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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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琼农种植[2007]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种植〔200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技、热作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规范我省香蕉组培苗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香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海南省农业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农业、农技和热作部门,要广泛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省香蕉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七年四月二日

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香蕉产业发展,规范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香蕉组培苗(NY/T357--1999)》(以下简称《香蕉苗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蕉组培苗是指利用优良香蕉品种的吸芽茎尖作为外植体,采用植物组织培养技术,工厂化生产出来的香蕉苗,分为瓶苗和袋装苗。瓶苗是指小植株的一级组培苗。袋装苗是指供大田定植的二级营养袋苗。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香蕉组培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蕉组培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确保香蕉种质资源优良,生产香蕉瓶苗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种质圃。其取种条件和要求是:

(一)在无病区取种,禁止在束顶病、花叶心腐病、巴拿马病等病害严重地区或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地区取种;

(二)选择优良株系,所取的吸芽,必须是管理水平高、单株产量高、梳型整齐、茎杆粗细与原品种性状保持一致,抗病力强的母株上选取;

(三)单株系或少株系,确保植株生长群体的一致性,便于生产管理和集中收获。

第五条所选用的香蕉吸芽,按单个芽体编号,进行初代培养,获得第一代分化芽后,按每个芽系取样送有资质的检疫机构进行束顶病、花叶心腐病等病毒检测,确认不带病毒,凭检测合格报告单,方可进行继代培养。若出现带病毒者,应立即消毁该编号的所有芽体。生产单位必须保留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书备查。

第六条为保持品种的纯度,从一个外植体发生的分化芽,继代培养不许超过12代,时间不许超过12个月。激素使用水平控制在:6BA3-5mg/L,NAA或NBA0.1-2mg/L。

第七条瓶苗的生产条件和出圃标准应当符合《香蕉苗国家标准》的分级及检验规定。

第八条袋装苗育苗地点的要求: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且远离病区,周围无茄科、葫芦科作物,以防止病毒病传播。

(二)严禁在检疫性病虫害发生区域3公里范围内建立育苗基地。

(三)育苗棚周围应清除杂草并保持清洁,大棚四周加盖40-60目的防虫网一层,棚内外定期喷药杀灭蚜虫。

(四)营养土不得使用疫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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