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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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

【交通新规】2013年1月1日施行: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交通新规】2013年1月1日施行: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转发给有车一族

公安部新规新增内容有: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部分一次记12分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部分一次记6分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明年起驾龄1年内驾驶人不得独自上高速

人民日报记者黄庆畅消息:公安部日前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反道路交通信号

灯通行等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驾龄1年以下的实习期驾驶人将被重点管理,驾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推出6项便民措施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1.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

2.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

3.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4.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5.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

6.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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