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谢立勋从《今日说法》栏目看,本文的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今日说法》是专家们对案件的探索,的确人性化和客观性都较强,95%以上的案件都还符合人性的理念。
不过也有些业内人士说这是做的案件,以起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实中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有时结果就不完全是这样。
要说明的是,我这篇文章是着眼基层的,因为我们经历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基层的法治进行思考,此文仅只是从基层的角度,将法治与人治作一下比较。
或是让人们不人云亦云,或是采取措施纠正法治中的偏颇,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其公权力进入监管笼子,真正还社会管理一个公平。
要说明的是,如果法治违背人性的意愿,这应该是兽法!因此法治应该是人性管理的具象化!我们曾经历的人治是以人为中心,包括人的感情和意愿以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由为理由,将不符合人愿的条文放置一旁,先是尊重人愿。
因此做好一个人,是人治时代的共同标准,只要是不主观自私,或是做好事时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会被人理解。
现行法治则是以条文为中心,将人的感情和意愿放置一旁,而提出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等现代口号,从而否认人的共同意愿,认为机械的东西最不会走样,从而最公正。
因此人们在行为中最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触法,哪怕是做好事,如果会出现不良后果,那一定不能做。
这也就是现在社会冷漠的原因,不想惹事。
而且法治时代只要不触法,那么做一点坏事,更能显示自己的本领,所谓艺高人胆大,因此现实中成就大的多是敢于擦法律之边而不受惩罚的人,这也是生意人常说的“不打法律的擦边球是难以赚到大钱的”。
人治是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律,共同监督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考虑是否伤害了他人为标准,因此很少做损人利己的事,一旦做了,就会在社会中受到各种制约,人们畏惧的是人心和公理。
因此人治是一个需要“看群众脸色办事”的时代。
而法治则是考虑人为拟定的条文,由部分人专门监督管理,所谓各司其职,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哪怕做的是正义之事,也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
高考政治《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复习知识点
高考政治《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复习知识点法制与法治不完全是一回事。
在法学上,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广义来理解,“法制”一词通常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就有法制。
在这里,法制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是同一类的概念,同属于制度的范畴。
而“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理论、原那么和方法。
它是相对于“人治”这个治国的理论、原那么和方法而言的。
“法治”所要答复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采用什么原那么和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和统治。
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如果运用表达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就叫做“法治”。
“法治”说明一国的法律和制度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法制”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法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
“法制”与“法治”是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有联系却不是一码事。
其次,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重点不完全相同。
“法治”强调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一切活动必须依法办事;而广义的“法制”,那么强调的是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和。
再次,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即都有自己的法制(广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国家,全都实行“法治”,有的国家实行的是专制、人治。
法治同民主相联系,只有建立在民主根底上的法制,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法制”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制”的健全要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来指导。
一个统治阶级没有“法治”的思想和理论,不重视法律和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不重视对法律和制度的遵守和执行,那么就根本不可能考虑加强“法制”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治”这种治国的理论和原那么要付诸实施,又要靠“法制”的健全来实现,没有法律和制度作为治国的手段,“法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说法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说法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
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一、引言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探讨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二、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的历史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一直采用着人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
早期的国家都是以君主制为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可以任意支配国家和民众。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法治的历史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人类社会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21世纪,汉谟拉比王就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法律作为管理工具,并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
三、理论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与权力分立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权力分立被视为保障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而在人治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因此,人治社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等问题。
2. 法治与权力分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其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没有特权和豁免。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会滥用职权。
四、实践上的人治和法治1. 中国传统的人治中国古代一直采用着君主专制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并且依靠官僚体系来行使职权。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中国现代的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开始逐渐向法治社会转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并且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五、人治和法治的联系1. 人治与法治的互补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在现实中,政府往往需要采用一些灵活的手段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人治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一、区别
1.从概念和内涵上讲: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比如刑法、民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又称为以法而治,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
2.从产生和发展上讲: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却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3.从基本要求上讲: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
4.从实行的主要标志上讲: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5.从核心意义上讲: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法治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法制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
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
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法治政府)【美】(大法官)本杰明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治与程序)【美】道格拉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程序与法治、人治关系)【美】道格拉斯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雅维利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
(法治与德治)【日】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
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
(法治与德治)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
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当代中国】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当代中国】陈弘毅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
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
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嘿,你说这人治和法治啊,就像我们生活里的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候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但仔细想想,还挺有意思的。
就拿我们小区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那天我下楼扔垃圾,看见小区广场上围了一群人,叽叽喳喳的,好不热闹。
我这人好奇心重,就凑过去瞧了瞧。
原来是两家邻居因为楼道里放杂物的事儿吵起来了。
一家说另一家在楼道里堆了好多纸箱子、旧家具啥的,不仅影响美观,还妨碍走路,万一着火了,那可就是大麻烦。
另一家呢,就觉得那些东西都是家里暂时用不上但又舍不得扔的,放在楼道里也没占多大地方,而且又不是只有他们家放。
这两家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声音越来越大,脸都涨得通红。
这时候,小区里一位热心的大爷站出来了,想当和事佬。
大爷说:“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别为了这点小事伤了和气。
咱都各让一步,那家把杂物收拾收拾,规整规整,别挡着路就行。
” 大爷这话说得在理,大家也都觉得有道理,纷纷点头。
那家人也答应了,说回去就收拾。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过了几天,我发现楼道里的杂物还是原封不动地在那儿。
原来那家只是嘴上答应,根本没当回事儿。
这下可好,另一家不干了,直接找到物业去投诉。
物业来了之后,态度很明确,说这在楼道里堆放杂物是违反小区规定的,存在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清理。
然后还贴了通知,写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
嘿,你还别说,这一招还真管用。
那家一看动真格的了,赶紧把杂物都清理走了。
通过这件小事儿,我就琢磨啊,这人治和法治其实都挺重要的。
一开始大爷出面调解,这就是人治的一种体现。
大爷靠的是自己的威望和人情世故,用讲道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呢,比较温和,大家也容易接受,能缓解一时的矛盾。
但是,如果遇到不讲理的人,或者像这次,只是口头答应却不行动,人治就有点力不从心了。
而法治呢,就像一个硬杠杠,它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谁要是违反了,就得承担后果。
它不会因为你个人的意愿或者借口而改变,一视同仁,非常公平。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法治,是按照由人民授权制定,并体现人类文明公理的客观法律制度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发表时间:2020-12-15T03:13:03.001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0年29期作者:王天予[导读]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长春理工大学摘要:现代社会以诚信、公平、正义为主要原则,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要求。
在传统观念中,人治意味着专制和特权,而法治与其相反,意味着人权和平等。
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立足点不同,人治以人为基础,人的权力支配法律;法治以法为核心,法律支配权力。
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是十全十美或一无所长,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治和法治,将二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的精神;人治;法治对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从古延续至今。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但是以法治为主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人治,孟子曾说,无论是只有善德还是只有法令,都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因此法治和人治不能偏废。
只有辩证的分析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我国古代对人治与法治的认识自古以来,我国对人治和法治的内涵一直在不断地讨论和探索。
通过现代法学家们对古代思想的归纳总结,我国古代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义如下。
首先是人治。
人治是由先秦的儒学家们首先提出。
《中庸》以周文王、周武王为例,认为仁政的实施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贤德,因此圣贤的统治者成为“人治”的核心要素。
他们认为管理者的位置只有仁德的人才能胜任,因此要求举荐人才的时候只看公义而不看亲疏远近。
孟子认为,每隔五百年必然有圣明君王的出现,我们只需等待;荀子则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而没有一直能奏效的法律,并且将“礼”和“法”相提并论,认为正如天地孕育出了生命,礼仪一个国家社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开始。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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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
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则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
Hale Waihona Puke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别的制度基础。而“法治”则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所讲的“法治”。
2.区别:
(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一、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 ,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