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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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思考

熊燕

自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信息。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从实际来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进程并不十分顺利,遭遇到了许多难以跨越的沟坎儿。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征收方式,绝大部分纳税人是由单位扣缴税款,在以前法律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时,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予以相应处罚、向个人追缴应纳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造成个人指使单位少扣或不扣税款时的法律责任难以划分。每当发生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案件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追究的对象,也常常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分

清法律责任。

(二)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更有效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税务机关通过个税的申报,能够掌握我国高收入人群的状况,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构成也会有所掌握,这样就可以制定出符合分配公平的税收制度。对于调节收入差距,避免贫富差距日趋扩大有很大的作用。

(三)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四)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在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实行的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所

得税制。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经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纵观各国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经验,这一税制模式技术上要求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对个人涉税信息的监测和管理能力。所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综合税收调节力度,公平每个纳税人的税负,完善征管,从而为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可以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考验纳税人诚信度的一把标尺,是否自觉申报直接反映了纳税人在纳税上的诚实程度。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公民诚信档案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备。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课征模式与年所得综合申报制方式不匹配,造成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基本没有积极性。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一个家庭里一人收入达到12

万元和两人收入达到12万元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家庭负担也不一样,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成本、支付房贷的成本等等,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纳税中均没有考虑。比如美国,政府就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设统一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托儿费、老年与残疾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人性化原则。

(二) 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高。对纳税人来说,自行申报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纳税申报的规则,学会综合计算全年各类收入,并提供收入证明,而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平时的收入并没有记录,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也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独生子女费等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甚至某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将税后的收入还原为税前的收入,特别是将在多个环节、多个来源取得的各项收入逐一分项还原为税前的收入,并且将各项税前收入及其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分别并列申报,无论是对于具有税收知识背景的纳税人还是对税收知识所知甚少的纳税人,都不容易办到。就税务部门而言,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很难掌握公民的其他收入。由于个人所得中大量是

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同时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目前税务部门能监管的主要是单位扣缴税款的透明收入部分,至于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等,以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客观上是十分困难的,并直接导致税收监管的成本增加。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惩罚机制缺失。在自行纳税问题上很多高收入者选择观望的原因是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不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目前个税自行申报的执行情况看,很多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并没有受到相应处罚,这必然影响了纳税人的申报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惩罚制度实在是没有威慑力。

(四)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较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影响力开展工作,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中介发展缓慢。此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对象,基本上是在华的外籍人士。由于外籍人士对于中国的相关政策并不很了解,因此需要会计事务所为其进行代理申报,而其他国内纳税人则很少问津税务代理中介服务。由此可见,税务代理中介服务的发展还有待时日。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完善措施

(一)优化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分类课征制逐渐过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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