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道路——卓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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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道路
2014年11月25日09:49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作者:卓泽渊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它明确地指出了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这条道路,以及我们以怎样的原则来坚持这条道路,这些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让我们沿着党的《决定》的思路与逻辑,对其作一个初步的解读。

一、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一条崭新的法治之路
它是一条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道路。

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有其基本的历史规律。

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人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上的共同走向,也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

它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人类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新和最高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人作为时代先锋,始终尊重和顺应社会发展规律,与时俱进。

在革命中如此,在执政中也应该如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努力实践者,对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一直进行着艰苦的探索。

既遭受了许多失败,也赢得了无数成功。

这些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都熔铸成了相应的历史结论、发展目标,都有助于我们做出科学的道路选择。

这条道路它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它也尊重人类对于法治的一般认知和共同认知,并以相关的法治发展情形作为自己的参照和比较样本。

它是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道路。

中国实际是我们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所选择的法治道路就是达成这一总目标的道路,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必须以中国的客观现实为基础,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实际。

就历史上的法律实
践来说,中国古已有之,远可追溯到夏商周;就近代意义的法治来说,亦可在一百年前的中国找到它最初的萌芽。

中国近现代的法治实践,历经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一路走来,历史的经验教训都应该吸取,都可以吸取,都需要吸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是对既有法治实践的重复,而是法治发展的全新阶段。

它以中国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为客观基础和时空环境。

它要立足中国实际,从现实走向未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道路。

它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法治大多数是在历史发展中自发生成的话,中国的法治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悉心建构的。

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法治建设,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过程。

党要发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积极推进的重大作用。

全国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最终主体必须积极参与,成为法治发展的深厚基础和根本力量。

我们的这条法治道路,是既不同于西方任何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

因此,《决定》要求我们‚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新路,是借鉴国外,而又扎根本土的法治之路。

中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伦理,以及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都构成了其中国特色的现实基础。

二、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选择
这条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实践,已达百年之久。

清王朝努力过,但是清王朝没有能够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国民党政权努力过,但是同样没有能够担负起建成法治国家的使命。

历史把这一重任交给了中国共产党人。

我们没有理由不为了国家和人民去开创法治化的新路,去完成我们这个民族尚未完成的使命。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共和国之前就为新中国的法治作出了重要的准备。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的法制建设在短短的数年间就取得了辉
煌的成就。

遗憾的是出现了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出现了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的错误。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来,我们党就没有停止过法治的步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将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了宪法原则。

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认了‚法治中国‛的目标,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诚如党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所总结的:‚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们正在开辟一条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中国法治之路。

这条道路是立足现实的科学选择。

《决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是以国内国际形势这一客观现实作为依据的。

就国内来说,首先,是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础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前提,是我们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实行法治的现实基础。

其次,是以小康社会的进程作为基础的。

现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我们必须因应这一时段的要求,推动法治发展。

再次,是以改革发展的阶段作为基础的。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在国内,我们必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就国际来说,我们必须因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坚持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

总之,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形势中对我国有利的局面和因素,紧紧抓住国内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推动包括法治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基于现实的国内国际情况,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因而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党的《决定》确定了‚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明昌明、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要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中国必须走立足中国现实的法治之路。

这条道路是走向未来的理想选择。

我们党在《决定》中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些论述透彻地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领导国家走向未来的理想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中国梦内含着中国人民两个一百年的理想。

一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我们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这四个目标已经将小康社会与法治发展的关系作出了明确阐述。

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我们将建成现代化强国,一个现代化的强国必须是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决定》指出,我们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

我们正在全面深化的改革,在政治上的目标就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这次党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它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联系了起来,并将依法治国在这一关系中的意义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内在的本质要求,二是外在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走出一条全面深化改革之路,就必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
水平是紧密相连的。

执政能力是执政水平的基础和保障,执政水平是执政能力的外化和表现。

我们要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就必须首先提高执政能力。

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依法执政能力就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方面。

我们党早在2004年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定义了党的执政能力。

它说‚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特别指出,‚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

今天我们仍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加强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建设。

三、坚持这一道路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

我们党在《决定》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顺利推进依法治国。

只有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才能得到科学实现。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的最好方式和基本方式,就是党的依法执政。

我们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宣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它将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作出了初步的界定。

这一次党的《决定》,对此问题予以更充分的专门阐述与论证。

这次党中央的《决定》对依法执政对党的要求进行了明确阐述,一是党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二是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首先,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是其必须担负的重任。

如何治国理政,回答是明确而肯定的,依据宪法法律进行。

其次,党自身有一个建设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党建问题。

那就是要依据党内的法规管党治党。

最终使我们党成为一个既遵守宪法法律,又遵守党规党纪的党,是一个真正依法执政,努力推进法治、实行法治的党。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人民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地位。

作为主人的人民,他们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方式,就是《决定》所说的:‚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不仅具有国家的主权权利,而且还有各种法定权利。

《决定》在我们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而且还要让人民掌握、遵守、运用法律,使宪法法律成为保障其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是历史的梦想。

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被确立起来,但是他们并没有真正实现它。

社会主义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上自己的旗子,用宪法予以了明确的确认,使之成为了重要的宪法原则。

我们党的《决定》一如既往地明确宣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力、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的何在,我们党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法律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我国目前,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宪法法律制定得再好,也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

但是只要有人不受法律约束或者违法而不受追究,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宪法法律也就不可能具有尊严与权威。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发挥道德教化作用。

《决定》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们要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把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

《决定》同时还要求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文化支撑作用,实现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

事实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不否定道德的教化作用,甚而还必须依赖道德的文化支撑。

道德的教化作用对法治作用的发挥,对社会文明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价值。

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美好的道德风尚,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底线保障,使道德成为法律的伦理追求。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推动法治理论创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丰富的内涵。

从《决定》精神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

这是中国最大的实际,必须牢牢把握。

二是必须从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

改革开放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就要不断地与改革开放相适应,适时地改进我们的工作,调整我们的政策,完善我们的法律。

三是要不断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

这是从实际出发的又一要求。

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我们会不断获得新的经验。

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适时总结,不断地将改革经验转化为立法成果和制度设计,确保改革步步为营、扎实推进。

在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同时,我们必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的理论创新。

没有理论创新,认识必然浅尝辄止,实践就会止步不前。

因此,要不断创新法治理论,并用以指导实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须臾不可离开。

我们必须注意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神,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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