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犯罪预防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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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犯罪预防模式的思考
一、犯罪预防与预防模式的涵义
(一)犯罪预防的涵义
长期以来,各国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分歧有广狭义之争。
广义的犯罪预防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
它除含有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外,还包含犯罪发生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与改造措施等。
广义犯罪预防的观点由来已久,犯罪预防思想自产生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各国犯罪几乎都从广义的角度界定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均包括在预防之列,使犯罪预防成为包罗一切的庞大理论和实践体系。
这一理论的奠基人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
他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详细地阐述了其刑事政策思想,主张将以社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刑罚替代方法以及预防再犯的个别化措施均纳入犯罪预防体系。
这种“预防”就是一切的广义犯罪预防思想,不仅为新社会防卫学派所推崇,而且在不少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中也有所反映。
我国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都奉行广义的犯罪预防观念。
理论界大体认为,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因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措施体系;在实践中,发动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虽然广义犯罪预防概念在犯罪学界占据统治地位,但这种更为严格限定预防活动的狭义的犯罪
预防概念正逐渐受到重视。
如:“犯罪预防是指国家、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其对孕育着有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以达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狭义的犯罪预防将刑罚预防以及犯罪以后的再预防排除出了犯罪预防的体系外,而单独强调犯罪前的预防。
(二)预防模式的涵义
从词源学上看,“预”是事先,“防”是防备,“预防”就是事先防备。
这是我国所有辞书对“预防”一词公认的解释;而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
西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犯罪数量的骤增,社会形势发展的需求,催生了各种犯罪的预防模式。
在西方有如下几种模式:刑罚预防、心理学预防、生物学预防、社会预防、情境预防、综合预防等等。
随着预防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单一犯罪预防模式对策理论逐步向预防模式体系化方向发展。
“多数西方国家的犯罪预防体系都是由警察、法院和矫正机构组成的。
警察对犯罪进行预防和侦查,法院对犯罪进行审判,矫正机构对犯人进行矫正,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
在我国,在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犯罪综合治理的理论。
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预防犯罪的模式。
从横向的角度,提出了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三道防线交叉结合的预防模式;有的从纵向考虑,提出了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和被害预防五道防线的预防模式;也有的从犯罪生成的全过程入手,提出犯罪前预防、犯罪( 过程) 中预防、犯罪后预防的三阶段预防模式;还有的根据犯罪防控措施在犯罪预
防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将犯罪预防分为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抑制犯罪的动机,第二道防线——限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第三道防线——预防重新犯罪。
二、犯罪预防模式的历史沿革
犯罪预防模式是犯罪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确立的“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方针指导下,各国对犯罪预防的研究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美国在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沿,但是,各国的犯罪预防理论又是交错在一起发展起来的。
下面我们根据各种理论及措施的产生时间和空间分布给予阐述如下:
(一)刑罚预防模式
刑罚预防模式也称为司法预防模式,是犯罪预防上最古老的预防模式。
它认为犯罪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功能不当的产物,因此强调预防犯罪应当着眼于加强和改革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强调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功能和对犯罪的预防功能。
在刑事立法方面,强调加重刑罚和减轻刑罚并用,通过重惩严重犯罪,威吓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长期剥夺严重犯罪分子的自由甚至生命;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施以各种非监禁甚至非刑事处罚,以避免监禁或者刑事处罚的“标签”作用和各种副作用。
在刑事司法方面,强调改革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实践,降低犯罪黑数,提高司法公正,避免因不公正司法而引发的犯罪和累犯。
在这种模式下付诸实施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实行非刑事化方针;第二,立法威慑策略;第三,加强警民关系,改进侦查技术和手段,以提高破案率。
(二)心理学-生物学预防模式
在美国,犯罪都是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心理变态或心理功能失调的产物,因此预防犯罪应当治疗已经犯罪者和表现出有犯罪倾向之人的各种心理疾病,防止他们犯罪或者继续犯罪。
这种观点来源于龙伯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学说,是实证犯罪学派主张的观点之一。
我们大多数犯罪预防模式都是针对理性犯罪人来说的,而对于激情犯罪人来说,法律的威慑,罪犯的理性选择模式等都不能解释他的行为,所以对于这类犯罪人,心理学和生物学的应用应该更为可靠。
(三)社会预防模式
社会预防模式是世界各国犯罪社会学派所共同倡导的犯罪预防模式。
这种模式认为,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于行为人的结果,因此预防犯罪要从社会方面着手。
在现代,社会预防模式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马克·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犯罪预防只能是针对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存在各种可能的原因或因素来进行。
如果说犯罪人格是根源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或者犯罪人的心理成长过程的话,那么犯罪人所处的周围环境(从家庭一直到整个社会)对犯罪人格形成的影响也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犯罪预防工作首先要针对犯罪的社会环境进行,要将重点放在社会环境的治理上。
在美国,社会预防模式由于在这种犯罪成因模式之下的分支模式多种多样,因此也有许多不同的种类。
社会结构和冲突学派强调要改变美国的犯罪现状,必须彻底改变美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
基于社会预防模式,各国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第一,改善社会氛围和生活环境的措施;第二,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工作;第三,改善行政管理的措施;第四,改革司法制度的措施;第五,设立常设的犯罪预防机构。
(四)情境预防模式
情境预防模式,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的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加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
长期以来实行的生物预防、心理预防、社会预防、刑罚预防成本投入大,操作困难,预防效果不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寻求新的犯罪预防思路,开始关注犯罪机会的研究,提出了诸多模式,其中较为著名的有防卫空间模式、环境设计模式、定向问题控制模式、理性选择模式、日常活动模式、生活方式暴露模式、犯罪机会结构模式、死角模式和犯罪场论。
(五)综合预防模式
综合预防模式在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他们基本上是由以上五种预防措施按照不同的模式组合而成,我们分述如下:
1、美国的综合预防模式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犯罪预防领域取得了基本的共识,就是预防犯罪必须是综合性的,这种犯罪预防的综合模式已经被美国各界所接受。
综合预防理论体系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旨在发现各种孕育犯罪的环境和机会,加以改善和控制。
第二层次在于鉴别潜在的罪犯和犯罪高发区并进行早期干预。
第三层次主要针对已经犯罪的人员,阻止他们再犯。
2、日本的共同体体制模式
在日本,逐渐跳出了以犯罪者个人恶劣说和环境恶劣说为基础的犯罪预防模式的圈子,将视野扩展到广阔的社会矛盾运动,提出了共同体体制模式。
共同体体制模式认为,必须以系统论观点或综合治理的观点来考虑犯罪预防对策问题。
这种犯罪预防模式的重心不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处罚而达到一般预防效果,而在于通过探究犯罪发生的原因,预测犯罪发展的趋势,以消除诱发犯罪的可能性。
3、前苏联的犯罪预防模式
关于犯罪的预防,应当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要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人,对他们处以刑罚,进行教育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另一方面是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要建立全民预防体系进行预防。
三、我国的现代预防模式
“综合治理理论”是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理论和指导方针。
综合治理理论和世界各国的犯罪预防理论相比,既有某些共同之处,即总的趋势始终是犯罪成因的多元性,又有许多独特之处。
并没有对综合治理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对综合治理方针的三个根本性问题有一致看法:第一,综合治理的力量不仅依靠某个部门、某些人或某种力量,而是动员、组织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第二,综合治理的手段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
段实施治理;第三,综合治理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解决某时某地的某个具体问题,而是要通过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的工作,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构想:1、四种措施:第一,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第二,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的作用;第三,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第四,加强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
2、三项原则:第一,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以防为主;第二,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第三,综合预防与个别人免疫性和矫治性预防相结合。
3、四个环节:第一,科学的犯罪预测是预防犯罪必要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犯罪预防是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第三,依法处理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第四,改造罪犯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系统工程的最后一道门槛。
在中国,除了上述综合治理理论外,对预防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建树的理论。
决策理论认为预防犯罪的措施不应该是单一的,或者某几项措施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对策体系,所以可以将决策理论运用到犯罪的社会控制领域。
在决策理论的指导下,将犯罪防治决策过程程序化,并提出建立犯罪防治决策的信息系统。
在预防犯罪研究中需要一种思维的换位。
首先,逐步加强预防犯罪在整个犯罪问题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其次,预防犯罪政策和措施的提出应建立在犯罪现象解释和预防犯罪规律两个支撑点上,使预防政策和措施在理性的色彩背后具有更强的实践性。
四、犯罪预防模式间的关系
刑罚预防模式、心理-生物预防模式、情境预防模式以及刑罚预防模式所构成的四道防线犯罪预防体系,它们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作为一个体系,它们的功能相互补充协调,有着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的发生。
犯罪预防模式间具有如下特点:
(一)有序性
有序性表明四种犯罪预防模式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按着各自在犯罪预防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构成四道紧密相连的防线。
其中,社会预防是第一道防线,它起到了减少和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的做哟个,是铲除犯罪根源,净化社会环境,保障每一个公民顺利完成社会化过程的根本措施,同时也是一切预防措施的基础;心理-生物预防是第二道防线,它从人的心理着手,通过消除潜在犯罪人的违法犯罪心理,阻滞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和破除犯罪心理结构;情境预防模式则从通过改变社会的环境,增加犯罪难度,减少犯罪所得收益,增加犯罪风险来预防犯罪;刑罚预防是第四道防线,属于一种补救的预防措施,同时也为社会预防、心理预防和情境预防提供了条件与保障。
(二)层次性
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情境预防、刑罚预防不仅有有序性,而且有层次性。
前三者为一般性预防,是基础,而刑罚预防是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结合共同遏制、控制、惩罚与改造犯罪。
(三)动态性
动态性是预防系统要保持平衡,犯罪预防体系想要保持防治犯罪的高效益,必须是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罪因结构呈现出动态的随机的能动性反映。
“动态性表现在每一个道预防措施都是为下一道防线把关与服务,并自身构成了一个封闭的系统,从最后一道刑罚预防又反馈到第一道防线的社会预防。
”从而呈现出一种高度灵敏反馈效果的动态结构形式,以便更及时、更准确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处罚犯罪。
(四)整体性
整体性是预防系统中的最大外在特征。
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情境预防、刑罚预防从预防对象的全体到个体,从预防措施的一般到专门,从有序衔接到层次相接,构成了一个系统的整体。
由此可见,犯罪预防模式的四种基本模式是符合系统原理,具有可操作性,是一个较为合理的犯罪预防系统。
五、结语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
立足与此目的,我们预防犯罪所采取的是综合预防模式,即社会预防、刑罚预防、情境预防以及心理-生物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其目的都在于破坏、割断或削弱犯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于因果之间的内在联系,破坏、割断或削弱了这种联系,犯罪必然会被防止、遏制和减少。
这就是犯罪预防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基于犯罪预防的理念而提出其犯罪预防模式是针对各种犯罪特殊的情况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