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监管状况以及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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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监管状况以及举措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因为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有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因为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对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

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

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

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

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

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

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

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

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有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

现象普遍存有,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

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

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

该公司仅仅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

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

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

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

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

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有。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因为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

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

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

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

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

程款,因为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

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因为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

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因为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

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因为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

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

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有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

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

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

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

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

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

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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