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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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
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
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
(1)内涵的差异。
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2)价值取向的差异。
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
(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済、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
可以说,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为精神的法制秩序。
法制侧重于方式意义上的法令准则及其施行;法治不只包含方式意义上的法令准则及其施行,更侧重实质意义上的法令至上、权利保证的内在。
在通过上述简单剖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定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
法制能够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
因此,我国现在所发起和尽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根底之中能够得到一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