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44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30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政府令
(第44号)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