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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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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2

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欧盟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15个国家。欧盟的主要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各种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内容

1.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

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时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正式签署,在其所建立的欧洲经

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的普遍政策,条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根本没有消费者利益的代表。欧盟没有确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行动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它所通过的行动计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的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的欧盟法律。也很难要求成员国作出一致的决定,因为要么有的成员国拒绝支持直接提高消费者利益的措施,要么就是成员国不打算把相关权利转交给欧盟。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人们很难谈论真正意义上的欧盟“消费者政策”。尽管当时没有承认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通过的一些指令,尤其是那些关于食品、动物健康和饲养、药品、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的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因此欧盟条约又称《马

约》。条约新增加了一条有关消费者政策的条款。条约第3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指出要制定欧盟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以达到所确定的目标。条约第129A条提出,欧盟将通过以下措施来努力实现对消费者“高层次”的保护:a)根据第100A条款,为欧盟内部市场而采取措施;b)采取具

体行动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所采取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尽管这在积极的全面的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进程中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条约为欧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1997年6月,欧盟条约在阿姆斯特丹再次进行了修改,条约的第129A条款出现了两个显著的进步:a)在欧盟所列的消费者政策目标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教育权和代表权(消费者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权利),明确和确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b)为了确保消费者政策与欧盟的其他政策和举措结合起来,第129A条款新增加了一段:“在制定和实施欧盟其他政策和行动时应考虑保护消费者的要求”。

欧盟在与消费者保护有关问题上还通过新指令采取协调行动:

(1)《关于旅游》(1990年6月13日)。这个指令强化了旅行者的知情权。它还对旅行社、旅行代理人和顾客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的某些内容作了规定,特别包括了提供专业服务方未全部履行或不良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所负责任的严格规定。在提供服务方破产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2)《普遍产品安全》(1992年6月29日)。这项指令寻求建立一种强制体系,当市场上流通的危险产品造成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时,成员国之间可以迅速交换信息。成员国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可在其领土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阻止、限制或规定某一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为了通知成员国采取紧急措施,欧盟建立了警报系统,包括紧急通报欧委会,再由欧委会将信息转达给其他成员国。

(3)《关于消费者协议中的不公正协议条款》(1993年4月5日)。规定在消费者协议中所写的条款必须用明白易懂的语言书写。如果双方达成的合同的一般条款难以阅读或无法理解,则合同无效。在不遵守这个要求或对条款的含义有疑问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意思解释。

(4)《比较性广告》(1997年10月6日)。这项指令为了引入比较性广告的条款,对1984年关于误导性广告的指令进行了修改。在这个指令中,比较性广告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守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要保证所比较的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有用性和诚实性。

(5)《禁止行动》(1998年5月19日)。许多成员国已经规定某些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机构或组织有权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违反消费者保护准则的行为。这项措施的主要目

的是把成员国的这些规定集中起来。同时,通过共同承认提起诉讼权,简化消费者保护法律领域某些跨国争端的解决方式。

(6)《烟草广告》(1998年7月6日)。这项指令规定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产品广告,2006年生效。

(7)《消费品的销售和保障》(1999年7月24日)。1993年欧委会在对成员国生效的各种规定列出一份清单之后,公布了一份关于商品保障和售后服务的绿皮书。它从质量的角度,补充了所采取的措施,防止出现危险的或不符合消费者合法安全期望的产品。

2.消费者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环保政策等的关系

消费者政策往往又与其他产业政策紧密相关,在产业政策中体现出来。那么,欧盟的消费者政策与竞争政策、环保政策等有什么关系呢?

(1)欧盟的竞争政策对消费者的作用

当前欧盟竞争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第一,对限制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这是反托拉斯的核心。对限制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对企业间协调一致的行为作了规定。禁止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妨碍、限制或违反共同市场竞争规则为目的或造成此类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会的决定和协作惯例。但是,如果这些协议、决定或惯例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和发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并同时让消费者从中得到一部分合理的利益,那么就可能不会予以限制。《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的优势地位或在相当一部分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应被当作与共同市场的目标相抵触的行为而予以禁止。滥用优势的行为主要表现之一是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从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第二,控制企业合并。这是1990年9月1日生效的4064/89号法规所赋予欧委会的一项新的责任。欧委会应当对一项合并是否会因为妨碍在共同市场上的有效竞争而形成或加强优势地位进行核查。在进行核查过程中,如果认为合并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欧委会就应当允许这种合并存在。

第三,对于国家垄断的制约。连续多年来公共垄断已经给成员国国内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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