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治思维 坚守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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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

作者:王墨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年第21期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本文首先分析比较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组法律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论述了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是我国各级领导干部亟需培养的能力。其次,从公安侦查权、检察院起诉权、法院审判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四个角度阐述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体现出来的程序正义思想。最后,分析辛普森案件中的程序正义思想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治思维;法律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1-0078-02

一、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的意义

十八大会议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法治思维即以法律的行为规范为标准的一种思考模式。“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思维,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即让犯罪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赔偿。另一种是程序正义,即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避免伤及无辜,酿成冤假错案。法治思维不仅要求实体正义,也要求程序正义。

第一,实体正义的不可预知性。由于人客观认识的局限性,司法机关不可能或极难再现原始的作案场景。很多所谓的“案件事实”都是根据证据或凶手、被害人描述出来的事实,也即“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因此,在美国,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点更多是集中在该案是否实现了程序正义上面。

第二、坚守程序正义才能最终达到实体正义。如果程序正义失守,那实体正义也很难得到保障。比如近期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呼格案等,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如果司法机关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完全可以避免类似的冤假错案。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能防止“暗箱操作”,确保一切审判活动都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坚守程序正义的代价。过于纠结警方在办案上的程序瑕疵很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因此,美国人对待这个问题态度很鲜明,即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而我国由于历来重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思想对很多人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我们平反的冤假错案也多数是“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的实体出错的案子,很少有因为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等程序出错而平反的案子。因此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是我国各级领导干部亟需培养的能力。

二、辛普森案与程序正义思想

(一)案件事实

辛普森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1994年,他的前妻妮可及其情人高德曼被杀。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毛发、血迹。但是美国刑事法院竟然宣布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而戏剧性的是,在随即开庭的民事审判却又判决辛普森要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千万美元的巨款。更不可思议的是,对同一案件如此截然相反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竟然能在美国大行其道。美国民众普遍表示可以接受前后矛盾的判决。为什么美国民众会有如此的反应?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整个案件的审判中,美国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该案件从侦查到审判,每一个环节都坦坦荡荡地置于大众媒体的监督之下。所以美国民众对案件的结果就有了更为冷静和理性的思考。这就是程序正义在美国社会释放出的巨大正能量。

(二)辛普森案与程序正义思想

1.公安侦查阶段:米兰达规则

美国宪法规定了米兰达规则,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辛普森面对警方的询问有权利闭口不答。同时美国法律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即一旦认定警方采取的证据是由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得来的,就不得作为庭审证据使用。

2.检察官起诉阶段: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美国法律为了限制公权力,专门设立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该原则要求检察官对同一案件事实,只能起诉犯罪嫌疑人一次。如果第一次起诉不成功,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制裁,那即使以后你再发现新的证据,也不可以再对其进行起诉。所以,辛普森案中的检察官在决定起诉前必须要对警方获取的证据进行反复考证,确保起诉的证据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瑕疵。

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美国律师的辩护权

美国法律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从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被传唤开始,就有权聘请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负担不起,政府出钱为其聘请律师。而且,在美国,律师的辩护权内涵

非常广泛。美国法律规定,警方收集、采取的一切证据包括鉴定结果、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现场照片等都要在庭审前向律师全部公开,不得隐瞒。更重要的是,美国律师甚至有权越过警方,重新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在辛普森案中,正是由于辛普森雇佣的一群“天价”律师对案发现场进行重新调查取证,从而发现了警方在证据采集和鉴定上出现的程序上的瑕疵,最后赢得了诉讼。

4.审判阶段:陪审团与法官中立制度

在美国,多数案件都是由陪审团进行“事实审”,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杀了被害人。如果陪审团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谋杀被害人,那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只有当陪审团认定犯罪嫌疑人杀人时,才轮到法官进行“法律审”,即判决犯罪嫌疑人应受的具体刑罚。辛普森案正是由于刑事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没有杀人,所以辛普森才被无罪释放。可是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民事陪审团又戏剧性地认定,辛普森杀人了。所以民事法官判决辛普森赔偿三千万美元的巨款。

为什么对辛普森案件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呢?第一、刑事、民事的定罪标准不同。刑事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性怀疑,即检方要证明辛普森杀人是没有任何合理的疑点的。如果辩方提出合理怀疑了,那辛普森杀人就不能成立。而美国民事定罪标准是优势原则,即只要能证明辛普森杀人超过了50%的可能性就可以判决他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米兰达规则仅适用于刑事审判,不适用于民事审判。由于在民事审判中,辛普森必须回答案发时他在哪里,以及现场为什么会有他的毛发和血迹等致命问题,可是辛普森的回答前后矛盾。所以民事陪审团认定他应该对两人的死负责。

三、辛普森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辛普森案件中体现的程序正义思想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然而,该法第11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警方的提问。这两条很显然是前后矛盾的,如果必须如实回答又怎么能是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保障的不力。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也导致了警方刑讯逼供很难被完全杜绝。第二、律师的辩护权。辛普森案中,美国的律师辩护权利广泛,甚至可以和公安机关、检察官分庭抗礼。可是中国律师的辩护权相比之下就逊色很多了。虽然法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审问时就可以要求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往往备受阻挠。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如果司法机关不执行,该受到什么惩罚,又由谁来监督执行。立法的不力导致很多条文规定的律师辩护权都成了空白支票。第三、法庭审判的构成。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中,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而且警察必须要出庭作证。法官和陪审团在庭审中完全能做到不偏不倚。控辩双方则旗鼓相当,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能充分行使其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可是中国的庭审结构就大相径庭。首先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互相配合和制约的关系,而且检察院还负责监督法院的庭审。检察院凌驾于法官之上,法官如何能中立裁判呢?其次是中国的法官采取行政体制管理的方式,法官要听命于上级领导,如果上级领导有不同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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