付保险费,保单将可能失效,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为了维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也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了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对效力中止

的人身保险合同进行救济。

二、前期救济———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 od clause )

(一)宽限期条款的规定

宽限期条款的内容是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用的时候,人身保险合同会给出一个宽限期间(一般为30天或者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续期保险费用到期未付的时候,虽然在宽限期内投保人已经构成了迟延支付,但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并不失效,宽限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人享有终止权。《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9条、韩国《商法典》第650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16条、我国澳门《澳门商法典》第1045条,都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条款,明确了宽限期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人所享有的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1924条略有不同,宽限期届满,合同当然解除,除非有除外条款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是“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二)宽限期条款规定的原因分析

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续期保费期限届满之时就使人身保险合同失效,为什么要给予投保人额外的一个宽限期呢?这是因为:第一,推定投保人是善意的。投保人没有按时支付到期的保险费,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故意的,觉得现有的保险合同保费过高对自己不利,所以不予交付;可能是过失,因为其他缘故忘记了交付本期保险费;可能是经济原因,因为一时的经济困难,交不起保险费用。但是宽限期条款并不对此加以区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推定投保人是善意的,不希望失去现有的保险合同,应该给投保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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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险费用的机会。

第二,给投保人充分的时间决定是否让现有保险合同继续。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可能并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在交付保险费用之后,发现对于自身的投保条件来讲,现有的保险合同并不是最有利的,或者是保险费过高,或者投保其他性质的保险险种更为合适,所以,投保人不及时的交付保险费,可能是在犹豫要不要让现有的保险合同继续。认为对自己有利,可能在宽限期届满前交付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如果想改变现在的保险合同,投保其他的保险险种或者投保其他的保险公司,便可能不再交付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终止。

(三)宽限期的通知义务

宽限期的犹豫期间,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期间已经届满,催告投保人及时支付已经超期的保险费。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9条、韩国《商法典》第650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16条,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如果保险人没有通知投保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导致人身保险这个长期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届满时终止,如果合同终止以后,保险事故发生,法院不会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赋予受益人胜诉的资格,这样就不利于对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护。所以,在保险合同续期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已经到期以后,保险人应该通知投保人宽限期间届满,以及届满之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

三、后期救济———复效条款(Reinstate ment clause)

(一)复效条款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失效保单的效力得以恢复。德国《保险契约法》的39条第3款规定:“期限届满后要保人尚未交付者,保险人可以不遵守终止期限而终止契约。保险人可以于给付保险费的催告中,明示期间届满时要保人仍未给付者,契约即为终止。要保人于终止后一个月内或保险人已在催告中为终止的通知,则可排除终止的效力”。韩国《商法典》第650条之2规定:“保险合同已终止而未支付终止返还金时,保险合同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滞纳金加约定利息并可以请求恢复该合同。对此情形,准用638条之2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因本法第116条第一项所载之原因,停止效力之人身保险契约,要保人于清偿欠缴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后,得恢复其效力,其申请恢复效力之期限,自最后一次应缴保险费之日起不得低于二年”。英美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保险人有义务接受续期保险费用。我国《保险法》第59条关于复效条款的规定:“依照前条(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复效条款规定的原因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中,因为风险是逐年增加的,法律一般不会允许保险人具有保险合同是否继续的这种选择权的,法律上,投保人对恢复合同有选择权,但是要在一定的时限内行使,且基于一定的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可以推定在有关声明结束或规定年限之前都有合同的持续性,并且只有在严格解释和控制的情况下,合同才可被取消。[1]虽然保险人和投保人并没有站在平等的基础上来谈合同的恢复,法律规定投保人掌握合同是否继续的选择权,操作起来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但是美国的大部分法院都认为,“他们支持,在同一个时间,投保人有资格去恢复终止的合同,为什么使以前选择放弃的合同得到恢复,这是不能理解的,但是保险人只有义务去接受续期的保险费用”。因为现代的人身保险兼有防范风险和投资储蓄的特性,保险法中关于复效条款的规定,更多的是站在保护受益人的立场上予以规范,另外,也给保险人提供了一次交易机会。

第一,投保人选择复效可以保有最好的保险范围。(1)保险公司根据风险大小来收取首期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复效可以避免交付更多的首期费用。(2)投保人在最初签订的合同中可能享有某种保险保障,但是根据现在的保险条件将可能不再享有这种保险保障,复效可能会使这种保险保障继续。(3)保单复效后,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立刻恢复,继续积累。(4)保险利率和被保险人的死亡率的计算是在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需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费,恢复保险合同是最好的选择。相反,如果认为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对自己不利,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终止契约。

第二,“复效条款表明保险公司希望在一定的条件下去原谅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让现有的保险合同继续。人身保险公司总是希望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合同保持效力,这样,可以使现有的保险业务保持稳定,使同种险种的保险费率保持相对稳定。保险人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建立在一个假设基础之上,即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持续保持在“可保性”[2]的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良好的“可保性”可以达到保险人接受延期支付的保险费,并且不对公司的保险业务造成影响。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分析

由于复效期间保险风险的变化,实务当中,保险人都是在一定条件之下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

1.保险合同没有终止

效力中止以后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两年的复效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没有出现,这是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条件。

2.提出复效申请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以后,因为投保人享有两年的复效期间,他有足够的犹豫时间去选择是否恢复合同。如果投保人发现保险事故可能发生,就去补交保险费用,导致在保险复效期间的保险风险概率升高,不利于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防止保险合同的“风险逆选择”的问题,法律赋予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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