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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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的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过程,鲜明地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益保护制度,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建国以来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司法的分析评价,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揭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最后在对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沿革回顾和现状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试图找出此项制度在我国逐渐发展的进程及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目标是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趋向于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前言
人格权是与公民自身最紧密相连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的状况,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最灵准的标尺。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赔偿制度,也就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受到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其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更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损害赔偿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却贯穿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之中,每一部法律都离不开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可见,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愈加重视,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时尚潮流。因此,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精神、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1、精神的涵义
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属于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精神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法律上的涵义。法律上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主要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而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动,只存在保持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
2、精神损害
所谓的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全精神活动的损害。而精神损害最终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精神痛苦是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如愤怒、恐惧、焦虑、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的概括,是侵害人格权行为给受害人心理上、身体上、意志上所造成的不应有的负担。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侵害自然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因这种生理损害所引发自然人精神上的痛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对其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损害。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比如侵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使其情绪、感情和思维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3、精神损害赔偿
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而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
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并且此处的“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确的金钱额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能对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对于救济方式来说,精神损害除可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也是一条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对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和深化的反应。
、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法上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包括:作用多元性,存在独立性,存在单一性,赔偿请求专属性和赔偿请求易于消灭性等五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即其作用的多元性。
也就是指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但仍具备调整功能、抚慰功能和惩罚功能。精神损害发生时,被害人所感受到的是痛苦,而精神损害赔偿并非直接对被害人所感受的痛苦的消除或减轻,而是以金钱的给付作为赔偿的方法。因为精神上的痛苦是无形的并且难以确切衡量,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换取满足被害人的其他方面的需要,从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这就相当于一种间接的补偿。即在无法填补损害消除痛苦的情形下,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另行创造舒适、方便或乐趣等享受,使被害人调整外环境来掩盖损害事实所引起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作用是与调整功能相联系的,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被害人的痛苦进行填补,那么也只能以金钱手段满足被害人其他的精神需求,以慰藉其精神损害,有就是所谓的抚慰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只是填补损害功能附带的、兼具的另一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不但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害,还惩罚了行为人,也对其他人的行为起到了警戒作用。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独立性,即存在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