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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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演逬
1、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第三人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
(1 )第三人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8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 )案外人执行异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2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夕卜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
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年j民事诉讼法k 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 --------------------------------------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和如亍异议之诉。
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擠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区分案外被害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一,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源于已生效裁判错误,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与已生效裁判无关,而是执行标的错误所致,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再审1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k 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t,
该项制度亦存在缺陷。
”第一,对可提起再审申请的案外人设定过于宽泛,未体现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原则”案夕卜第三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制度,应当是在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而未参加原诉的前提下发挥价值的,而此项制度并未对案夕卜第三人是否需满足未获得事前程序保障的条件加以限制,可能导致本可以在原诉中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解决的案外人,却仍滥用再审制度,有违再审程序的补充性救济程序的原则“第二,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可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外的阶段,但是却仍仅限于给付之诉中,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形成判决之案外人权益如何救济问题,仍然没有规定”第三,申请再审仅是一项申请权而非诉权,再审的启动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再审条件较为严格,再审决定权在法院手中,且再审事由不以裁判侵害第三人权益为依据,因此第三人进入再审程序难度较大,即使法院收到案外第三人的再审申请,也可以裁定不予再审。
二、问题产生的背景:我国案外人救济类型化分析
(一)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适格要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其非因自己过错而未参加诉讼时,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有如下几种救济途径:(1)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其依职权提起抗诉或再审程序;(2)依据其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解决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与其有关的判项;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釋$第%条第!款之规定,对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申请再审;(%)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提出执行异议,若该异议被驳回,可以依不同情况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我国语境内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这一理解来看,可以说有独立请求权却因故未能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往往最容易成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在我国即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因自己原因未进入诉讼,在判决作出后其已经拥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在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各种救济途径并存,显得更为充足乃至混乱”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冲击了法院判决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可能对原判决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另一方面,也对法院和第三人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上述救济途径
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我国学界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二)---------------------------- 案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救济途径虚置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学理上可以被分为两类: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前者而言,为了保护承担民事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提供程序法保障'即使法院未依职权进行诉讼告知或基于其他原因导致其%因不能规则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也应当向承担民事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送达本案判决书“在此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有通过上诉要求变更或散销于其不利判决之机会;即使未送达判决书,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导救济,所以仅就这一点来看”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这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意义不大“对于后者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显得保护力度不够“纵观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法国还是台湾地区都没有对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规走任1可实质性要件,只要第三人本应参加诉讼而非因己方原因未参加诉讼,导致或可能导致利益受损其就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须以%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碉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为条件,这似乎在背离了该制度设立原旨的同时,又抬高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门槛,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济途径虚置”然而,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是与该制度的立法背景和功能定位紧密相连的
(三)纯正的案外人——救济途径缺位
所谓纯正的案外人,是指既对本案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又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虽然,这种案外人似乎与本诉没有法律上的联系,然而这种案外人却在实践中广为存在”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转移财产型&诉讼的受害人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例如,在债权人甲的债权到期之前,其债务人乙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财产的一大部分转移给朋友丙”即使甲之后提起了参与分配诉讼,其权利仍存在被侵害的危险”然而就乙与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甲既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乙的财产被人为减少而导致甲的债权存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甲仅仅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在现有的程序中几乎找不到对这种案外人的救济途径"这种案外人往往只能向检察院或去院申诉,弓I发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从而保障自己的权利”本次修法其实很大程度上为了解决此类案外人的救济问题,然而,在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此类案外人的救济途径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第三人撒销判决诉讼制度仅为一款,过于简单, 由此可能出现较多法律漏洞和一些矛盾,影响其适用,进而难以实现立法目的”这些漏洞与矛盾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弥补和解决”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
1、,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主要系基于判决不可损害任何未被保障听审或为利益防卫之第三人之思想“这一程序在第三人因他人之间的判决而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a寸即可启动”可以看出,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位为一种第三人利益损害救济机制”由于法国的民事法保留了浓厚的罗马法色彩,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分离不彻底,常常将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契约的效力,所以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范围上最广泛,适用程序的门槛也比较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第一,应当具有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利益的状态上只要是可能的利益即可;第二,不是当事人”任何人,只要没有被通知参加诉讼的人均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法官除外;第三,不曾有他人代理诉讼'正因为主体的广泛性,所以其可以保护的案外人范围也最广,基本上可以将前述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纯正的案外人都纳入保护范围中”然而这种立法模式是与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以及司法传统相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秉承德国!日本诉讼法学体系而构建,如果盲目照搬其现有制度,可能会导致诉讼法程序之间的混乱,所以,笔者并不赞同适用法国模式改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2、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相比之下,笔者比较倾向于按照台湾地区的模式改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据台湾地区的%立法者&解释:为保障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于第"#条之一增设了法院依职权通知制度,但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并不能恒受保障,为了贯彻程序保障只要求,故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因此, 据该解釋,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程序保障机制"由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说与体系与我国大陆地区相似,在制度层面可以借鉴的可能性更大,而且从已经公布的立法条文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也十分类似“然而,这里仍需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再学术上也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今后仍然需要通过对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的法律解釋和细化来合理的限定原告资格的范围”这种以%程序保障论&为基而构建的制度,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对第三人的程序权益的保护,对于防止因违法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而给予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另一方面,相对于法国式的第三人撒销之诉而言,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等并没有特别明显的防止和救济作用”然而上述问题乃是我国本次修法想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这种程序保障制度下,上文中所谓的%纯正的案外人&似乎就处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范围以外,这种制度设置的结果似乎又与其立法初衷相违背”但是,正如上文所言,依照现有制度其仍解决不了%纯正的案外人&受判决侵害的救济问题,就笔者的硏究而言,这一问题在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解决”也许对这种案外人的救济本来就超出了程序法所能调节的范围之外,而需要由其他部门法来解决”
3、日本式损害赔偿之诉
日本是一个民事诉讼法学非常发达的国家,然而在其民事诉讼法中,既没有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规定,亦没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如果一个判决因为其效力的扩张而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运用%后诉覆盖前诉&的规则, 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日本,由于恶意诉讼所获得的判决仍然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其无效,但可以申请再审”恶意串通诉讼中的案外人,除特别法中有另有规定之外,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其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但是,由于诈害人实施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诈骗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取得了本不该取得的胜诉判决,因此,鉴于德旧!美等国的立法或判例,可以许可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目的在于弥补再审救济之不足,这也许是对本文中%纯正案外人&进行救济的最佳途径”
4、法国法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裁判既判力之突破,台湾地区的设立目的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程序保障。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中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案夕卜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规定不足以保障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未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权益。
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就是在程序上为可能因恶意诉讼而受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可能,解决了第三人因未能参与本诉而损害其权益的问题。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
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方面,该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积极”进步意义!它确认了第三人通过申请再审改变生效裁判的权利,弥补了我国民诉讼法对裁判生效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空白,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首尾衔接,前后呼应,使第三人保护体系更加完整”充分!但另一方面,此规定也存在一些重要的不足和缺陷,具体如下:
第_ ,主体资格不甚明确!司法解釋对申请再审的第三人资格仅限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例如,该第三人是否参加了之前原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程序?如果没有参加,是否归因于自身,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此处新的诉讼具体包括哪些?
第二,客体范围过于狭窄!该司法解釋规定第三人能够申请再审的对象仅包括判决”裁定
和调解书三种!其实,司法实践中,除了法院的这三种法律文书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者隕有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威性,并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所以,它们都有可能因为既判力的扩张,而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司法解釋遗漏了这些重要法律文书,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客体范围不够全面!
第三,诉讼种类略显单一!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执行标的物&—词,将第三人申请再审的诉讼种类限制在了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的裁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在有些fS况下,也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当允许第三人提出异议予以救济,但司法解釋却忽略了这
点!我们以消极确认之诉为例进行说明,比如,甲男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对乙女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如果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则甲男与乙女所生儿子丙就丧失了婚生子女的身份!此时,有必要赋予丙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若丙在撒销之诉中胜诉,则原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丙不产生对抗效力,即对丙而言,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继续有效,丙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承担婚生子女的相应义务;但在甲男和乙女之间,婚姻仍为无效!由此,保障第三人的权利,不仅应包括给付之诉,也应包括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之诉和再审之诉的比较
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严重影响实体公正时,为了维护有关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予以重新审理的制度,它们者瞑现了对判决既判力的突破!
两者存在如下相彳以之处:1、目的相同,即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
书的错误;2效果相同,它们都能实现对判决既判力的击破。
3、性质相同,都是对第三人权利的事后救济。
3、申请期限相同,都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但两者也有诸多不同,具体如下:
第一,两者基本理念不同!在我国,再审程序又叫审判监督程序,从民事诉讼法(有关再
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申请事曲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再审程序的基本理念是纠正错误!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原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理念是保护权利!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不同!再审之诉的原告是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及其继受人,被告是对方当事人及其继受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原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被告是原判决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两者申请事由不同!只要当事人认为原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
面确有错误,即可申请再审;但第三人只有在原判决的实体事实存在重大瑕疵,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撤销之诉!相比而言,再审之诉的申请事由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竟泛,前者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而后者仅限于实体问题!
第四,两者审理阶段不同!再审之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决定是否再审;如果法院决定再审,启动第二个阶段,再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做出新的判决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一个阶段,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则撤
销原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如果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则驳回申请!
第五,两者审查范围不同!再审之诉中,法院决定再审后,须对整个案件逬行重新审理!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只对第三人提出申请的原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进行审查!
第六,两者判决效力不同!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如果支持当事人的申请,则做出一个新判决,替代原判决,新判决对所有当事人均发生绝对的效力!第三人的申请如果被法院认可,则法院撤销原判决中对第三人不禾啲部分,该部分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 但原判决在原当事人之间继续有效!可见,再审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绝对效力,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做出的判决仅具有相对效力!
第七、对既判力的影响不同。
一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对既判力的全部击破,法院撤销或改变的只是原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该部分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但原判决在原当事人之间继续有效&而再审则是推翻原有判决的效力,确立一个新判决来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传统的学界观点是,为维持裁判的安定性和法院的权威,具有确定力的判决,除当事人以该确定判决具有再审理由而启动审判监督再审外,不得任意推翻。
但是台湾地区赞同说的观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民事诉讼程序固然追求裁判的安定性,但这不是唯一的追求目标,民事诉讼程序也重视对任何人人格权的尊重。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国家出于种种因素考虑,都规定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第八,审理程序不同,但是由于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制度的审理程序,只能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一个独立的新诉讼,而对于原判决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纠错程序,所以其审理程序应当结合—般民事诉讼和再审程序的特点。
五、各国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主体——哪些人可以提起第三人异议?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于其中有利益的任何人,均允许对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 但以第三人在做出受到攻击的判决的程序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能够提起此类上诉的正当第三人只有三种!第一,在做出受到争议裁判的诉讼程序中既没有参与”也没有代理人的败诉一方当事人;第二,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有关诉讼之无行为能力人;第三,受到争议的裁判是在原各方当事人为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故意或互相串通的情形下做出时,任何当事人的继受人及债权人均可提起上诉!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针对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但应循其他法定程序请求救济者,不在此限!
在借鉴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可以这样设置:(1)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 )要有撤销之诉的利益3 )因不可归责的原因没有获得适当的程序保障
(二)客体——第三人可以对哪些法律文书提出异议?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但可.判决,均准许提出第三人异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具体法条专门规定,但是根据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必须是确定判决,不管该判决是依照初审程序做出,还是依照上诉程序做出,都应是终局判决!只有判决已经做出且生效,第三人受到的损害才是确定的,才能通过这种事后救济途径维护权利!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不仅限于生效的判决,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应当允许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原因
在牡效判决和蚊仲瞬
E决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并无实质性区别(2)出于对某种特殊利益的保护,法国法规定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仲裁提出第三人撒销之诉”这一做法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应当规定第三人不得就身份关系所作的判决提出撤销之诉“ (3)第三人撒销之诉只能针对判决的主文提起,判决理由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对象”其原因在于判决理由只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原因,而不是直接依据” (三)起诉期间-第三人异议的提起有什么时间限制?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三条规则!第_ ,—般情形下,第三人可以自判决做出起30 年内提出异议!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受至U在另一诉讼中产生的判决对抗的人,提出第三人异议可以无时间限制!第三,诉讼案件中受到判决通知的第三人可以自通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但如判决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第三人享有的期限以及可以提出不服申请的方式,不在此限;非讼案件中如终审判决已向第三人通知,则适用相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