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在中国开征的制度缺陷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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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在中国开征的制度缺陷分析(一)
摘要:社会保障税存在累退性、重复征税等制度缺陷,但它的开征能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的筹资缺口问题。本文在对其制度缺陷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社保税在我国开征的制度设计思路。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累退性重复征税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筹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专门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几乎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开征社会保障税。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经验,社会保障“费”改“税”可解决我国社保资金缺口问题。但目前理论探讨大多停留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层面上,对现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等问题却较少论及。本文通过分析社会保障税的制度缺陷,提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一、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的表现
1.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普遍具有较强的累退性,主要原因在于多数国家采取比例税率而非累进税率;且都规定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的限额部分课征,把资本所得及其他所得排除在外;并且没有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或其他特殊情况。由于工薪收入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而且通常情况下愈是富者,工薪收入占财富的比例愈小,因此即使没有最高限额规定,单就采取比例税率这一点来说,社会保障占个人财富的比例已经具有强烈的递减性。再考虑到最高限额,其累退性更加显著。
2.社会保障税的税负不公平
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根据雇员的工资收入按率缴纳,税基主要是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虽然纳税人的身份不同,但社会保障税的最后归宿都落在了雇员身上。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负无法转嫁。由于社会保障税课征的普遍性,雇员没有通过转移来逃避税收的可能性。即同个人所得税一样,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障税是无法转嫁的。
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最终会转嫁给雇员。从短期看,雇主可将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通过提高产品和劳务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造成产品需求减少,总产量与就业也因而减少,失业就会增加,工人实际工资降低,最终雇主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由雇员负担了。从长期看,由于雇员的工资可变,因而雇主可以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转嫁给雇员。所以社会保障税的最终税负都将被转嫁给雇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社会保障税的重复征税
由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因此社会保障税就存在着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的不同制度设计,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
二、对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的分析
1.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分析
导致社会保障税累退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取消计税依据的上限对高收入者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因此,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可以从计税依据的下限入手。如果不规定计税依据的最低限额,则所有人必须强制纳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如果规定最低限额,则所有低于这个限额的低收入者就会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又有悖于社保体系的完整性。社会保障税的初衷是向低收入者转移收入;与此相对应,个人所得税则是针对高收入者课征的税种。从理论上分析,通过个人所得税为社会保障筹资最为科学合理,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有了高收入阶层为丰裕的财源,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抵消,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但这项政策付诸实施的前提是我国在相应时期内形成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个人所得税
收入的一部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并相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应该是完全可行的。但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现在只能考虑两税分立,待时机成熟再两税合并。
2.社会保障税重复性征税分析
社会保障税由于和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拥有共同的计税依据,存在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国际主要有两种方法应对。
通过社会保障收支税务处理来减除重复征税。具体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把社会保障税作为特许项目,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实质上是一种“税收递延”的优惠,即把先作扣除的这部分收入的税负实际推迟到了社会保障税转化为个人收益的时候;第二种形式是在保障受益时,受益人的不纳入个人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到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收入“免税”优惠。有些国家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