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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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地缘政治与南海争端”

(项目编号:08CGJ00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郭渊,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副教授,史学博士。

① Douglas M.Johnst on and Mark Valencia,Pacific O cean B oundary Proble m s:S tatus an Solutions,Martinus N ijihoff Publishers,Dordrecht,Bost on,London,1992,p.11.

② [越]陶辉玉:《南中国海的争端:越南的观点》,《美国亚洲评论》

(第十二卷)1994年冬季第4期。③ 戴可来、童力编:《越南关于我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归属问题的若干资料汇编》,广西东南亚经济与政治研究中心,1990年4月,第

84、102、104页。

部门法专论

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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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渊 摘 要: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来,原已存在的南海争端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趋复杂化,其原因主要是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选择公约中某些条款,抢占南海岛礁,划分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法理内容,评析这些国家的海洋权利主张,不难看出这些国家所持依据和行为的荒谬绝伦。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南海争端;周边国家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2-0133-06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陡然上升,中国南海诸岛一些荒无人烟的岛礁和过去无人问津的海域,因为被发现海洋矿产资源而突然变得身价百倍。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选择公约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抢占南海岛礁,划分海域,严重侵犯我南海诸岛主权。因此,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法理内容,评析这些国家的海洋权利主张和侵占行为,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一、南海周边国家对海洋法有关条款的“实用”

为了争夺南沙群岛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域资源,南海周边国家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沿海国享有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在本国、在世界版图上所处的地理位置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并力图使其转化为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他们动辄以单方面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为由,肆意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

①越南是占领南沙岛礁最多的国家。自1973年始,南越侵占西沙部分岛礁、觊觎南沙群岛,并提出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越南统一后,1975年4月侵占南子、景宏、南威等7个南沙岛礁。1977年5月,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声称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自然延伸到边缘的大陆架或200海里拥有管辖权,海域管辖范围增加到100万平方千米,包括大小2000个岛屿,此范围虽仅达到南沙群岛

的西部边缘,但入侵中国传统海疆范围有100余万平方千米。②1979年8月发布对西沙和南沙群岛占有

声明,1982年11月公布领海基线声明,领海基线10段,包围海域27000平方海里。③在1978年至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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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间,越南又相继侵占毕生、大现、蓬勃堡等20余个南沙岛礁。菲律宾是侵占南沙岛礁最早的国家。菲律宾的管辖范围由1898年12月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11月美西华盛顿条约、1930年1月美英条约规定。但是1935、1973、1987年国家宪法条款规定上述“条约界限”内陆地、水域都是其国土,“条约界限”使其领土增加约2.8倍,海域约230000平方海里,最宽处向太平洋延长270海里,向南海延长145海里,南端最窄处不到3海里,水陆之比为1.841:1。④

自1970年始,菲律宾就派兵侵占马欢、中业、西月等4个南沙岛礁。1978年6月颁布第1596号和1599号总统令,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把南沙群岛33个岛礁沙洲、总面积达64976平方海里的海域宣布为其领土范围,名为“卡拉延群岛”,侵入中国传统海疆线42万平方千米,继而又侵占司令礁、仁爱礁,专属经济区的实施使其获得海域管辖海域269000平方海里(所谓的历史海域)或551400平方海里的经济

区(以直线基线为准)。⑤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附加一个宣言,“公约不应被解释为系在修改法律和总统的命令或声明”。⑥

④ Kriangsak Kittichaisaree,The Law of the Sea and M ariti m e B oundary Deli m 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Singapore,Oxf ord University Press,p.154.⑤ Phi phat Tangsubkul,ASEAN and the L aw of the Sea,Singapore,I nstitute of Southeast A sian Studies,1982,pp.74—75.

⑥ 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⑦ 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主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海洋出版社1989年版,第302—305页。

⑧ 吴士存主编:《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页。

⑨ Day J.A lan,B order and Territorial D isputes,London Long man,1982,p.126.

⑩ 李金明:《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λϖ 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页。

马来西亚于1969年10月与印尼签订了关于两国间大陆架划界协定,基线东段包括了南沙海域从安波沙洲、柏礁、南海礁、簸箕礁、榆亚暗沙、司令礁、校尉暗沙、南乐暗沙到都护暗沙一线以南的广大范围,包括曾母暗沙盆地和文莱沙巴盆地。⑦马来西亚把大陆架定义为与其领海相连、其海水深度不超过200公尺,或上覆水域容许对自然资源、生物或非生物资源进行开采的深度的海床和底土。⑧1979年12月出版疆域图,把南沙群岛东南部的弹丸、南通、安波沙洲等12个岛礁划入主权范围。⑨1984年4月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总面积达138700平方海里,将石油天然气资源最为丰富的曾母暗沙盆地划入其版图,分割南沙海域达27万平方千米。自1983—1999年,马来西亚相继侵占弹丸、南海等南沙岛礁。

印尼在1960年2月发布领海与内水法令,宣布群岛基线,部分基线靠近南沙海域南端。内水面积达666000平方海里,基线内水陆之比为1.01∶1;东西扩展了3000多海里,南北扩展了1300海里,98000平方海区域划入自己的主权之下。⑩1980年3月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使其海域面积增加到1577300平方海里,为东南亚地区最大收益者。其范围进入中国传统疆域线达50000多平方千米, λϖ威胁到中国南沙群岛东北部主权。

文莱于1982年发表专属经济区声明,声称对南通礁及附近3000平方千米海域提出主权和管辖权要求,在海岸外100海里深处划一条海域界限。1988年声称大陆架延伸至南沙群岛的南薇滩。

二、对南海周边国家行为的法律评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已被南海周边国家所接受,并被其认为是管理海洋和利用海洋资源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但是某些南海周边国家利用海洋法公约某些条款,借以扩大自己的管辖海域、侵占中国南海岛礁,是严重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行为。

(一)在大陆架问题上,绝大多数南海周边国家同意1958年大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主张对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马来西亚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签字国,主张200米水深或容许开发的深度为标准;印尼和菲律宾虽然未签订该公约,但是基本上也主张容许开发的深度·431·北方法学 第3卷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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