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完整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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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金库特点

(一)“小金库”的普遍性 审计中发现的“小金库”,行政机关(部门) 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单位有,各类团体、临 时机构也有。不少单位是“两本帐”、“多本 帐”,有的在经营创收中收入不入帐或入“另 册”,脱离财务监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种应上 缴经费;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 (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 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 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 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

四、“小金库”的私设方式


1).“瞒天过海”。
以一些貌似正常的日常业务虚列支出,套取现 金。如虚报冒领工资或与外单位人员串通,以 假票据虚列或多列劳务费、办公费、装修费等 支出,将款项转移到账外,套取现金。


2).“趁火打劫”。
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权力部门利用违法违规者 心虚的心理,随意收费,账外列支。如某执法 部门除收取规定罚款外,额外收取数量不等的 所谓保证金,直接进入单位食堂账,用于单位 发放奖金、福利




(二)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支配权层级相对 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 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 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 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 港”;


(三)有价证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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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金库”定义 二、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三、“小金库”的存放方式 四、“小金库”的私设方式 五、小金库特点 六、“小金库”的危害 七、 “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
案例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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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金库定义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 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 “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 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 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 库”,都要清理检查。
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 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 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 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与核 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 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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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认定的具体标准


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


5).“顺手牵羊”。
搞权钱交易,以权力兑换实惠,变相设置“小 金库”。如某执法单位在对一些违法单位进行 罚款时,为了本单位利益,要求这些违法单位 将罚没收入以咨询费名义转入其下属单位,供 该单位账外开支福利费和招待费等。


6).“借尸还魂”。
改头换面,利用职权以“赞助费”、“捐赠 款”、“培训费”名义变相收费,置于账外。 如某学校在开学收费时,对跨地段的学生,除 收取了借读费外,还要求每位借读学生“自愿” 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赞助费。这些收费不在学 校财务账上反映,而是存入私自开设的银行账 户,用于全校教职员工的奖金、福利开支。


8).“一箭双雕”。
以收抵支,账外循环,用于“互惠互利”。如 某机关将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开办酒店,年应收 租赁费20余万元,而该单位每年的招待费用也 需要几十万元,双方于是达成协议:收支相抵, 年终结算。这样,双方既隐瞒了收入,少缴了 税金,出租方还因此减少了招待费支出,加强 了“廉政建设”,真可谓“一箭双雕”。 返 回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 股票和购物卡等。


(四)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 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 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 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
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 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 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 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 诺。 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 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 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返 回
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 务事项


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合法)
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 立的会计账簿


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
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
三、“小金库”的存放方式


(一)现金形态
1、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 2、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 3、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 形成小金库。 4、 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7).“偷梁换柱”。
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或在发票、票据上做文章, 截留、隐匿收入。具体手段有:一是将生产经 营、劳务服务收入不入账;二是将固定资产出 租收入、固定资产和存货变卖和出售收入等其 他业务收入不入账;三是对收回的已核销呆、 坏账收入不按规定入单位财务账;四是将罚没款、 佣金、回扣等非营业性收入和投资收益账外列 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将 “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 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 及其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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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唯一的标准 是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 账簿。


3).“暗渡陈仓”。
掌管资金的主管部门借下拨资金之名,行假拨 真用之实。如某些主管部门在下拨日常经费和 专项经费的同时,连同不正当的福利等违规支 出也一起拨给下属单位,供主管部门账外发放 福利等。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业主和施工单位 之间。


4).“李代桃僵”。
利用替代手法搞“掉包”计,以达到截留收入 的目的。如某单位将位于闹市区的一个店铺出 租,实际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为年租金27万元, 该单位为达到截留收入的目的,又重新弄了一 份年租金为20万元的假合同,将差额部分转入 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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