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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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北京海关缉私局吴立新王绍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商务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通信交流、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逐渐成为主流方式。因此,如何正确收集、运用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成为海关缉私办案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作者结合北京海关缉私局近期成功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试谈走私犯罪侦查活动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初,北京海关缉私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对北京关区葡萄酒进口数据进行后续监控和价格分析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葡萄酒的重大嫌疑。经初查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该公司董事长A授意下,副总经理B指使职员C制作虚假报关用发票、合同,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将价值69.1万欧元的葡萄酒分两批次,合计以155.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合计涉嫌偷逃税额280余万元。涉案公司在询价、定单、签订外贸合同时主要使用电子邮件,且由于该公司在2008年初被天津海关调查过,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

相关的纸质账册和书面材料已被藏匿或销毁,调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困难,该公司留存的电子证据成为案件能否成功侦办的关键。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电子证据(也称数据电文、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及其他信息工具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各种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存储记录、BBS留言、网络聊天记录、EDI电子邮件、软件使用界面等。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二进制编码规则4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3、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并且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被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判断。

5、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与其他证据相比技术含量高,未受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识。

(三)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意见基本一致。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因此,理论界更多争执的是电子证据的归类。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领域值得关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没有哪一种能够完全把电子证据包容进去,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性,我们有必要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

立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领域,采取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以便能更加准确、科学地界定案件事实。

(四)走私犯罪案件电子证据的常用形式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和遇到的电子证据有:

1、计算机硬盘、光盘、U盘的储存数据和使用记录;

2、网络硬盘的储存数据和使用记录;

3、使用电子账册、ERP等财务和管理软件形成的数据和记录;

4、电子邮件和电子邮箱使用记录;

5、网络留言板(BBS)、个人博客等网络留言记录;

6、MSN、QQ等即时聊天工具记录;

7、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通话记录、短信息等记录;

8、海关电子系统中的报关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在前述走私葡萄酒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为保证收集到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该局对取证工作进行了周密布置。立案后,派遣数名侦查人员持相关法律手续对涉案公司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有该公司人员在场和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见证,搜查过程进行全程摄像;侦查员对需要扣押审查计算机主机、硬盘、光盘、U 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型号、特征、原始存放位置进行

了逐一登记并填制了扣押物品清单,由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了确认,其中扣押物品时间精确到了分;为防止存储数据被篡改和删除,侦查员用封条对扣押物品的端口和接口进行了密封。完成上述工作后,侦查员将扣押的物品运回该局电子证物实验室进行封存保管。

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侦查员与网络公司联系,向其发出调取案件证据通知书,由网络公司提供了涉案公司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数据和使用记录,作为案件证据。

为有效固定证据,在鉴定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员将涉案计算机主机、硬盘、光盘、U盘上的文件打印在纸张上,按照书证方法予以固定;同时侦查员还采用镜像拷贝方式制作数据光盘以固定电子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完成后,侦查员对案件提取、复制电子证据的整个过程制作了详细说明。

从上面实例可以看出,实际执法工作中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几个原则:

(一)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应适格。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而其他主体都不是证据收集的合法主体。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智能性的本质要求,收集电子证据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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