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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内外资银行监管系统

迄今为止,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尚无一个全国性的、可以统一指导各地监管工作的外资银行法,也没有独立专职的外资银行监管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有待建立。更重要的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监管指标和便于操作的监管手段,归结起来,就是缺乏一个对监管及其立法起指导作用的模式。那么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该遵循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呢?

一种对银行的监管模式,至少应该包括四个部分。首先是监管目标。即基于一定的战略部署和原则,并随经济发展阶段而调整的监管外资银行所欲达之基本目的。这是整个模式运行的起点及评价其是否有效的标准。其次是监管主体。即执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规范其行为的上级机构,包括中Y银行、税务部门、行业协会,也包括外资银行母国当局。再次是监管手段。即监管主体凭以操作、控制模式运行的工具,包括一整套的硬性规定和调节性管制方法,以及一系列经营上的管理指标。第四是监管过程。即模式的运作及根据政策、环境变化以及执行效果进行反馈、调整的动态机制。下面,我们分别加以说明。

(一)监管目标。综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因其经济发展水平、国内金融深化程度以及引进外资银行的战略不同而各有所侧重。有的坚持对等互惠原则,视对方国家给本国跨国银行的待遇而提供同等便利;有的鼓励公平竞争,给外资银行大致与国内银行同等的地位和条件;有的则奉行保护主义原则,对外资银行从引进到监管实行诸多限

制,以保护本国金融业,防止外国银行资本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银行是为了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所以应当奉行一种兼具灵活性的稳健原则,即在现阶段先实行有限度的保护主义,等到国内金融体制转形完毕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允许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平等竞争。基于上述原则,可以把现阶段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目标表述如下:首先,根据中Y银行的货币政策,将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纳入国内宏观金融调控,在控制其对国内信贷总量、国际收支影响的同时,积极引导其资金投向,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对外开放。其次,维护金融秩序,一方面要限制外资银行的不法经营,防止其传递国际银行业的风险,以保护正在成长的我国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又要借助外资银行给国内行造成竞争压力,加快其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进程。再次,确保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提高外资引进效益,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

(二)监管机构。我国监管外资银行的有关机构有:

1.人民银行总行。人行总行作为引进外资银行的审批机构,一方面要制订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总体政策,负责有关立法;另一方面要接受跨国银行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组织章程等有关文件,审查其资本、经营方针及所在国金融监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符合条件的准其设立分行。这可以称为“进入管制”。

2.人民银行分行。人行分行作为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直接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的操作,包括管理外资银行移存的资本金,并对其执行管制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窗口指导或者以强制的方式对其经

营施加影响。这称为“经营管制”。

3.银行同业公会。目前这种行业自律性组织仍有待建立,但可以预见同业公会将在今后的外资银行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人行不可能用计划、行政手段影响外资银行,用经济、法律手段也以威慑为主;而行业公会则可以在自觉执行有关政策方面使外资银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另一方面,银行同业公会可以协商决定存放款利率以及各种费率,依照国际惯例,核准权归主管当局,当地外资银行必须接受。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外资银行监管中,通过制定差别税率,调整税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外资银行的经营决策。

5.外资银行母国当局。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职责,按照各国普遍认同的“库克委员会”19XX年所修订的“巴塞尔协议”的约定,主要对外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负责,并与东道国一道,共同负责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的监督。外资银行分行并东道国境内法人,而是其母行的下设分支机构,其资产负债表必须并入母行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外资行的监管中,取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监管手段。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手段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即进入管制,如上述;第二类即经营管制,在此主要对第二类作些探讨。一般说来,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管制可以分成定性控制和定量控制,定性控制主要指对其业务范围进行划定。例如,对外资银行吸收外币存款的范围如何划定,何时准许外资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什

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等等,都属于定性控制的范畴。监管部门必须审时度势,通盘考虑到国内经济成长的进度、金融产业的承受能力以及自身的调控能力,进行相应地决策。定量控制指的是运用指标的手段,调整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要求及其内外经营环境。定量控制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以下两类:

1.硬性指标管制。这种硬性指标通常在监管法规里明文规定,在引进外资银行之初就要求对方接受,它们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最低资本额。这是外资银行维持其经营可靠性、取信于东道国的投入资本的最低限度。从数量上规定,XX的管理办法要求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与营运资本分别达到3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从比例上规定,XX和深圳都要求总资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20倍,如果可以把实收资本加储备金近似等同于所谓核心资本的话,那么换算过来的狭义资产资本比为5%,略高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4%。(2)最低流动性比率。深圳要求外资银行可迅速变现的流动资产不得少于总资产的25%,而XX的规定则更为严格,要求外资银行30%的资产必须是存在人行指定帐户的生息资产。我认为,似乎把流动资产分为一线准备和二线准备,分别计算现金资产、同业拆放、短期有价证券和1年内到期放款等的比重,并确定其合适的下限较好一些。(3)风险度比率。即限制外资行的尸险经营,避免其损失的预防指标。包括:A.贷款集中比率,即对同一个项目或企业的贷款所占的比重;B.担保比率,即对外出具的担保与资本净值的比率;c.证券投资比率,即证券投资在总资产中的比重;D.信用放款比率,即无抵押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E.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对资本净值的比例,等等。另外,如果外资银行私自进行投机性外汇交易,其风险会波及到国内存户,因此对其境内外汇头寸的抵补应做必要的规定。

2.调节性管制。如果说硬性指标是为外资银行的活动规定一个范围和限度的话,那么调节性管制则是引导其在该范围和限度内如何活动。其手段包括:(1)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仍在争议中,准备金率自然也无从谈起,而外资银行外币存款的准备金制度却巫待完善。随着中Y银行调控操作的改进,必须为不同种类、不同币种的外汇存款确定适当的、有差别的准备金率,留有一定的调整幅度,以便控制外资银行的放款能力,进而控制境内机构对外支付能力和进出口信贷总量。(2)利率。目前外资银行制定存放款利率主要是参照国际金融市场行情,这起到把国内外资金市场沟通起来的窗口作用,但是国内有自己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不同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善用手中的利率核准权,使外资银行的利率适应国内的信贷政策,引导其贷款的投向和规模。(3)税率。目前外资银行的税负主要是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应当说对外资银行的税收政策比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还优惠。随着国内财税制度改革,中外企业要同等税负,平等竞争,对外资银行的税收管理必须强化。例如,应该考虑把工商统一税进一步细分,以体现外资银行的业务侧重,起到引导其经营的杠杆作用;并对其境内投资的利润汇出征收预扣税,对外资银行代理国内债券、股票分销的佣金收入开征特别税,等等。

(4)公开市场业务。随着我国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的建立,不但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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