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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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作者:谢璐阳
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网络游戏当中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本文结合当前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首先介绍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虚拟财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结合上述内容提出了虚拟财产的优化保护策略,以期能够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虚拟现实技术的迅速发展,目前虚拟世界的大门已经向人类敞开。虚拟世界中人类可以获得思想、交流信息并认知情感,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以及参与各种虚拟活动。由于虚拟财产涉及的范围十分宽广,对于其是否具有真正的财产属性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其应该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原因分析如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笔者支持虚拟财产的物权说,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虚拟财产的独立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对于用户而言并不是免费获得的,大多数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与运营商进行交换得来的,所以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另外,虚拟财产具有实现娱乐和适用的功能,所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最后,对于虚拟财产的运营商而言,其在网络项目搭建以及中期管理和后期维护等方面都会付出一定的劳动与金钱,在整个过程中都具有价值,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2.虚拟财产可以实现排他性支配
网络开发商通过技术限制和网络资源的开放来实现了对对象的管理,而网络用户也是通过绑定手机号以及微信号和设置密码等活动获得了属于自己的转述账号,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交易还可以对账号或者虚拟财产进行转让,由此可见,具有一定的排他支配虚拟财产的特点。
二、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立法滞后
立法滞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中对于法律和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问题。一些人认为虚拟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些人却反对这个建议。在争论过程中,真正成文
的保护十分匮乏,大多数都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定义以及法律属性,这就导致其认定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2.司法认定不全面
从司法认定的角度上来看,在2003年的时候北京法院曾经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一审判决,保护了原告的虚拟财产,在那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却没有形成具体和精确的认定与依据,导致公民权利迟迟无法得到保障。
3.证明责任分配不均
有效的证据是诉讼成功的关键,但是介于互联网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侵害,更无从谈起追逃的问题,所以只能够吃哑巴亏。这种责任分配不均的情况也是导致虚拟财产保护无法顺利开展的关键。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策略
1.实体法保护
实体法保护主要涉及民法以及刑法和行政法律三个
角度。
其一,民事侵犯保护方法。
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对于虚拟财产具有明确的财产定义,同时会根据其属性进行界定以保护法律的完全必要性。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通过将虚拟财产界定为民法上的“其他财产”进而实现保护。在侵犯责任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的专门性条文,进而让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得以明确与规范化。从原理上来看,虚拟财产的价值判断标准是衡量犯罪违法的关键,比如虚拟财产的来源时间、知识、精力以及金钱等等。另外,還需要制定出具体的虚拟财产的计算方法,包括相应的法律判别依据,这样才能够让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在处理过程中要尽可能关注网络游戏的主体,而不是关注运营商,否则在实际判别过程中就会出现误差。
其二,刑法保护。
结合当前台湾的案例来看,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界定可依有效提升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效率与效果,将其认定为刑法犯罪同样可以有效开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在认定过程中,首先虚拟财产应该被认定为私人财产中的一部分,侵犯私人财产在台湾可以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结合当前我国的虚拟财产侵犯现状来看,如果能够将类似的做法引入到
我国大陆地区并予以完善的话,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愈演愈烈的侵犯行为,有效打击虚拟财产犯罪。
其三,行政法律。
作为一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保护项目,行政法律与行政手段在介入虚拟财产的保护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也应该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通过对网络公司以及网吧加强虚拟财产的管理以及实行网络游戏实名制的推进工作可以进一步强化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可以有效禁止不法者对于他人的虚拟财产进行的不合法侵害。
2.程序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如何顺利开展另外一个重要的命题就是举证问题。由于在互联网当中受害方往往是网民,而受害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等,其甚至无法拿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的伤害与侵害,所以类似的诉讼案无法顺利开展甚至大多以网民败诉就是这个原因。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运营商的举证责任是关键。首先,诉讼双方为普通用户群体时,可以通过网络运营商提供证据的方式进行判断。其次,当双方有一方是网络运营商时,可以通过过错方推出相应的证据的方式来分担责任,以实现诉讼双方的地位平衡。
另外,网络产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并且这个体系还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相反,我国的网络产业相关的法律体系发展十分缓慢,其中司法机关的压力与虚拟财产的独特性是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提升虚拟财产的保护效率并提升处理效果,可以通过引入仲裁机构的方式来将专业的问题交个这方面的专家,以此来更好的解决类似的纠纷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是网民通过自己的劳动、金钱以及时间换取的财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的属性,但是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实际的法律保护中经常被忽略或者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分别试着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角度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进行了阐述,也希望能够为进一步促进立法以及积极开展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新的思路,进而实现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佳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下的可继承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7,(21):96-97.
[2]王霞.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D].安徽财经大学,2017.
[3]李许娟.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