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刑事犯罪侦查取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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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02
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概述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 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 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 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4
案例二
网络犯罪侦查
06
侦查策略
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和数据分析能力,运用网络 追踪、电子取证等技术手段,揭露和证实网络 犯罪行为。
案例比较与启示
比较分析
国内外在刑法与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都注重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等环节。但 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国内外在侦查策略和手段 上存在一定差异。
力支持;国外侦查机关则通过多样化的取证手段和灵活的取证程序,为
揭示案件真相、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效手段。
03
刑法与侦查取证的互动关系
在国内,刑法与侦查取证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
互促进;在国外,由于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差异,刑法与侦查取证的
互动关系相对较为松散。
04
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侦查取证技巧则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 手段,二者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比较研究的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的比较研究,可以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 律制度,提高侦查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更好地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犯罪挑战。
国外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跨国毒品犯罪侦查

水域犯罪现场勘查取证研究

水域犯罪现场勘查取证研究

如果负责保护水域犯罪现场的警察 的情况 , 从 而完 成 搜索 任务 ; 水下 金属 探
测器: 利 用其 犯 罪现 场 勘 查 人 员可 以实
查取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陆地现 赶到现 场 时, 尸体 已经被群 众打 捞 出来 ,
场 勘查 取证 与水 域现 场 勘 查取 证 存在 很 这 时 警 察要 做 好现 场 访 问工作 , 向发 现 现 对 枪支 、 铁棒、 菜刀等 金 属 陛物 证 实施
水域 犯罪现 场搜索范 围的确定十
的痕 迹 、 物 品和 尸体 , 并且 防止其 受到 自 下 完成 搜 索 工作 。 潜 水 人 员最 好 是接 受 分重要 , 因为范 围过 大 , 不仅 浪费 侦查 资 然、 人 为 因素 的破坏 。 过专 门 的犯 罪现 场 勘查 技 术 方面 的相 关 源 , 而 且可能贻 误最 佳 侦查 战机 , 使案 件
对于水域犯 罪现场 的保护, 主要是 培 训 , 掌 握 一定 的 犯 罪现 场 勘 查 基 本 常 侦查陷入僵局。 在没有办法确 定水下犯
对尸体 进行保 护 。 对 水域 中发现 的浮 尸' 识, 了解 犯 罪现 场搜 索工作 的一般流 程 , 罪 现 场 位 置 时, 如 果 水 域面 积 较 小 , 犯
l … c
水域犯罪现场勘查取证研究
◎陈国助 卢彬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_大队
摘 要 : 刑事 案件大 多发生在 陆地 , 但 是 随着国家 海洋开 发战略 的提 出, 水域 甚至 海域 发生 的刑事 案件数 量也 在逐 年增加 。 水域 犯罪 现 场勘查 取证 已成 为侦查理 论和 实践 领域 讨论 的一 个热点话题 。 本 文从 水域 犯罪现 场 的保护 以及物 证 的固定、 提取 、 保存 等方 面 , 探讨 水域犯 罪现场 勘查取证 , 以期对水 域犯 罪现 场勘查工作有所 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证据【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月7日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案例一:王某明等4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明、汪某某、宋某某、王某顺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运输船,欲通过从事买卖海砂的方式牟利。

同年7月至8月间,王某明与非法采砂方(另案处理)事先联系订购海砂事宜,指使船员驾驶运输船先后五次前往福建闽江口附近海域购买海砂,运往江苏常熟销售。

汪某某作为船长,收到王某明发出的地理坐标及高频呼号后,联系非法采砂方过驳海砂。

宋某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支付购砂款。

案例二: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例展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进行打击,并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费用,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补偿。

海上犯罪现场照相取证研究

海上犯罪现场照相取证研究
学列莉 J i n b  ̄ u 年 e J o u r n a l
海 上犯 罪现场 照相 取证研究
童冬 生 , 王 圣 江
( 公 安海警 学院 ,浙江 宁波 3 1 5 8 0 1 )

要 :随 着海 洋开 发 战 略 的 实施 以及 海 洋 资 源的 枯 竭 ,导致 海 上犯 罪 活 动 日益 猖 獗 ,并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6 - 0 5

作者简介 :童冬 生 ( 1 9 7 8 -) , 男, 安 徽 无 为人 , 公 安 海 警 学 院讲 师 , 博 士, 主要 研 究方 向 : 基础物理、 刑 事技 术教 学与研 究 ; 王 圣江 ( 1 9 8 3 -) , 男, 山 东德 州人 , 公 安 海警 学 院讲 师 , 主要 研 究方 向 :
为 画面 , 拍摄特写镜头作辅助照 片 , 用 来 反 映 船 舶犯 罪 现 场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 在 拍 摄 的过 程 中 , 要 考虑 当时案发 的实际情 况 ,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仪 器 、 设 备 和 技 术 进 行 拍 摄 。例 如 , 由 于风 浪 的影 响 , 船 舶常处于摇晃状态 , 因此 在 拍 摄 现 场 照 片 时 要 启 动 相 机 的防 震 功
犯罪现场照相 的实施步骤一般是先拍原始后拍移动 , 先拍 急后拍缓 , 先拍底后拍 高 , 先拍易 后拍难 。 由于海上气候变化快 , 常出现雨雪 天气并 多雾 , 加上风浪 的撞击 , 导致船 舶的晃动 , 使犯 罪 现 场 的原 始 状 况 遭 到 破 坏 , 尤 其 是 潜 在 的痕 迹 物证 。为 了 防 止 案 件 侦 破 工 作 的 延 误 , 可 先 拍 摄 细 目照 片 , 对痕迹物证固定 、 提取 , 再 拍 摄 现 场 的其 他 内 容 。船 舶 甲板 以及 舱 内 地 板 上 遗 留 的 犯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侦查与取证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发现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搜集证据,以确保犯罪事实的查明和罪犯的定罪定罪。

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一、刑事侦查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工作包含以下程序:1.犯罪线索核实: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首先进行线索核实,鉴别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

核实线索的方案通常包括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取证等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2.嫌疑人审讯:核实线索后,公安机关必须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相关情况。

在审讯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搜查与缉捕: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行动,并采取必要的手段将嫌疑人缉捕归案。

搜查和缉捕行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取证:在刑事侦查中,特别是在涉及到严重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收集物证、询问证人、提取技术证据、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二、刑事取证的要求刑事取证的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搜查行动必须取得搜查令,勘验现场必须有记录等。

2.确凿性和充分性:刑事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并且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罪责。

取证必须综合使用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3.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刑事取证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DNA分析、指纹鉴定、图像增强等,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4.证据保全:在取证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免证据被篡改、损坏或遗失。

证据保全包括证据封存、记录及存储等环节。

三、刑事侦查与取证的意义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事侦查与取证是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真相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的取证工作,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彳检洛讦犬粵学报驕科学期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赵星魏薪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背景下,我国审理的首例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正式标志着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时代的到来。

海事刑事案件在行为区间、危害结果、犯罪形态与案件侦查等方面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了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着一定困境,然而 应同样意识到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对海事刑事案件审理乃至维护我国正当海事权益的重要意义,且政策与制度的支撑使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在我国具有可能性。

据此,分析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的海事刑事罪名设置立法空白、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模糊、专门管辖范围与标准有待完善以及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不流畅等现实障碍,并给出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应从增加海事刑事案件罪名设定、细化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规范海事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以及完善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四方面入手推动立法完善。

关键词: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三审合一”;现实障碍;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21)01-0061-10DOI:10.6497/ki.1672-335X.202101007我国在1984年创设海事法院,①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目前成为国际上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以及海事案件审理数量最多的国家°然而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始终未能归到海事法院,我国海事审判案件矛盾纠纷诸多,尤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典型影响了我国国际海事司法权威°近些年出现的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加剧了紧张的国际海上关系,但我国立法对此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力°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使我国更加关注涉海领域发展,尤其是海事司法方面,提出了“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刑事侦查中的取证程序与技巧研究

刑事侦查中的取证程序与技巧研究

刑事侦查中的取证程序与技巧研究近年来,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与变化,刑事侦查工作的难度也不断增加。

要想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依法取证成为刑事侦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刑事侦查中的取证程序与技巧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研究。

一、取证程序刑事侦查中的取证程序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证据固定、证人询问、侦查讯问、鉴定和调查取证等环节。

其中,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一环,通过勘验现场、勘验尸体、收集物证等方式了解现场情况,为后续侦查活动提供依据。

证据固定是取证程序中的核心环节,依法固定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其目的是避免证据的灭失、篡改或虚构,以保证后续的审判程序公正公正。

在证据固定的基础上,对证人进行询问是获取案情真相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与证人的交流,可以了解其所知情况,找出破案线索,进一步发现案件的真相。

侦查讯问是获取嫌疑人口供的重要途径。

在侦查讯问中,执法人员需要善于运用讯问技巧,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心理学知识,从心理上击垮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让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此外,鉴定和调查取证也是取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通过对物证、文证进行科学鉴定,可以为案件提供客观的证据。

同时,调查取证能够获取更多的线索与信息,进一步扩大案件侦查的范围。

二、取证技巧在刑事侦查中,取证技巧对于提高办案效率与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取证技巧:1. 联系方式获取:通过嫌疑人或证人的联系方式,可以进一步调查相关线索。

警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方式,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获取案件相关细节,顺利推进侦查进程。

2. 视频监控调取:在现代社会,各类视频监控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场所。

警方可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还原案发现场的动态,获取犯罪过程的关键信息。

3. 随机抽访调查:警方可以通过随机抽访的方式,对案发地点周边的居民进行调查。

有时候,案件的关键线索可能隐藏在当地居民的口中,通过抽访调查,警方能够更快地掌握案件相关信息。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一、引言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的流程和取证技巧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准确、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享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以期提高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刑事侦查的流程是一个有条不紊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立案登记:接到犯罪报案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立案登记,明确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性质、报案人、犯罪嫌疑人等。

2. 现场勘查:刑事侦查的第一步是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的物证、痕迹等,以确定案发过程和相关证据。

3. 询问调查:侦查人员将对报案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案情和相关线索,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4. 技术侦查: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对视频监控、电话通讯、计算机数据等进行提取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5. 侦查取证: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线索,采取搜查、抓捕、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6. 数据比对与分析:通过对侦查取证所得的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7. 侦查报告: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结果,撰写侦查报告,将案件的调查过程、取证情况、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等详细记录下来,作为办案的依据。

8. 侦查结束:侦查人员根据侦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结案处理,终结刑事侦查的流程。

三、刑事侦查的取证技巧1. 现场勘查技巧: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应该细心观察现场,注意保护现场的完整性,及时收集可能的物证、痕迹等。

2. 询问调查技巧:询问调查是获取案情线索和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应该善于引导被询问人,注意记录询问过程,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技术侦查技巧:技术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重要工具,侦查人员应该熟悉各种科技手段的使用,包括视频监控提取、电话通讯分析等,以提高取证的效果和质量。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与证据链的完整性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这是确保侦查取证结果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侦查取证的定义、侦查取证的重要性以及保障证据链完整性的方法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侦查取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各种手段对案件事实、行为以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立案件事实真相,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并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依据。

侦查取证的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询问、调取监控录像、搜查等多种方式,通过这些手段可以完善案件的细节,确保依法侦查取证。

侦查取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

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取证的过程,可以搜集到关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将成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其次,侦查取证是保证案件审判公正的基础。

通过充分搜集证据,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三,侦查取证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需保证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侦查取证行为滥用职权、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

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是侦查取证的关键环节。

证据链是指将各种证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连接起来,形成证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至关重要。

要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首先需要切实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时要注意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其次,应注重证据材料的保存和传递。

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妥善保存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丢失或毁坏证据。

同时,在证据传递过程中,应注意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证据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遭到破坏。

最后,侦查人员需要做好证据备案工作。

对于侦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备案登记,并详细记录证据来源、获取方式等信息,以便于后续审判使用。

由海上犯罪特点浅析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由海上犯罪特点浅析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由海上犯罪特点浅析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摘要:随着海洋开发的兴起,中国海上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且具有犯罪现代化、范围广、部署周密和跨国跨境的特点。

海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面临困境是难以有效控制海上犯罪的重要原因。

只有不断加强情报调研、渔船民管理、群众工作、法制建设和横向合作等工作,公安边防部队才能建立起更加有效和强有力的海上治安防控体系,更好地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关键词:海上犯罪;海上治安防控体系;对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37-02一、海上犯罪的活动特点(一)海上犯罪胆大妄为,形势复杂在海上进行的武装抢劫、贩枪、贩毒、偷渡、走私、盗窃海底文物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比如传统型的海上乘船偷渡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是中国公民偷渡韩国、日本、台湾、香港、澳门的主要方式;因为滩涂、渔场等资源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各类鱼事纠纷引发海上扣人、扣物或者船舶互相冲撞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

另外,海上涉外案件不断,周边国家渔船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作业,中国渔船民被周边国家渔民或者武装分子抓扣、抢劫、杀人灭口等情况也频繁出现。

(二)海上犯罪具有犯罪现代化的特点海上犯罪现代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工具现代化。

海上犯罪特别是海上走私使用的船舶大多航速快,抗风能力、抗撞击能力和抗弹能力强;二是海上通讯工具现代化,海上犯罪分子多配备大功率电台、卫星导航设备,能够保证海上犯罪幕后黑手对犯罪活动随时遥控指挥;三是犯罪信息紧跟形势。

海上犯罪分子大多嗅觉敏锐,信息渠道畅通。

比如组织偷渡的“蛇头”对偷渡国家的劳动力需求状况、移民法修改情况和移民政策倾向非常熟悉;走私分子则对有关国家的海关制度和关税政策了如指掌。

海上犯罪现代化水平高,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海上犯罪分子的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

(三)海上犯罪活动范围广阔,流动性强海上犯罪的场所涉及港口、码头、滩涂、领海、公海以及其他国家海域等,从犯罪准备到犯罪结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流动性强,并且大多没有固定现场,证据遗失比较严重;而且海上的自然环境也决定了不容易采取陆地上常见的交通管制、围追堵截、设卡盘查等措施,犯罪分子易于逃窜,因此比较难以控制和防范。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把 握 不严
搜查 、调 取证 据和主持辨认等活动 中违反2 以上 的办案制 人 度。实践 中 ,不少侦查员为图快捷 ,往往 1 人取证 ,随后再 签上其他 侦查员的名字 ,结果在卷宗材料 中出现 1 名侦查员 在相 同时段里 同时 出现在2 个甚 至3 个笔录上的情况 。
( )取 证 的 程 序 不 规 范 。询 问 、讯 问 等 笔 录 的 核 二
的 脑 海 中 仍 然 根 深 蒂 固 。 近 些 年 来 披 露 的 冤 案 反 映 出 惊 人
响较大 的冤假错 案 ( “ 如 湖北佘祥林 案” 、 “ 河北 聂树彬
案”、 “ 陕西徐梗 荣案 ” ),都集 中反映 了执 法部 门侦查 取证 作 存在严 重的失误 和漏洞 。刑 事证据是 构建整个 诉 r 讼体 系的基石 ,而 “ 刑事诉 讼是解决 争端 的最终方式 ,如 果通过 司法途径不 能公正地 解决争端 ,人们必 然会对 国家
对 、纠错 、捺 印 、签字等 没有完全 按照规 范的要求 去做 ,
搜 查 、调 取 、扣 押 、辨 认 和 现 场 勘 查 等 活 动 规 范 性 欠 缺 , 需 要 见证 的 活 动 缺 少 见 证 人 或 操 作 不 规 范 ,收 集 和 保 管 赃
据 ”上 ,从而 使本来很 有证 明价值Βιβλιοθήκη 的证 据失去 了证 明力或 …




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 … … ・
JU_ FU HU OJ OFCIOAINLOL6 O l儿OGJ aP C FlEVCT ACLEE Z LE O
题 ,直 接影响 到侦查破案 的质量 。近年来 在全 国范 围 内影
心 主义 ,但是 ,在实 际办案 中 ,口供 主义在部 分侦查人 员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当前,中国东海及南海海洋权益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频繁遭受周边国家渔民越界非法捕捞,海上走私行为猖獗,对中国海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挑战。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面临一定困境,难以有效發挥其应有的职能。

一、当前中国海警刑事执法困境海警海上侦查权属于刑事司法权范畴,海警海上执法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

本文用“刑事执法”的表述主要便于海上环境执法的刑事侦查权的陈述目的而使用。

根据“三定方案”的顶层设置,组建中国海警的目的为加强海上执法力量,避免“九龙闹海”、防止互不协调、重复检查、执法力量分散和避免出现执法推诿等局面。

国务院在改革中整合了现有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等4支队伍。

“三定方案”顶层设置中,除了赋予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限外,还有赋予中国海警海洋环境、海上捕捞、海上缉私等刑事执法权。

(一)海警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当前,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的主要依据为《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与当前海上执法的复杂性明显不足。

从《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来看,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

可见,公安边防海警或武警海上边防大队,在当前仍在行使原有的职权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而中国海警局作为新成立的执法机关完全不同于上述原四支分别独立的执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权的刑事执法机关,并不包括新组建的中国海警。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授权新组建的中国海警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限。

中国海警作为一支新组建的海上执法力量,继续行使办理海上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力亦缺少法律依据。

(二)执法标识尚未统一笔者通过最近一年来的报道发现,中国海警队伍执法过程中,尚未实现执法标识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海警〔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是指各国在海上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保护和管辖的权力。

海上刑事犯罪涉及的案件种类繁多,下面列举10个案例,以展示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重要性。

1. 海盗袭击:海盗袭击是一种常见的海上刑事犯罪,涉及劫持船舶、绑架船员并要求赎金。

各国海军和海警机构通过巡逻、联合行动等手段来保护船只免受海盗袭击。

2. 走私毒品:毒品走私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船只和港口进行毒品交易。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边境控制、提高情报分享和加强合作来打击毒品走私。

3. 走私武器:走私武器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犯罪分子通过船只将武器偷运到目的地,用于非法活动。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海上巡逻和边境控制来打击走私武器。

4. 海上恐怖袭击:海上恐怖袭击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恐怖组织利用船只对海上设施和船只进行袭击。

各国海军和海警机构通过加强巡逻和情报分享来打击海上恐怖袭击。

5. 非法渔业活动:非法渔业活动是一种常见的海上刑事犯罪,涉及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巡逻和监管来打击非法渔业活动。

6. 船舶劫持:船舶劫持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劫持船只并要求赎金。

各国海军和海警机构通过加强巡逻和应急响应来打击船舶劫持。

7. 船舶火灾:船舶火灾是一种常见的海上刑事犯罪,犯罪分子通过纵火等方式对船只进行破坏。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来预防和打击船舶火灾。

8. 海上偷窃:海上偷窃是一种常见的海上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在船只和港口进行偷窃行为。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来打击海上偷窃。

9. 虐待船员:虐待船员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船舶上的船员遭受虐待和非人道待遇。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监管和保护船员权益来打击虐待船员行为。

10. 海上环境污染:海上环境污染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犯罪分子通过将有害物质排放到海洋中造成环境破坏。

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加强监管和惩罚来打击海上环境污染。

刑事侦查流程审批

刑事侦查流程审批

刑事侦查流程审批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经过侦查活动获取犯罪事实、证据等信息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保障刑事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设立了刑事侦查流程,并对其进行审批管理。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侦查的流程和审批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侦查的流程刑事侦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报案受理、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审讯、取证调查、证据审查、审查起诉等。

1. 报案受理报案受理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对报案人的陈述进行登记和录入工作。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与报案人核实相关信息,进一步确定案件性质和重要犯罪线索。

2. 立案侦查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受理得出的初步认定,决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登记,同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工作,以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和线索。

3. 犯罪嫌疑人审讯犯罪嫌疑人审讯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传唤、提请协助调查等方式,对涉案嫌疑人进行询问和审讯。

在审讯中,公安机关会追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和共犯等信息,以便进一步准确掌握案件情况。

4. 取证调查取证调查是刑事侦查的核心环节,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如现场勘查、搜查、调取证据等,获取案件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采取合法的手段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5. 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鉴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对证据的来源、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基础上,形成证据链,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6.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侦查的最后一环,公安机关会根据取得的证据和侦查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提起公诉进行评估和决定。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将根据侦查结果书写起诉意见和事实认定书,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1.12•【文号】国海办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特制定《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实施调查取证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海关工作人员的涉案物品与刑事侦查

海关工作人员的涉案物品与刑事侦查

海关工作人员的涉案物品与刑事侦查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经常会接触到各种涉案物品。

这些物品可能涉及走私、偷逃税款、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犯罪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在遇到涉案物品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侦查,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公正审判。

本文将就海关工作人员的涉案物品与刑事侦查展开论述。

一、涉案物品的鉴定与定性当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可疑物品时,首先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鉴定与定性。

涉案物品的鉴定是为了确认其性质、类别和价值等重要信息,为后续的刑事侦查提供准确的依据。

海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对涉案物品的外观、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并参考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确定物品的性质和价值。

例如,海关工作人员在某次执法行动中查获了一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他们需要对这些商品进行鉴定,确认其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根据涉案物品的外观、商标、型号、包装等特征,结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可以确定这些商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二、涉案物品的保全和管理一旦确定涉案物品的性质和价值后,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妥善的保全和管理。

涉案物品作为证据,是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重要依据。

因此,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物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涉案物品的保全和管理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封存、标记和记录等操作。

例如,对于容易腐烂、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人员的安全。

三、涉案物品的取证和封存为了确保涉案物品的证据价值,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进行取证和封存。

取证是指将涉案物品的重要信息和现场情况记录下来,作为刑事侦查的证据。

封存是指将涉案物品送交专门机构,进行封存和保管,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在取证和封存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到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他们可以使用各种取证工具和技术手段,如照相、录像、录音等,将取证过程记录下来。

海上临检拿捕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临检拿捕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临检拿捕法律问题研究辛柏春【摘要】海上临检拿捕行动是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或飞机,对于在公海上违反国际法或在沿海国管辖海域违反其相关国内法并试图逃逸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登临检查并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后进行逮捕的行为。

临检和紧追是国家某种管辖权在公海上实施或实现的两种措施。

按照习惯国际法,通常由军舰或经过授权的政府公务船舶来行使[1]。

因此,军舰在海上所享有的临检权和紧追权是海上临检拿捕行动的国际法基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10条和第111条确立了现代国际法上临检权和紧追权的法律根据、条件及范围。

海上临检拿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海上临检拿捕行动,当然是代表国家采取的行动。

海上临检拿捕行动必须尽量审慎进行,并且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则采取行动。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5页(P89-93)【关键词】海上临检拿捕;临检权;紧追权【作者】辛柏春【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一) 临检权和紧追权的产生与发展海上临检拿捕行动是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或飞机,对于在公海上违反国际法或在沿海国管辖海域违反其相关国内法并试图逃逸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登临检查并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后进行逮捕的行为。

临检和紧追是国家某种管辖权在公海上实施或实现的两种措施。

按照习惯国际法,通常由军舰或经过授权的政府公务船舶来行使。

因此,军舰在海上所享有的临检权和紧追权是海上临检拿捕行动的国际法基础。

沿海国军舰在其享有管辖权的海域或者公海上行使临检权和紧追权,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

所谓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国际法赋予军舰的一种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军舰可以对可能从事国际犯罪或其他国际违法行为的船舶进行检查。

军舰在海上行使临检权最早是与禁止贩卖奴隶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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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7-09-08作者简介:刘雷元,男,山东滕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我国海上刑事犯罪侦查取证研究刘雷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摘 要:在国家海洋战略全面开展的进程中,海上刑事犯罪的问题日渐突出,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成为我国海洋司法领域面对的重要问题。

我国正处在诉讼模式转型期,诉讼中心已经过渡到审判阶段,认定并处罚犯罪更加注重证据,对证据要求也更加严格,口供地位下降,实物证据变得至关重要。

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海上刑事案件发现:海上犯罪环境相对复杂,涉案问题和线索专业化程度高,侦查部门发现、认定、取证等案件处理程序存在较大困难。

结合我国执法实际和国情并参考美国海岸警卫队执法经验,我国海上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完善侦查取证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部门与区域沟通协调,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提高侦查效率,使侦查获取的证据经得起辩方的质证。

关键词:海上犯罪;证据保管;侦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17)06-0079-06 0 引 言近年来海上非法捕捞、非法开采、贩毒、走私和抢劫案等各类刑事犯罪高发,固有的海上刑事案件侦查取证体制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海上犯罪形势,海上刑事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侦查阶段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也进一步影响了证据使用。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证据法规范,而直接援引陆地上的刑事法律规范解决海上刑事案件中的问题效果并不理想。

在此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为基础,尝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海上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方式方法,以期完善海警侦查工作机制,提高打击海上犯罪作战能力,并为构建海上刑事司法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1 实践与研究现状简析囿于对海洋刑事犯罪特殊性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我国海上司法实践和研究重心都偏向行政和民事方面,海洋刑事司法的实践一直没有十分明确的规范,直到2013年海上执法机关机构转型后,对我国海域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才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自此海上刑事案件的执法权交由海警局统一执行,并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如治安处、维权巡航处、刑侦处和缉私处等。

但实践中,由于海警局部门新立,存在机构分散职权不明的情况,经费不足且缺乏海上机动力量,在刑事案件中其行政执法权不足以掌握渔民和船舶情报。

理论研究上,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目前国内尚无著作专门对其进行研究,即使出现了相关概念,但也只是将相关的法条或理论简单罗列,虽然具有一定实务指导意义但理论研究并不深入。

例如2008年公安海警学院对此有过专门研究并著成《海上刑事案件证据研究》,虽然专章论述了海上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但受到相关刑事诉讼司法研究不足的限制,实务指导意义不强,面对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海洋司法建设大背景已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在学术期刊方面,关于海上刑—97—事案件侦查取证的文章也是少之又少,只有几篇有所涉及,但仅限于侦查实务和技术层面,并未对海上刑事犯罪侦查取证做出系统阐述。

例如,公安海警学院学报的《海上犯罪的特点及侦查研究》和《海上涉外刑事案件立案与侦查行为研究》,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的《对海上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净月学刊的《海上犯罪现场照相取证研究》,都是在解决侦查技术难题上下功夫,另外专门针对某类海上犯罪的研究如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的《“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毒品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和《海上走私犯罪侦查方法》也并非是针对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指导下海上物证的侦查或取证的探究。

不过,去年以来在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维权与执法研究分会学术研讨会中出现不少从海上刑事立法、海警队伍建设和执法,海警武器使用和海上强制措施的运用等角度的专业研究,十分难得。

2 海上犯罪侦查取证难点2.1 实物证据获取难船舶作为海上犯罪者的主要载具,在广阔的海域中加剧了海上犯罪的流动性,延伸了证据收集范围,海上犯罪环境特殊,海风、海浪、海流等因素的作用使得海洋上的犯罪环境时刻处在动态变化的状态,这就使得海上犯罪与陆地犯罪相比更加难以及时适当地保存犯罪现场和证据。

海上人员稀少,船舶活动独立,较缺乏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因而实物证据是海上犯罪中最关键的部分,而特殊的海洋环境又使得实物证据易于消灭。

以海上贩毒为例,由于毒品和海水较易相溶,在贩运途中一旦被发现,贩毒分子极有可能会将毒品倒入流动的水域,这就使得实物证据几乎灭失,而失去核心实物证据将难以给毒贩定罪。

此外,由于犯罪的过程发生在海洋上,海警和边防部队管辖范围广,到案发地的距离远且时间长,侦查人员往往不能及时对涉案人、船和犯罪现场进行取证,大大加剧了犯罪情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难度,若船舶在海域中沉没或失踪,则会有大量证据灭失的可能,根本无法取得。

2.2 实物证据保管难当“口供”走下神坛,侦查期间物证的收集和保管就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证据不是收集完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妥善保管,而保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证据价值的完整性。

在当前侦查实务中,对实物证据来源和提取过程严格要求,此即对证据的审查过程,因为考虑到从证据的收集提取到法庭审理之间有一个较长时间距离,而在这一时间之内,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就有发生变化的可能,因而现场证据和法庭上所提交的证据的同一性便会引起合理的怀疑,而维持海上犯罪证据“保管链”就是要证明在法庭上拥有一件证据的连续性。

[1]128这也意味着,在现实中,从侦查机关收集到证据后每个处理或检查证据的人和环节都必须得到合法合理的解释。

然而,对于海上犯罪来说,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都是非常困难的,除因海洋环境恶劣证据不易保存外,证据链的中断问题也时常发生,特别是在船只之间转移的过程中。

2.3 侦查程序欠规范当前我国采用审判中心的诉讼模式,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司法机关而言通过非法方式或超越职权的方法获取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但现存的海上犯罪侦查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尤其针对海上犯罪这类紧迫性较强的犯罪,部分侦查员仍然坚持侦查中心的思维,仍固守陈旧的“破案为中心”理念,并不注重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这已经成为影响及时有效侦破案件的突出问题。

实践中,存在不少已经“人赃并获”但因侦查程序中出现了瑕疵导致证据遭到排除,亦或者是因为审讯过程采用了不恰当、不合法的讯问手段,因而无法让犯罪分子伏法的情形。

例如,海上犯罪都具有紧急性,海警查获现行犯罪、抓获嫌疑人需要采用紧急搜查措施,然而在我国针对紧急搜查没有专门的规定,很容易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若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理时,法官就会对这个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不予采信,从而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在搜查的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控制,对船只的搜查扣押,根据海上航行中私人船只的结构和特点对船只上的文件、容器和船舱的搜查程度有什么要求,以及在公众高度关注个人权利和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无辜船只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个人自由以及私有财产不受不合理侵犯—08—等等,都是当下海警部门在海上巡逻执法以及侦查取证工作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4 证据全面收集难涉海刑事案件涉案区域较多,“而目前国内主要采取多个权属部门共同执法的分散型行业管理体制,在海洋执法管理层面就涉及海洋、环保、渔政、海事、边防、海关等几大部门”[2]9,虽然经过重组已经解决“九龙治海”的局面,但贩毒中一个犯罪行为和过程往往与多部门都有接触,痕迹留下很多,证据也因而分散。

再者,对我国海上刑事案件的侦查,虽然自2013年交由海警局统一执行,但由于部门新立,存在机构分散职权不明的局面。

以海上贩毒为例,“海警部队虽有权侦查自己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案件,但因其机构设置与我国公检法的设置体系不相协调,使其刑事执法权难以落实”[3]30,另一方面海上犯罪往往存在跨海域跨国的特点,证据分布也因而存在跨国的特点,并且海警针对贩毒或疑似贩毒的外国船只及无国籍船只的处置和搜查也面临着合法性和安全性的考验。

而我国海域周边邻国尤其以南海海域为主的多个国家就毒品问题与我国的打击态度和力度都不协调,“而且近年来紧张的国际环境也导致南海海域打击毒品的形势严峻,给我国禁毒部门打击海上犯罪的执法工作造成不利局面,相关司法合作方面的缺失也给证据的收集带来困难”[4]20-21。

3 海上犯罪侦查取证对策3.1 提高实物证据收集能力审判中心主义确立后,侦查工作也经历从“以口供为中心”到“以物证为中心”的转变,收集物证、书证便成了侦查中的关键,尤其在实物证据难以获取的海上犯罪现场,更应该着力对物证、书证的取证加以指导。

实务中海上犯罪实物证据收集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侦查机制应对不足,另一方面在于办案人员侦查理念有待改进,因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是在应对机制上,应当加快反应能力,在配备先进船只和仪器设备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打击海上犯罪快速反应机制。

海上犯罪的动态化特征是海上刑事案件对侦查工作最具影响力和冲击力的地方,陆地侦查工作的经验在海洋犯罪中无法直接复制,侦查工作的着眼点、技术需求以及侦查的区位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海上刑事案件能否及时有效地侦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反应处理能力,因此,针对海上犯罪案件,我们需要提高当前侦查反应能力,这既需要机制保障,又需要装备支持。

海上刑事案件跨区性突出,距离陆地较远,为避免分工不明确、应急能力不足导致的犯罪现场控制不力、证据获取不及时的情况,需要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规范,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指导下,建立起专业化的海上犯罪侦查反应机制。

因此应当在大侦查观的指引下,明确规范侦破海上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以全国及管辖海域内联网通讯的信息化手段提高各区域、各警种之间的协作能力,实现从发现到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的快速反应,并针对海上犯罪的特殊环境,补充先进执法船只、雷达及水下探测和录音录像设备,完善取证技术,实现现场勘查技术的进步。

例如改进目前广泛应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水下考古等行政或科研用途的小型浅海水下遥控机器人技术(RemotelyOperatedVehicle,ROV),将其应用于刑事案件的水下证据收集和探测。

[5]66在配备先进船只和执法仪器的同时,对于举报、线报或巡逻发现的贩毒船只予以快速围堵和及时登船搜查,取证仪器和专门人员随快速反应船只去往现场,及时取证,防止嫌疑人逃脱更要严防毁灭证据,同时避免其它人员特别是船长和船员对证据的污染。

二是在理念上,要加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其对实物证据的重视程度和收集能力。

海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固守破案了事的心态,应当树立大侦查观,获取有效证据并加以保存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海上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并且要有的放矢、集中力量在数目庞杂的证据中寻找必要的关联证据,予以佐证并确认这些证据是否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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