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物权的含义及特征(物2、5)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①以物为客体

②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类

③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人,但义务人是不特定人

④支配性:权利人无须他人的介入,依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

⑤排他性:同一标的上不可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

⑥优先性:物权优于债权(一物多卖,担保物权、租赁关系)

一物多卖的买卖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问题

1、不动产的一物多卖(《商品房买卖解释》8、9):合同均有效,先登记的取得物权;

2、普通动产的一物多卖(《买卖合同解释》9):合同均有效,先交付的取得物权→均未交付的,先付款的取得物权→均未交付也未付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取得物权;

3、准不动产的一物多卖(《买卖合同解释》10):合同均有效,先交付的取得物权→均未交付的,先登记的取得物权→均未交付也未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取得物权;另外,受领交付人与登记人非同一人的,受领交付人取得物权。

物权对租赁关系的影响。买卖不破租赁,但先抵押后租赁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之间有位阶顺序(A设立在先的物权优于设立在后的B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C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性D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押权)

⑦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由他人占有时,物权所有人可向占有人主张物权。

⑧排除效力:法律禁止他人侵权物权。

二、物权的公示原则(物6、9、28、29、30、24)

(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一般的公示原则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不动产公示: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物14)。记载至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动产公示(物23-27):

①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及拟制交付(债务人交付单据凭证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

其他的公示方式: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公示的效果是:产生公信力

违反公示原则的后果是: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

(3)公示原则中的特殊情形(物9、24、28-30、127、158、189):

(3.1)无须登记即生效的不动产(法律允许不登记的不动产物权)。①包括A国有自然资源B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变动的(南京房管局)C因继承或受遗赠变动的D因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E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1F地役权的设立:2

②法律后果:自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发生后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3.2)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法律督促登记的动产物权)。①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动产浮动抵押②不登记后果:一物多卖时,物权请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将取得物权。

三、物权法定

(1)物权法定的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1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设定。

(2)物权法定的表现: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

①种类法定表现为:法律规定物权的名称和体系,具体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所有权项下包括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相邻关系;用益物权项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项下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②内容法定表现为:物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的效力(支配排他优先追及排除妨碍等5个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物权的产生和消灭由法律规定(物权产生消灭即可法定也可约定,法定性弱);

(3)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后果。①物权行为无效②部分违反部分无效,不影响物权设定行为中其他部分的效力,比如质押中约定流质,流质约定无效,但质押仍有效③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④法无规定即为禁止;

(4)物权法定的理论基础:物权债权二元化理论。

①物权与债权在功能上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冲突。物权的价值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固定物上权利;债权的作用在于保障和鼓励物的流通,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物权功能重于债权功能,且可自由约定的幅度小;

②物权债权的利益范围不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效力及于债权关系当事人,因此债权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效力包括物权人在内的每一个人,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③二者效力长短不同。物权具有长期性,所有权是永久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对物上价值的长期利用,同时物权请求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债权效力相对较短。

(5)物权法定的必要性。①明确物权归属,发挥物的效用②以法律为依仗,保障物权的支配优先追及排他排除③明确物权公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④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基本经济制度。

(6)物权法定性缓和

让与担保制度

(1)含义:债务人或担保人为担保债务届期清偿,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于债权人但不转移占有,若债务人届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将担保物返还原所有人,若未清偿,债权人无权请求清偿,但可获得担保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①不转移占有的让渡所有权。担保期间担保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所有权,但不要求标的物转移占有②必须有所有权转移程序,不动产转移登记,动产占有改定交付③从属于主债权④债务不得清偿时担保权人以所有权人身份受领担保物

(3)让与担保的性质:①所有权说。认为担保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分为绝对所有权说(对于担保权人担保人和第三人所有权均发生转移)和相对所有权说(仅在担保权人担保人间发生所有权转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